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3月10日電(記者 范春生)記者從遼寧省政府法制辦了解到,《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日前正式施行,標誌著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開始步入規範化軌道,行政執法行為將受到依法監督。
近年在一些地方,類似“釣魚執法”“粗暴執法”等事件時有發生,給行政執法隊伍抹上了不良印記。遼寧省雖未出現此類極端事件,但民間對某些行政執法行為的爭議一直存在。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於今年1月由遼寧省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以省政府令的形式發佈,近日正式實施。
據記者了解,《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把規範行政執法的著力點放在了層級監督上,即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各級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上級行政執法部門對下級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按照此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遼寧的這一地方性法規為行政執法人員設置了“高壓線”,出現下列8種行為將依法受到處罰:使用無效或者私印、偽造、變造行政執法證件的;未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非法收費或者截留、坐支、私分罰沒財物的;擅自使用罰沒物品或者由於管理不善致使罰沒物品嚴重受損或者滅失的;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超越、濫用職權的;徇私枉法、索賄受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對舉報人、投訴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據悉,一旦行政執法人員出現違法行為,監督部門可以根據情形責令限期改正,作出撤銷、變更行政執法行為或者確認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以及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決定。行政執法人員違反監督規定的,監督部門可以暫扣、收繳行政執法證件,並建議其所在部門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的處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任免機關、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