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直屬機關轄有“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原屬於“行政院司法行政部”,1980年改轄“司法院”。
“司法院”還設立各種專門委員會,有“人事審議委員會”,負責對各司法機關等職的人事管理事項審議;“法規研究委員會”,負責對“刑法”、民事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規進行研究;“解釋及判例編輯委員會”,負責對解釋和判例進行系統的編輯、整理;“史實紀要編輯委員會”,負責記述並保存“司法院”的史實和變更判例會議以及“冤獄賠償復議委員會”, 負責掌握冤獄的申訴、復議和賠償。 “修憲”後,還設立“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職司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以增強“司法院” 的獨立許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