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2日電 在今日進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法公佈了6個手機淫穢色情資訊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林俊良、林海長、傅進孝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
2009年1月底開始,被告人林俊良租賃北京拓風公司的網路伺服器,開設了三個手機色情網站,網站上有淫穢色情圖片5389張,淫穢色情小説490部。其通過在色情網站上為廣告商提供手機廣告服務,以收取廣告商支付的費用非法牟利人民幣29 690.14元。
2008年6月份以來,被告人林海長夥同被告人傅進孝租賃北京拓風公司的網路伺服器,合作開設了兩個手機色情網站,並單獨開設了一個手機色情網站,網站上有淫穢色情圖2646張,淫穢色情小説452部。其通過在色情網站上為廣告商提供廣告服務,以收取廣告商支付的費用非法牟利52 435.5元。此外,2008年8月底林海長還自行編寫了一套用於開設手機網站的建站程式,並在程式的數據庫文件中添加色情小説,其通過向他人出售該程式非法牟利45 044元。
被告人傅進孝與被告人林海長合作開設的兩個色情網站中有淫穢色情圖片1246張,淫穢色情小説325部,其主要負責日常維護和更新色情網站內容,非法牟利58 050.31元。此外,傅進孝在明知林海長設計的手機網站建站程式中帶有色情內容,仍然介紹他人向林海長購買該程式,收取了介紹費2 900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林俊良共開設了三個手機色情網站,內有淫穢色情圖片5389張,淫穢色情小説490部,非法牟利人民幣29 690.14元。被告人林海長共開設了三個手機色情網站,內有淫穢色情圖片2646張,淫穢色情小説452部,並出售了帶有色情內容的手機網站建站程式,共非法牟利人民幣97 479.5元。被告人傅進孝共開設了兩個手機色情網站,內有淫穢色情圖片1246張,淫穢色情小説325部,共非法牟利人民幣60 950.31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俊良、林海長、傅進孝通過開設手機色情網站為廣告商提供手機廣告服務,以收取廣告商支付的費用非法牟利,傳播淫穢物品,其中林俊良傳播的淫穢色情圖片、小説數量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林海長、傅進孝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林海長還通過出售含有淫穢色情內容的手機網站建站程式牟利,林俊良、傅進孝的行為均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林海長的行為已構成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在林海長和傅進孝的共同犯罪中,兩人分工配合,各得非法利益,不宜區分主從犯。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林俊良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林海長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傅進孝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案例2
唐小明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案
2008年9月,被告人唐小明自行編寫了一套用於開設手機WAP網站的建站程式,並在該程式內添加了95部淫穢色情小説等內容。後唐小明通過網路聯繫,以1500元到3000元不等的價格將該程式出售給位於浙江省金華地區的施凱源、金春晨、繆丹傑、鄭波、王俊、鄭方華、蔣崢、胡洋洋、曹雪嘉、盛南寅、薛佳樂(均另案處理)等人開設淫穢色情網站,非法獲利25 5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小明以牟利為目的,製作帶淫穢內容的手機網站程式,出售給他人用於開設色情淫穢網站,其行為已構成了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唐小明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五千元。
案例3
羅剛、楊韜、丁怡、袁毅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
北京輕點萬維電信技術有限公司下設無線網際網路業務部,為了提高手機WAP的點擊率,增加公司收入,被告人羅剛指使被告人楊韜、丁怡、袁毅在本公司內通過手機WAP業務傳播淫穢資訊,經鑒定於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9日共上傳28張淫穢圖片,實際被點擊次數為82 973次。
法院認為,北京輕點萬維電信技術有限公司無限網際網路業務部,以公司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及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羅剛、楊韜作為部門主管和産品經理,授意並指使下屬上傳淫穢電子資訊,係單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員;丁怡、袁毅積極參與利用網路傳播淫穢電子資訊,係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責任人員,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據此,依據各自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分別對被告人羅剛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楊韜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丁怡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袁毅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例4
陳光明複製淫穢物品牟利案
2009年3月10日22時許,被告人陳光明在北京市豐台區西局前街70號其經營的移動通訊手機店內,以人民幣12元的價格向修立新的手機存儲卡內複製了淫穢視頻文件35個,後被查獲。公安機關當場從陳光明的電腦中查獲淫穢視頻文件559個。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光明以牟利為目的,複製、販賣淫穢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複製淫穢物品牟利罪,且係累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陳光明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與前罪尚未執行的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例5
楊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
被告人楊勇從2008年7月開始在網上推銷廣告獲取廣告收入。同年11月30日,楊勇利用網際網路架設的手機WAP,註冊了兩個域名,並以每年250元的租金租用了美國的兩個伺服器空間,後通過複製淫穢WAP網站上的源代碼修改成自己的網站,再傳到租用的空間上。2009年2月,楊勇在前述網站上設立“社區”、“圖片導航”、“視頻導航”、“帝國合作站點”、“小説導航”等版塊,發佈了大量淫穢圖片、淫穢視頻等淫穢電子資訊。楊勇在利用網際網路和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資訊時,還加入廣告聯盟,將廣告資訊通過使用淫穢誘導性詞語作為標識吸引瀏覽者點擊的方式連結在自己所建的網站上,廣告營運商根據廣告點擊數支付給楊勇廣告費2 000余元。經勘驗,截止2009年6月3日18時15分,楊勇建立的其中一個網站上有淫穢電影275條,淫穢圖片2 619張。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勇在其所建網站上連結大量淫穢電子資訊,並在網際網路和移動通訊網路中傳播,加入廣告聯盟後,將廣告資訊以淫穢誘導性詞語為標識的方式連結在同一網站上,其利用淫穢電子資訊增加廣告點擊量,從而實現牟利,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其在網站上連結的淫穢電影、圖片數量已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楊勇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例6
駱良衍、駱立頂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
2008年6、7月,被告人駱良衍、駱立頂商量開設境外手機WAP淫穢色情網站。2008年8月起,駱良衍相繼開通了兩個境外色情網站,其將從網際網路上下載的1000多張色情圖片中的700張上傳到開設的網站,並通過視頻連接將兩部色情電影上傳到網站後臺。駱立頂也相繼開通了兩個境外色情網站,其通過UBB碼將900多張從網際網路上找到的淫穢色情圖片及小説上傳到開設的網站。二被告人利用淫穢電子資訊共賺取廣告費二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駱良衍、駱立頂以牟利為目的,利用手機開設境外淫穢色情網站進行牟利,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鋻於被告人係初犯,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駱良衍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駱立頂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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