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礦難及重大安全事故頻發的2008年,“行政問責”四個字開始進入大眾議論的熱門話題。在大眾的印象中,行政問責就是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行政不作為和濫用行政職權的責任。但是,近期,雲南昆明掀起的“問責風暴”開始把大家的思緒引向行政問責制更加廣闊的內涵,公務員上班時間不在崗,要問責;市政府領導人的工作電話工作時間打不通,要問責。
據記者了解,昆明的行政問責制始於2005年,其依據為《昆明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行政不作為問責辦法》,這個地方性法規規定了15種被問責的情形,如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拖延不辦、頂著不辦等,問責方式有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直至免職或者辭退等,僅2008年就有275名幹部被問責。
“行政問責制從本意來講是一種事後的監督制度,從對被問責人的處理結果來警示其他工作人員不要再犯錯誤,有一種事前預防功能。昆明的這種問責制好像有些事前監督的性質,這種明察暗訪後對公務員的處理方式,代替了公務員法和監察法的要求。”10月28日浙江大學法學院章劍生教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現在全國各地都在探索行政問責制,究竟應該怎樣問責,國家應該統一標準,否則就搞亂了。
任何一種制度都應該有一個適用範圍,中國政法大學高家偉教授告訴記者,行政問責一般只對重大問題、重大決策、重大事故問責,制度創新要在規律內進行,不能影響大的法律框架。
蘇州大學地方政府研究所所長沈榮華則有著自己的理解,他説,昆明行政問責制探索實質意義在於,它改變了以往官員只向上負責。結果導向的行政問責也要求官員層層對下負責。這也改變了行政部門的行政生態,為地方政府改革提供了一個可操作路徑。
昆明的行政問責制度架構已經確立,昆明市紀委監察室軟環境建設辦公室主任宋曉林説,下一步將在打磨細化制度的同時繼續推行。
“昆明的行政問責制的動機是非常好的,但是問責形式需要深思。”北京大學姜明安教授今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昆明行政問責的一些方式與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相衝突,比如公務員工作時間不在崗,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就有明確的處罰規定,昆明如果再搞一套處罰規定,就會重復,沒有必要。
那麼,從國家層面來看,怎樣的行政問責才算到位呢?
“行政問責的主體,應該由人大來問責;問責的對象,應該是領導幹部;問責的事項應該是重大的事件、重大的事故等影響力非常大的事情;問責的原因主要是領導責任和政治責任。”姜明安解釋,一般的工作人員或公務員不能成為問責對象,因為這些人如果犯了錯誤,有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在管;領導幹部的責任應該有一個特別的追究機制,這就是行政問責制,比如近期上海的釣魚式執法,上海人大就應該把發生問題的兩個區的區長叫去,問一問,因為區長是人大任命的,如果人大發現區長作為領導幹部確實疏于管理,就應該啟動罷免程式。
姜明安説,行政問責還是應該儘快統一標準,制定一個全國性的法律,否則,全國各地各搞一套,容易搞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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