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發展和線上購物交易環境越來越成熟。臺“公平會”統計,從2003年到2010年9月底為止,網路廣告案件佔全體不實廣告案件比率將近34%,其中,又以瘦身美容相關廣告最多,其次是家電商品和3C資訊商品。
臺灣“公平會”第三處處長吳翠鳳指出,從2003年初到2010年9月底為止,被“公平會”認為涉及網路廣告不實的案件有208件,佔全體不實廣告案件的33.8%,相關處分案例中,又以45件的瘦身美容相關商品最多,另外家電商品和3C資訊商品也各有14件。
“公平會”提醒,網路廣告隨著刊載的網站類型不同,牽涉的行為主體類型很多,以近來熱門的線上購物網站為例,如果是自行提供商品或服務銷售而刊載廣告,就會被“公平會”認定是“廣告主”,應該負擔廣告不實行政責任。
“公平會”並強調,線上購物網站即使是提供廣告平臺,不是自己進貨、自己銷售,但因為收取了其他業者的服務費,一旦涉及廣告不實,雖然可能不會被認定為廣告主要負擔行政責任,但還是有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要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