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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後臺灣當局“法律”概況

時間:2008-03-14 13:34   來源:SRC-423

 

  “法律體系”

  今“中華民國”臺灣當局所依據的“法律”為“大陸法係”,以成文法(Statute Law)為“法治”基礎,與以判例法(Case Law)為基礎的英美法係不同。就認定上,“中華民國臺灣”與“中華民國大陸”地區原同屬同一“法域”,因為國共內戰,長期形成兩個“法律”不同的地區,因此發生區際“法律衝突”的問題。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期,臺灣解嚴後,臺灣當局頻以制定“新法”(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修法”等方式,試圖解決此問題。

  今臺灣地區的“法律”除了當局的“中華民國憲法”及適用於臺澎金馬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外、尚有“法律”和“命令”,共三個層級,其中,仍以“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為基礎,所有規範皆不可違背其規定。若細分,依臺當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的規定,今臺灣地區“法律”的名稱可分為4種:“法”、“律”、“條例”、“通則”。

  法院體系

  臺灣並沒有正式設置的“憲法法院”,但有性質相同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臺灣採用的“違憲審查制”為“集中審查制”,只有由15位大法官所組成的大法官會議有權依聲請解釋“憲法”(含“法律”、“命令”)、宣告“法令違憲”無效、審理“政黨叛國”的解散案件以及正副“總統彈劾”案件。

  法院

  一般民事以及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轄,採取三級三審制;但選舉訴訟或是叛亂等重大犯罪案件,則採取二級二審制度。

  普通法院體系按照正常訴訟程式,依序為:

  地方法院:臺灣共設置21個地方法院,原則上為一縣一個地方法院,設于“院轄市”、省轄市的地方法院通常管轄至週邊縣。

  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設于臺北市,並設有臺中、臺南、高雄及花蓮四個分院。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設于臺北市。

  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採取二級二審制。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為行政訴訟案件第一審管轄法院,目前設有臺北、臺中及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設于臺北市。

  依臺當局“軍事審判法”的規定,軍事法院分為最高軍事法院、高等軍事法院以及地方軍事法院,除最高軍事法院應設于“中央政府”所在地外,均由臺當局“行政院國防部”視部隊任務需要設置。

  檢察體系

  在各法院設置檢察署,分為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以及地方法院檢察署,各置檢察長和檢察官,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察與起訴。雖然檢察署均附屬法院設置,但檢察體系獨立於法院體系運作,不受法院的指揮管轄。

  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編輯:賀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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