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為五個“治權”之一。按“憲法”的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懲戒”,此外,它還有解釋“憲法”和“法律”的權力。
“民事訴訟審判權”。即關於民事上法律關係的糾紛,目的在於確定私權關係界限。民事訴訟的審判權,屬於“司法院”所屬各級普通法院。“刑事訴訟審判權”。刑事訴訟適用的範圍是凡人民行為觸犯“刑法”及其他一些特別刑事“法規”的行為。 刑事訴訟分為公訴和自訴。 審判權屬於“司法院”所屬的各級普通法院。
臺灣的審級管理制度分三級三審制。所謂三級,臺灣方面定之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所謂三審依其規定,不服地方法院判決者,得上訴于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判決者得上訴于“最高法院”, 是為終審。 由此可見,民事和刑事“審判權”,實際上是由其各級法院行使。
“行政訴訟審判權”,指人民因受“臺灣政府”的違法處分,致損害其利益,經依“訴願法”提出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再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時, 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訴訟。
“公務員懲戒權”。指公務員有違法、廢馳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由“監察院”或各院“部會”首長或地方行政長官,提出懲戒案于“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其審查並作出決議,決議案由“司法院”呈請“總統”轉令有關機關執行,或由“司法院”逕函被付懲戒人所在機關執行。
對其所謂“憲法”的解釋,以及“法律命令”的統一解釋, 實際上是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 對申請解釋案,由“大法官會議”接受審查,並做出解釋決議,由“司法院”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