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係安全帶罰款、違章停車罰款、違反信號標誌罰款、超速罰款……且都是按罰款上限執行,這種以罰款為主的“執罰”,早就引起了廣大車主的強烈不滿,昆明也發生過多起因為交警罰款而發生的暴力事件,導致交警受傷或被罰者入獄。在日前召開的雲南省政協第十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王中、李雲壽等雲南省政協委員質疑,交警歷年的罰款收支賬為何從沒有公之於眾?“將罰款的指標任務當作執法效果的考核手段之一已是一個公開的秘密。這既違反了公安部的相關禁令,也讓執法變了味,更是執法亂象的根源所在。市民認為罰款動機不純,上級對罰款監管不力。”
王中在向大會提交的《關於解決昆明交警執法中存在的“以罰代法”問題的建議》中説,《春城晚報》曾以《昆明交警六大隊真牛》為題報道,該大隊在50天時間內罰款970多萬元。照此推算,昆明市交警支隊一年的罰款數以十億元計,這些鉅額罰金都到哪去了?若按照交警執法部門所説的“罰款票據都是從財政部門領取的,罰繳分離,這些錢都上交財政了”,公眾需要知道的是財政將它用於哪些方面,財政返還給交警執法部門的比例是多少?
李雲壽則指出,高速公路上的限速標誌設置存在諸多“陷阱”。目前雲南有不少視線開闊、路況尚佳的高速路段上限速80公里/小時以下。其中有部分路段是70公里/小時,少數60公里/小時。高速路上的彎道,限速60公里/小時或40公里/小時,可是過了彎道後,並沒有解除限速的標誌,司機不知道要走多遠才解除此限速。高速路上的限速標誌要麼相距太遠,要麼限速100公里/小時的高速區與限速60公里/小時的敏感區(如村莊、市區等)突然連接,沒有過渡區,不少司機就因此被罰款,群眾認為這是“借規創收”。
“交警的職責是遇到交通違章時馬上予以糾正,而不只是攝像開罰單。”王中認為,2009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強調不得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處罰數量作為考核交警執法效果的依據,這是新規的人性化體現。“我們不反對對那些屢教不改者進行一定的處罰,但如果執法者受利益驅動,把執法變成‘執罰’,無疑有悖制定法律法規的初衷,也必然引起民眾的不滿。”
王中建議,相關督察部門應該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規範執法行為。交警執法應以教育為主,以疏導和服務為手段,建立一個良好的警民關係。同時,相關部門要每年定期向社會公佈交警罰款總額,以及這些罰款的用途,讓老百姓有更多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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