(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新華區四礦違法違規開採己組煤層,其201機巷頂板冒落導致局部通風機停風後,造成201掘進工作面內積聚大量高濃度瓦斯;違章排放瓦斯過程中致使瓦斯濃度達到爆炸界限;巷道內破損的煤電鑽電纜短路産生高溫火源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的間接原因:該礦違法組織施工和生産,超層越界盜採資源,不執行瓦斯檢查制度,安全生産管理混亂;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該礦擅自變更技改設計方案、邊技改邊違法生産的行為制止不力,使該礦在不符合驗收條件的情況下通過復産驗收;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沒有對該礦超層越界開採行為予以制止,未按規定對其開採活動進行實測和檢查;平頂山市、新華區安全監管部門對該礦在停工停産整頓期間違法施工、違法生産的問題失察;平頂山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在該礦停工停産整頓期間,違規批准供應火工品;平頂山市、新華區、焦店鎮黨委、政府對該礦在停工停産整頓期間違法施工、違法生産的問題監督檢查不力;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豫南監察分局對該礦在停工停産整頓期間違法施工和生産的問題失察。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依法依紀進行了嚴肅處理。
按照有關規定,對64名事故責任人進行了處理。其中,43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1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具體處理情況詳見附件1)。
同時,責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責成平頂山市人民政府依法關閉新華區四礦、依法沒收該礦非法生産所得,河南省有關部門和河南煤礦安監局依法吊銷該礦及有關責任人的所有證照。
二、2010年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立勝煤礦“1 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經查,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共造成3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962萬元。
(一)事故煤礦基本情況。
立勝煤礦原名新穎煤礦,始建於1984年,1995年更名為立勝煤礦,企業性質為合夥企業,總股金1765萬元。事故發生前,該礦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産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均已過期,工商營業執照自2008年起未進行年檢,礦長李希東的礦長安全資格證已過期。該礦法定代表人為唐順強,名義礦長為李希東,實際控制人為唐順強。
該礦屬高瓦斯礦井,沒有完整的通風系統,主要通風機平時不運作,違規利用與湘潭礦業公司四礦貫通處回風,地面井口均為進風井。發生事故的中間立井工作面乏風經輔助風機排入東井生産區域的進風流中,形成串聯通風。
該礦區面積為0.0362平方公里,保有基礎儲量6.25萬噸。該礦自2000年以來一直在超深越界區域非法開採,盜採湘潭礦業公司四礦的煤炭資源。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