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有行賄人揭發,作為控告一方自然要保護行賄人。在訴訟地位上,控告方將行賄人作為一個證人或污點證人來對待,甚至不把行賄行為當成犯罪
兩難的境地導致了這樣的結果:由於辦案人員在收集行賄受賄證據方面缺乏手段,檢察院沒有辦法對行賄一方進行懲罰。如果不鼓勵行賄人揭發,本來在日常生活中就十分隱蔽的索賄、受賄案情則更加難以敗露
上述現象的癥結,源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在證據收集的手段、體制、機制等方面存在著嚴重缺陷
最高檢嚴查八類嚴重行賄犯罪案件
1向黨政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賄的
2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特別是為跑官買官而行賄的
3為非法獲取工程、項目的開發、承包、經營權和礦産資源能源的勘探、開採、經營權,以及為逃避環境監管,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
4為生産銷售偽劣食品、藥品、醫療器材、農藥、種子、化肥等違法犯罪活動,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
5為非法逃避稅收、辦理違法貸款、公司企業違規上市,向稅務機關、銀行等金融機構、證券監管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
6為謀取土地開發、徵地拆遷、農業項目等國家各項資金和政策性補助補貼、農村合作醫療等方面的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
[責任編輯:孫金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