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由 “院長”、 “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成。“院長”為會議主席。“監察院會議”的職責主要有:對“總統”任命“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的同意權;對“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該院各種委員會委員行使推選權;對本院向“立法院”提出的法律草案行使審議決定權;對逮捕、拘留“監察委員”行使許可權;對“監察院”發佈的“法令”行使議定權。
“監察院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如“院長”認為必要或有“監委”10人以上建議,可開臨時會議。每年12月份會議為年度總監討會。“監察院會議”須有全體“監察委員”五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會;及出席“監察委員”過半的同意,始能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