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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網紅景點”發生安全事故,推薦平臺要擔責嗎

2022-08-17 08:50:00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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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親救上來了,孩子沒了。”8月15日,救援隊帶來了四川省彭州市龍漕溝山洪中一對父子的最新消息。此前網上曾流傳一段視頻:一位父親懷抱兒子在洪水中堅持了15分鐘,但後來父子倆還是被洪水沖走。從8月13日龍漕溝發生山洪災害至今,已有7人死亡、8人輕傷。

  生命面前,許多事已不忍苛責。龍漕溝是不少社交平臺上推薦的“野生網紅景點”,出了如此事故,推薦平臺是否需要擔責?

  “野生網紅景點”背後的安全隱憂

  如今,不少社交平臺涌現出一批“野生網紅景點”,吸引眾多遊客前去打卡。“野生網紅景點”即未經開發,但很多人慕名前往的景點。比如,自青海西寧到新疆喀什,315國道蜿蜒3063公里,沿途有著中國最奇異的風情走廊,其中德令哈至茫崖段西部風情獨特,吸引了大批遊客前去打卡。

  2020年7月29日,青海省格爾木交警公佈了一段行車記錄儀視頻:多名遊客渾然不顧危險,站在315國道的中央拍照。一輛車在路過時突遇遊客衝出,司機緊急制動躲避並大喊“不要命了”。

  當下,在社交平臺、短視頻平臺、旅行遊記攻略平臺等出現越來越多的露營熱、溯溪熱,更多不適合遊玩的風景被開發出來,而其中的風險又被極大弱化。實際上,這些“小眾景區”“野生網紅景點”未經過商業開發且存在一定風險,並不適合遊玩。如在短視頻平臺很火的貴陽“羊皮洞”,由於瀑布風景壯觀,不少旅遊攝影博主爭相推薦。但其熱門背後是羊皮洞汛期漲水、道路泥濘坎坷的安全隱患。此前有兩人在爬山途中摔下山崖,腿部骨折,頭部受傷。

  類似的事例比比皆是,在這些網路平臺上搜索“未開發景區”“野生景點推薦”“小眾旅遊目的地”等,均可發現大量內容,且平臺方沒有任何安全提示。

  那麼,如果這些被推薦的“野生網紅景點”出了安全事故,誰應為此擔責呢?

  旅遊博主能推介“野生網紅景點”嗎

  “平臺博主根據自身真實經歷總結出旅行攻略並通過自媒體賬號發佈出來,供其他網路用戶參考。發佈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內容不得涉黃、涉毒等,除此之外並無明確禁止的情形;博主和用戶之間並未因此形成任何民事法律關係,原則上也無需對網路用戶承擔責任或義務。”無訟戰略合作律師、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糜志彬告訴《方圓》記者。

  “但是,在特定場景下,博主會負有一定責任或者義務。”糜志彬介紹,一是其發佈的內容(無論是圖文還是視頻)具有商業廣告性質,就是行業俗稱的“恰飯”,比如接受某酒店的委託製作該酒店的種草軟文或宣傳視頻,博主需要承擔廣告法規定的相關責任。例如不得使用“最美”“最便宜”“史上最低”等極限性詞彙,甚至還需要符合廣告法關於廣告代言人的相關規定(如果其構成廣告代言人的話)。二是對於高危風險內容進行必要安全提示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添加“專業動作,切勿模倣”等提示。比如此前大火的自媒體“辦公室小野”因發佈的短視頻違反消防相關規定,同時對於具有高風險的內容未進行安全提示,而被大面積下架。

  無訟戰略合作律師、北京普勝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吳晶晶接受《方圓》記者採訪時表示,流量時代成就了一些專門領域的網紅博文,包括網紅旅遊景點的博文。這類網紅博文的撰寫者將經過自己再加工的資訊傳播給其他人,已具有影響他人態度的能力,即在特定領域形成對不特定的博文瀏覽者及社會公眾的影響力。尤其是一些粉絲量較大或博文點擊閱讀量較高的博主,事實上已具有一定“意見領袖”“公眾人物”的屬性。故而,這類博主在發表言論時應承擔更高的謹慎注意義務,其應避免對具有地質災害點位特性的“野生景點”進行推介。

  平臺需要承擔合理注意義務

  “平臺流量扶持與介入,會提升這些博文資訊的傳播速度和影響。對於每時每刻都有海量資訊上傳的大型網際網路平臺,法律不苛求其審核每條上傳資訊,但規定了‘通知+刪除’義務。”吳晶晶表示。

  即在已有用戶針對野生景點安全隱患進行舉報反饋的情形下,平臺應採取相應的審查、刪除或斷鏈等舉措,從而避免此類有重大安全隱患的地點被包裝成網紅景點,並借由人們的從眾心理擴散發酵。

  “但若平臺在接到安全隱患投訴與反饋後未及時採取措施,反而繼續對該類博文內容進行重點推介,且給不特定公眾造成人身或財産損害的,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並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吳晶晶解釋。

  在糜志彬看來,如果平臺對於“未開發景區”或者“野生景點”內容進行了重點推薦,平臺需要承擔合理注意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全面審核該內容。在推薦內容被認定為侵權的情況下,平臺運營者則可能因為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而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不過,要想認定平臺承擔責任,有著嚴格的限制條件。《方圓》記者嘗試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已公佈的案例裏搜索,但暫未搜到因在“野生網紅景點”遭受人身損害而向撰寫網紅推文的博主或推文發佈平臺主張賠償且成功獲賠的案例。

  “根據法律規定,平臺運營者對於平臺負有合規管理責任,對於用戶投訴內容負有全面審核義務。如果被投訴內容被認定為侵權內容,平臺收到投訴後未及時進行處理,可能需要對後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吳晶晶表示。但是,實踐中,對具有安全隱患或虛假宣傳的遊玩攻略的認定標準還待進一步明確,這給主管機關對於平臺進行處罰與追究帶來了困難。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投訴記錄往往只有平臺掌握,主管機關或者非投訴用戶根本不得而知。因此,基於平臺未及時處理投訴內容而追究平臺責任條件十分苛刻。

  風險提示應到位

  隨著“野生網紅景點”頻繁出現,也給這些未開發景點所在地以及發佈網紅推文的平臺帶來了關注度、人氣,以及經濟效益。故對此的管理,不僅是一個鎮、鄉的事,其上級政府部門、網信部門等都是重要的監管力量。

  在糜志彬看來,當地政府應做好風險提示工作,比如在顯著位置或景點入口處設置風險提示牌;對於轄區內出現的人流較大的野生網紅景點,應及時進行必要的風險評估,並基於風險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限制或隔離措施;對於“野生網紅景點”發生的事故及時進行公開通報處理,以便對社會公眾起到警示作用。但更為重要的是,成年人需理性對待“網紅”濾鏡之下毫無保障的“野生網紅景點”。

[責任編輯:黃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