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即是以公民投票的方式來決定國家的重大政治事務,如變更國土和國家主權等。對於公投,國際上通常有三種類型:第一類型是在一些主權有爭議的地區,由該地區人民投票決定願意歸屬哪個國家。第二種類型是在屬某國殖民地或自治領的地區;或是在歷史上曾為獨立的民族國家,為某國的一部分,再由當地人民投票決定脫離宗主或原屬國家而舉行的公民投票。第三種類型是就諸如更改國號等而舉行的公民投票。當這種類型的公民投票做出更改國號的決定時,只是變更國名而不是另立一個國家。“臺獨”勢力打著“主權在民”的招牌,企圖以公民投票方式改變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分裂行徑,是非法的、無效的、枉費心機的。因為,首先,臺灣並不是一個主權國家,臺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際法上,都已經是明確的、無可置疑的,不存在用公民投票方式決定是否應自決的前提。其次,“主權在民”是指主權屬於一個國家的全體人民,而不是指屬於某一部分或某一地區的人民。對臺灣的主權,屬於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而不屬於臺灣一部分人;臺灣不僅是2300萬台灣同胞的臺灣,更是12億中國人的臺灣。臺灣分裂勢力沒有任何權力以任何方式改變臺灣是中國領土一部分的地位。如果要用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臺灣的未來,那是全體中國人民的事情,決不能由臺灣來決定。根據國際法的實踐,一個國家內部的一部分,單方面地尋求“分離”不僅行不通,而且通常會導致內戰。第三,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從來沒有成為一個獨立國家;1945年以來,臺灣既不是外國的殖民地,又不是處於外國佔領之下,根本不存在行使民族自決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