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下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代表法修正案(草案)》,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列席的全國人大代表表示,代表法實施18年來的首次修改,對各級人大代表的要求明顯提高,可以有效防止和避免極少數代表履職不作為和亂作為的行為。但是,在對人大代表的監督方面,草案還有進一步修改的空間。
一些地方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職務干涉司法機關對個案的處理,有的代表還利用代表職務干涉招標投標等活動,這與代表職務不符,負面影響也較多,建議作出明確規定。對此,修正案草案規定:代表應當嚴格區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謀取個人利益。
對於人大代表的監督應該具體化。草案規定:代表應當採取多種方式經常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回答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接受監督。全國人大代表袁昌玉建議,人大代表接受監督,除了“經常”還應該“定期”。
修正案草案中,還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了具體時間限制。修正案草案提出,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自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答覆。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6個月內答覆。有關機關、組織在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過程中,應當與代表溝通聯繫,充分聽取意見。
同時,為充分體現我國的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崗位、從事各自職業的特點,並處理好執行代表職務與開展本職工作的關係,修正案草案還提出:“代表不脫離各自的生産和工作崗位。代表出席本級人大會議,參加統一組織的閉會期間的活動,應當安排好本人的工作,優先執行代表職務。”這就明確了“執行代表職務優先原則”,即當人大代表的本職工作和執行代表職務在時間上發生衝突時,應當優先執行代表職務。(記者王亦君 崔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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