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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8月7日來函(1998)

  時間:2001-04-20 16:43    來源: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貴會八月四日函悉。
  邇來陸續發生林滴娟、王富凈等命案,貴會于冤情未白,死者尚未入土為安之際,對本會基于人道合理之要求,作出不符事實之激烈指摘,令人深以為憾。
  本會之成立,係以協調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謀保障兩地區人民權益為宗旨。貴會之成立,亦旨在協助有關方面處理海峽兩岸同胞交往中衍生的問題。貴我兩會作為雙方聯絡之橋梁,自應相互尊重、密切聯係,以維護兩岸人民之權益。
  在以往莆田車禍、千島湖慘案及“上好三號”船難事件等案例之實踐上,兩會大體透過相互知會情況、派員協助之方式處理;事實證明在對方派員參與下,處理事件,更能公正圓滿。我方為使兩會相互協助制度化,已于三年前修訂法規,規定貴會人員力協助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處理相關事務,得進入臺灣地區。本會就林案派員協助之要求,非另開新例,貴會來函所指,與事實完全不符,本會無法接受。
  基于兩岸分治,對于涉及雙方之案件,自應本相互尊重司法管轄權之態度處理。對林議員遺體解剖問題,本會一再強調應尊重專業判斷並兼顧家屬意見。貴會來函竟指稱幹擾貴方處理工作,令人無法理解。
  本案仍請貴方積極緝兇的懲處,周延處理善後,以撫平家屬哀傷情緒,並告慰死者在天之靈。
貴我兩會制度化協商中斷迄今已逾三年,刻正積極安排辜汪會晤有關事宜,並營造有利氣氛。至盼貴我兩會本相互尊重之精神,相互協助處理兩岸交流中之個案問題,並盡速恢復協商,優先針對攸關兩岸人民權益之議題進行商談,達成協議,以保障人民權益,進而改善兩岸關係。
  專此 順致
時祺
                           海峽交流基金會
                            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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