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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嚴查疫情期間哄抬物價、不明碼標價行為

2022-04-18 14:23:00
來源:經濟日報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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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輪新冠肺炎疫情以來,上海市場監管部門緊盯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價格,持續開展價格監管執法。通過堅持查處一批、通報一批、警示一批、教育一批的工作原則,從嚴從重從快地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3月14日以來,上海市向各市場主體發放提醒告誡函41214份,累計查辦案件224件。對“社區團購”、電商平臺、保供企業經營行為加強行政指導,不斷規範各類市場主體價格行為,主動加強社交平臺監測,及時核查處理群眾價格投訴舉報,督促市場主體積極自律。

  案例一:錦小文餐飲店哄抬價格案

  上海市場監管部門近日接到舉報,反映錦小文餐飲店在疫情期間哄抬價格。經查,當事人于4月10日以180元的價格購進馬鈴薯60斤,折合每斤馬鈴薯進價3元,在外賣平臺上以16.8元/斤的價格進行銷售,進銷差價率為460%;以7.5元/斤的價格購進番茄,在外賣平臺上以實際30元/斤(標價為38元/斤,自動參加店舖滿38元減8元活動,故認定價格為30元/斤)的價格進行銷售,進銷差價率為300%。當事人之前未銷售過馬鈴薯和番茄,經調查周邊商超,統計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間同類馬鈴薯和番茄商品最高進銷差價率分別為22.5%和28.9%。至案發,當事人共計銷售馬鈴薯43斤,尚有17斤馬鈴薯未售出; 共計銷售番茄8斤,尚有部分未售出。經核算,本案違法所得共計727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關於疫情防控期間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擬責令當事人改正,並責令退款727元,若在規定時限內未能退還的則予以沒收,罰款3635元。

  案例二:本利豐超市哄抬價格案

  近日,上海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本利豐超市所銷售的部分蔬菜價格偏高。

  經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銷售大白菜、卷心菜、茄子、馬鈴薯等蔬菜。經核算,疫情封控期間當事人銷售的大白菜進銷差價率是113.6%,卷心菜進銷差價率是126.7%,茄子進銷差價率是137.6%,馬鈴薯進銷差價率是168.5%。另,3月13日至3月19日當事人銷售的大白菜進銷差價率是52.3%,卷心菜進銷差價率是76.0%,茄子進銷差價率是57.4%,馬鈴薯進銷差價率是98.5%。

  經核算,當事人銷售大白菜的違法所得是516.00元,卷心菜的違法所得是76.00元,茄子的違法所得是458.32元,馬鈴薯的違法所得是752.02元,上述違法所得合計為1802.34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關於疫情防控期間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擬責令當事人改正,並擬沒收違法所得1802.34元,罰款9011.7元。

  案例三:上海星楊貿易有限公司製造局路分公司不明碼標價案

  近日,上海市場監管部門接到市民關於上海星楊貿易有限公司製造局路分公司 “大米”、“豬肉”等商品的價格舉報線索後,隨即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

  經查,在疫情防控封閉管理期間,當事人店內在售的“金粟穗 茉莉香米”未明碼標價。當事人前期已經收到《關於穩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價格的提醒告誡函》,明知在銷售商品的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不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擬作出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宋加銀食品經營部不明碼標價案

  上海市場監管部門近日接到市民舉報線索後,立即對宋加銀食品經營部開展監督檢查。查見該店對外銷售的馬鈴薯、蘿蔔、卷心菜、大白菜等蔬菜,僅通過口頭的形式向消費者告知價格,未在現場放置任何價格標簽用以標明所售蔬菜的品名、價格、計價單位等內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不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擬作出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上海捌陸捌貿易有限公司不明碼標價案

  上海市場監管部門近日在對上海捌陸捌貿易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時,查見當事人在售大排、純瘦肉、蹄髈、精肋排、筒骨等肉類,其中部分肉類未標識有菜品、價格、計價單位等內容的價格標簽。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不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擬作出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下一步,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加強對重點領域價格監管,保持打擊價格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切實維護好市場價格秩序。同時,建議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注意選擇由正規的保供單位提供的商品,注意保留消費記錄、與相關經營者溝通的截屏等,以便維權時作為相關證據,也便於市場監管部門的後續核查和處置。(經濟日報記者 李景)

[責任編輯:黃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