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公安廳和河北省人口普查辦公室共同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河北省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中戶口整頓工作及相關政策。其中規定,任何地方和單位都不得限制政策外生育嬰兒落戶,不得將戶口登記情況作為行政管理和處罰的依據。
其中對出生嬰兒未落戶問題做出了詳細規定。對1996年1月1日以後因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嬰兒未上戶口的,一律可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任何《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和人員不得以準生證、生育證(卡)等作為附加條件,拒絕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對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憑申報人書面申請、生父母居民戶口簿、接生人員證明,以及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係鑒定書或出生公證書等材料申報出生登記。
同時,在2010年9月30日前的河北省戶口整頓期間,對所有無法正常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也可憑申報人書面申請、能夠證明母親生育事實和母子(女)關係的《住院病歷》辦理戶口登記。(記者白明山 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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