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係臺灣當局的“最高司法”機關,主管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審判及對公務人員的懲戒審議等事項,並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司法院”設大法官會議,院長為主席,行使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下設秘書處、第一廳、第二廳、第三廳、第四廳、參事室、會計處、統計處、人事處、公共關係室以及各種委員會等機構。“司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自2003年後,“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司法院”設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