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餘年的三段關係,究竟哪一段能夠形成婚姻的法理之鏈?
中國商報(記者 李海洋)近日,一場由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等多位法學界知名教授參與的“同居與事實婚姻法律關係研討會”在北京隆重舉行。此次研討會針對一宗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進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討,為法律界提供了寶貴的論證意見。
據了解,這起案件的卷宗材料頗為豐富,主要包括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21)瓊97刑終164號】、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3)瓊民終339號】以及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2022)瓊9007民初131號】,此外還有四份申訴通知書。這些法律文書背後,是一段錯綜複雜的情感與法律糾葛。
案件回顧顯示,1978年,陳某藝經人介紹與蘇某某喜結良緣,按照東方市的習俗擺下喜酒,並從1982年開始先後育有五個子女。然而,二人未領取結婚證,因此並未在法律上正式結為夫妻。1990年,陳某藝全家遷至三亞,開始建房。期間,陳某藝長期在外地居住,並於1993年初與蘇某某感情生變。儘管如此,陳某藝仍承擔起撫養五個子女的責任。
轉年夏日,陳某藝與同村的林某某相識相戀,共同居住在東方市並育有一女一子。林某某不僅在生活上對陳某藝照顧有加,還一同參與創業,共同成立海南XX食品有限公司。在此期間,林某某亦視陳某藝與蘇某某所生的子女為己出,給予他們關愛與照顧。而後,陳某藝與林某某一同赴海口建廠,但因性格不合常起爭執,最終於2016年感情破裂。
2019年12月17日,陳某藝在東方市民政局與茍某某登記結婚。然而,這一行為卻引發了蘇某某的不滿,其于2020年3月向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指控陳某藝與茍某某犯下重婚罪。經過審理,法院判決陳某藝犯重婚罪但免予刑事處罰,而茍某某則無罪。陳某藝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在此期間,蘇某某又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裁定中止審理,先刑事後民事處理。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2023年的民事判決中認定,陳某藝與蘇某某自1978年開始已構成事實婚姻關係。隨後,陳某藝上訴至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但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外,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法院也作出最終裁定,宣告陳某藝與茍某某的婚姻無效。
然而,這起案件的複雜性遠不止於此。關於陳某藝的婚姻狀況存在諸多法律疑點和爭議點。例如:陳某藝與蘇某某的事實婚姻是否在1993年已經解除?若事實婚姻未解除,其效力會持續到何時?再如,若事實婚姻在1993年已終止,那麼此後陳某藝的財産應如何分割?而1994年後,陳某藝與蘇某某之間是否還存在事實婚姻關係?以及陳某藝與茍某某的登記結婚是否真的構成重婚罪?
針對這些疑問,參與研討會的專家根據現有證據和材料,經過認真分析和深入討論認為,從一審判決、二審裁定來看,陳某藝與蘇某某從1978年按照東方市當地風俗習慣擺喜酒後共同生活,生下五個子女,至1993年初分手,雙方構成事實婚關係。對此,法院判決、裁定予以認定,雙方也沒有爭議。但目前法律對事實婚姻的解除存在空白,沒有明確標準。在本案中,陳某藝在主觀上,于1993年之後不再願意和蘇某某一起共同生活,更不願意維持其夫妻關係,還存在和蘇某某分割財産的行為,放棄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意圖,其他諸多證言也證明周圍群眾已不再認可其雙方是夫妻關係,事實婚姻應當已經終止。通過對陳某藝身邊親友、第二段事實婚姻的伴侶、陳某藝公司股東等人即相關資料的多組證據顯示,專家組認為,陳某藝與蘇某某之間的事實婚姻在1993年已經解除。
專家分析認為,陳某藝與蘇某某的關係在1993年發生變化,隨後陳某藝與林某某之間又共同生活、生兒育女。多份企業資料、出生證明、照片、證人證言表明,陳某藝與蘇某某在1993年已經分手,並且之後與林某某共同生活、共同創業,林某某對陳某藝個人資産的增加做出了巨大貢獻,那麼根據公平原則和法律規定,對於1993年之後陳某藝的財産,蘇某某無權要求分割。在離婚訴訟中,蘇某某對陳某藝1993年之後的財産提出分割要求是不合理的,侵犯了陳某藝和案外人林某某的合法財産權益。
至於陳某藝是否構成重婚罪,法律專家認為,陳某藝與蘇某某僅構成事實婚姻,陳某藝與茍某某則是合法登記結婚。陳某藝與蘇某某在1993年之前的事實婚姻不足以作為陳某藝重婚罪成立的基礎。陳某藝對於自身行為是否違法的認知存在模糊之處,這導致難以斷定他在與茍某某進行結婚登記時具有重婚的犯罪意圖。1993年,陳某藝與蘇某某之間的事實婚姻關係已經結束,此後至2016年,陳某藝與林某某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2019年他又與茍某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所以,陳某藝主觀上以為自己處於未婚狀態。
最終,專家分析認為,陳某藝和蘇某某的事實婚姻在1993年已經解除,該段婚姻的效力並未持續到2019年,1993年之後的財産應絕大部分歸陳某藝所有。1994年2月1日之後,陳某藝和蘇某某之間的事實婚姻既無法“認定”,更得不到婚姻法上的“承認”。2019年陳某藝和茍某某登記結婚,不構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