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百姓受賄5000元以上將被立案追訴,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呢?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佈了《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規定(二)》”)。根據《規定(二)》第十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刑事立案追訴。該條規定若得以嚴格執行,將極大地改變中國的市場環境和企業文化。
大量網民對此表達了不解與質疑:“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就構成犯罪,那國家工作人員呢?——通篇未見相關規定,他們受賄多少才算犯罪?難道‘王子犯法與庶民不同罪’?”
若干圍繞這部重要規定的疑問有待進一步解釋,本報挑選了網民們集中關注的三大問題,邀請著名刑辯律師、廣東廣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成勇一一釋疑。
問題一:
只罰平民,不管“公僕”?
典型言論:“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合法嗎?”
答疑:對“公僕”另有規定在先。
《規定(二)》第十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張成勇表示,有關部門作出該條規定,明確地釋放出了嚴厲打擊商業受賄的信號。事實上,有關法律、法規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受賄行為早有規定,《刑法》規定的受賄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也就是説,無論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起刑點同為“5000元”。
他認為,近年來,有關部門始終保持著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腐的高壓態勢。與此同時,商業賄賂日益嚴重,對“非公”領域的行賄受賄行為監管不夠嚴格,打擊力度不大。在前段時間媒體披露的“疫苗事件”中,便爆出了民營企業的行賄醜聞。顯而易見的是,無論是什麼性質的企業,其商業賄賂行為都將破壞廉潔、公平的市場環境,必須一視同仁地予以規制。
[責任編輯:孫金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