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憲法”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會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它和“國民大會”、“監察院”、組成臺灣當局的三個“中央民意機構”之一。按“憲法”規定,“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上述議案必須經“立法院”決議後, 由“總統”“依法”公佈,宣佈行使。但是,臺灣當局的“立法院”與西方國家議會、國會不同,它的“立法權”還受到一定的制約; 第一, “立法院”之上還有“國民大會”,“國民大會”可以修改“憲法”,對“立法院”制定的“法律”有“復決權”。第二,“立法院”的“立法權”不是無限制的,必須受“憲法”有違,“司法院”可宣告其無效。
“立法院”除有“立法權”、“決議權”外,還有下列職權:
人事同意權。即對某些特定職務人員的任用如“行政院院長”、“監察院”審計長,經由“總統”提名後,有同意與否之權。“修憲”後此權已無。
重要政策同意權。“立法院”對“行政院”提出的重要政策,有同意與否權。“立法院”對“行政院”重要政策不贊成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如果“行政院”對“立法院”的此種決議有異議,亦可由“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復議;“立法院”復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即接受該決議。
“質閣權”。“立法院”得經全體“全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 小時後,應于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長”應于10日內辭職。但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 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提出“彈劾權”“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 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之決議, 向“國民大會”提出。
擬定“憲法修正案”權。“立法院”可以提出“憲法修正案”, 並應于“國民大會”開會前公告之, 由“國民大會”復決之。
在其所謂“動員戡亂時期”, 對於“總統” 的緊急處分, “立法院”可以依其法定程式變更或廢除之。 “立法院”還有其解決 “中央”與地方, 地方與地方之間(省與縣、縣與縣)的許可權爭議權,以及議決地方補助案等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