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拿到65萬元國家賠償的趙作海14日表示,要通過訴訟途徑尋求更多國家賠償。他認為,現在的賠償按照協議只包括國家賠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兩項,沒有包括精神損失費和自己的孩子因他的入獄而遭受的損害賠償等。算上這些賠償,他得到的賠償金額應該在130萬元以上。
趙作海在12日淩晨兩點與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簽訂國家賠償協議,13日上午便收到了65萬元的國家賠償支票。但為何事過一天他就反悔了,是出爾反爾還是“受騙吃虧”?或許不少人會問:趙作海獲賠65萬元,到底是多了還是少了?
對這個問題的認識,關鍵要看從哪個角度去理解。從現行法律看,趙作海案屬於已經羈押改判無罪的,按照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標準,“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趙作海共被羈押4019天,由於2009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尚未公佈,商丘中院是按照2008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數額,加上2008年比2007年的增加幅度後,計算出對趙作海的國家賠償金額為50萬元。
如果嚴格按照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趙作海應得的國家賠償金就是50萬元。儘管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精神撫慰金,但這個規定尚未施行,現在進行的賠償仍不能包括精神撫慰金項目。事實上,商丘中院在確定賠償金數額時,以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名義增加賠償15萬元,如果再加上縣政府為趙作海修房的5萬元工程款,那麼,趙作海實際得到的賠償數額已達到70萬元,顯然已經超出了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賠償標準。
但從情理上分析,《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明顯過低,根本無法補償被剝奪自由者的精神和肉體損失。最簡單的比較就可以看出其不公平性:職工工資是每天工作8小時的勞動報酬,公休日加班還應該得到數倍的加班費,除此之外還有各種獎金、補貼等工資外收入,一個被24小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人所獲得的賠償卻只相當於普通人上班一天的工資報酬,兩者差距異常巨大。
另外,按照我國最新法律規定,普通人遭受食品品質損害,如果對方是故意為之,還要進行十倍于價款的賠償,而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犯錯所作的賠償卻是如此地具有象徵性,怎麼都説不過去。
再加上被刑訊逼供以及被羈押11年的精神痛苦,按照目前民事侵權中的最高額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支付,恐怕一點兒也不為過。這樣一來,按照基本法理核算,趙作海再索賠65萬元也並非獅子大開口。但遺憾的是,從法理上的推算,得不到法律的支援。本案的巨大影響以及趙作海本人的抗爭,也未必能帶來更多的賠償。
應當指出,趙作海再索賠償完全是他的個人權利。但最終能否達到目的、實現願望,既不取決於趙作海的願望,也不完全取決於賠償義務機關的態度,畢竟法律限度是不能隨意突破的。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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