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惠濟區人民檢察院獲悉,由惠濟區人民檢察院偵辦的新鄭市林業局原局長馬國林因涉嫌貪污、受賄犯罪,11月27日由鄭州市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馬國林獲刑19年。
惠濟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經查證實,馬國林于2007年3月任新鄭市林業局局長後,利用職務便利,借植樹造林之機,通過開有林場及造林公司的朋友荊某、劉某,簽訂虛假供苗及造林工程發票,大肆侵吞國家造林資金。
在撥付給種苗戶補助款時,安排該局副局長王某按比例收回應撥付給種苗戶的補助款。從馬國林上任至2008年9月份被查處,共侵吞國家造林資金180余萬元。
此外,2008年6月份,馬國林又受賄10萬元現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國林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國家造林資金182萬元,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10萬元現金,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二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9年。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