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灣當局“憲法”規定,“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機關,由選舉産生的“立法委員”組成,具有決議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務之權。對於“立法院”的職權,自1990年後經歷次“修憲”,作了較大變更。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職權尚包括:提“憲法”修正案、決議變更領土、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對“總統”提名之“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院”正副院長及監察委員行使同意權,並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産生。“立法院”每年自行集會兩次。第一次自2月至5月底,第二次自9月至12月底,必要時得延長會期。會議時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五分之一齣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通過。“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可申請開秘密會議。“立法院”除每年兩次定期會議外,遇有“總統”咨請或“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議,“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會間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人士到會備詢。
“立法院”設立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視事務之繁簡配置工作輔助人員,各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專門委員一人,簡派;秘書、科長、科員、速記員、書記官或書記各若干人。
“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派,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