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3日公佈的《關於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經營者捏造、散佈漲價資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罰款最高限額比現有法規允許的最高額增加了一倍。
這份徵求意見稿規定,經營者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多進少售、只進不售或者囤積拒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上述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因情況緊急,需要立即制止和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的,有關部門可採取下列措施:當場決定立案;責令暫停相關營業,查封扣押相關財物;以口頭方式履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聽證告知程式;先行收繳違法所得,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據價格主管部門介紹,上述規定將有利於政府相關部門依法及時制止和嚴厲懲處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的價格違法行為,管理通脹預期、穩定價格總水準,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今年以來,一些地方的少數經營者捏造、散佈漲價資訊,惡意囤積,哄抬價格,牟取暴利,造成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據物價主管部門介紹,現行法規對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明顯不足,而且依法行政需要履行的程式過長,不利於及時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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