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發抖音“訴苦” 商家當容忍
此案的審判,除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還體現了“保護優先”“必要容忍”的情理原則。
去年下半年,姚先生在商家吳先生開設的店舖中購買了輪胎。用了不久,發現輪胎外側出現鼓包,要求商家賠償或者免費更換。商家認為輪胎雖然有質保期,但該輪胎側面鼓包係使用不當造成,屬人為損害無法更換,要求顧客姚先生對輪胎進行鑒定。氣不過的姚先生通過抖音發佈了一條短視頻。商家吳先生覺得自家的店舖受到了這段視頻的影響,表示自己的營業收入明顯下降,遭受到重大經濟損失,便一紙訴狀將姚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姚先生刪除視頻並賠禮道歉,同時要賠償經濟損失。
此案的焦點在於,商家認為案涉視頻被瀏覽1.8萬次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應認定侵權成立,而消費者認為自己的行為屬於事實性表達及否定性評價,屬正當而合法的權益。成都網際網路法庭對被告的主張給予了認可,一方面,消費者有權對其購買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作出評價,這是一種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另一方面,商家應對差評給予必要的容忍,只要消費者所作出的評價不是誇大或者捏造,而是根據自身的主觀感受得出的直接結論,此行為在合理的邊界內,應當獲得法律的保護。
這起訴訟看起來微不足道,然而在網際網路消費時代有著典型性。網際網路作為新型輿論發佈平臺,具有極強的擴散性,能在很短的時間內産生強大的輿論影響,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載體。不過,任何權利的表達都應有相應的邊界,劃清法與理之間的界限,既有助於讓消費者及時有效發聲,讓網路輿論監督和網路工具的威力得到更好的發揮;又有助於讓商家明確自身的責任與義務,恪守商業道德與法律底線,用優質的服務取信于消費者。
理性、客觀、公正是消費者表達訴求,進行有效監督的基本原則,對於相對方的商家同樣適用。在該案中,商家的全部訴求被駁回,法院在審判的過程中除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還體現了“保護優先”“必要容忍”的情理原則,實現了對消費權的尊重與保護。此舉有助於通過個案的判決,開展一場普法宣傳教育,在引導當事人雙方認識和認知的同時,也能讓更多的人從中受到啟發和啟示,從而在實施維權時注重理清法與理、情與法的界限,切實保護自身權利,維護健康有序的消費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