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設“院長”和“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會”互連産生。“院長”、“副院長”除行使一般“立法委員”的職權外, 還有:(1)應補選或彈劾“總統”、“副總統”時,由“立法院院長”通告,並負責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 (2)為解決院與院的爭議,“總統”召集各院 “院長”會議時, “立法院院長”得參加。 (3)省“自治法”在實施中, 如發生省與縣、 縣與縣之間的矛盾時,“立法院院長”得參加“五院院長”集體會議,並提出解決方案。 (4)任“立法院會議”主席,在表決議案遇到相同票數時,主席有決定性一票。
“立法院”的“立法委員” 由選舉産生。 選舉以“普遍”、“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方式進行。選舉與被選舉的資格限制與“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基本相同。1997年“修憲”後,“立法院”“立委”自第四屆起225人, 依下列規定選出:“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168人,每縣市至少1人;本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4人; 僑居國外國民8人;全國不分區41人。後兩項採用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一、三、四項當選之名額, 在5人以上10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超過10人者,每滿10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1人。
“立法委員”任期3年。 自第三屆“立法委員”起,改為4年,連選連任。“立委”的選舉于每屆任滿前3個月內完成。 “立法委員”還有不得兼任政府官員、 “國民大會代表”和省、市、縣議會的議員的規定。
“立法委員”的罷免程式是:經原選舉單位當選時投票總數10%以上選舉人提議,舉行選舉人投票決定。 如果當選時投票總數的半數贊成罷免,該“立法委員”應立即辭職,由候補人依法替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立法院”為合議制機關,需通過“院務會議”行使職權,因此召開“立法院會議”就成為“立法院”的主要工作方式。
“立法院會議”由“院長”任主席,負責會議的召開,但會議需有“立委”總額的五分之二齣席才能開會。“立法院”開會時,與事有關的各院“院長”和各“部會”首長,可以列席陳述意見。“立法院會議”有自行集會、臨時會議和秘密會議三種形式。
“立法院”除常設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處、立法諮詢中心辦事機構外, 還設12個專門委員會: 即“內政”委員會、“外交”委員會、國民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預算委員會、教育委員會、交通委員會、邊政委員會、“僑政”委員會、“司法”委員會、“法律”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增設其他委員會。除上述12個委員會外, “立法院”另設“立法委員”資格審查委員會、 程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公報指導委員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