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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制”向“總統制”的轉變:“總統直選案”的産生

時間:2006-01-12 13:03   來源:中國網
  原“憲法” 中規定“總統” 為 “國家元首”, 又規定“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長”對“立法院”負責等, 實行的是 “雙重行政首長制”或“總統內閣混合製”。 在蔣氏父子時代, 大權獨攬,顯不出“府、院”矛盾,李登輝就任“總統”後,不論是俞國華、李煥還是軍人出身的郝柏村任“行政院長”,因各自代表的利益不同,在對大陸政策、民進黨和“統”、“獨”問題等重大問題上都出現“府”“院”意見相左的現象, 互相掣時肘, 時有衝突。“李郝體制”時矛盾尤顯得突出。李登輝“總統”深感他在黨、政、軍各層面推行政策時黨遇到阻力。於是,在他擔任“總統”不久, 于1990年6月開始推行由他主導的“憲政改革”。而“憲政改革”中一重要內容就是:改“總統”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為“由自由地區全體選民選舉”的直選。在他看來,只有透過“公民直選”産生的“總統”,才是具有實權的“總統”, 而這樣的實權 “總統”才能對黨、政、軍各層面的政治問題進行各種改革。他的目的是要改“內閣制”為“總統制”。“憲政改革”正是沿著這一想法進行的。但國民黨“非主流派”擔心通過“公民直選”産生的“強勢總統”,會削弱“行政院長”的權力,故極力反對改變“總統”選舉方式。民進黨則企圖把改變“總統”選舉方式作為實現其政治目的的一種手段,極力主張“總統”直選。因此,“總統”選舉方式,以及“總統制”還是“內閣制”就成為“憲政”中“兩黨三方”爭論最激烈的焦點。

    
  1990年6月底,李登輝召開“國是會議”。 會上,民進黨事選通過秘密管道, 同李登輝多次溝通, 了解到李贊成“總統直選”,達成了“總統”應由全體公民選舉的共識。此事一公開,引起譁然,國民黨大多數代表,包括一些“主流派”核心人物也不知內情,有被捉弄之感。經過爭論和妥協,最後“總統民選”還是被列入會議共識,具體選舉方式另議。

    
  隨著二屆“國大”進行“實質修憲”的臨近,國民黨內兩派圍繞“總統” 選舉方式的鬥爭愈演愈烈。 1992年3月7 日, 李登輝以國民黨主席身份邀集黨內高層人士召開 “憲改”討論會。經過長達6個小時的激烈競爭,針對“總統”選舉方式問題,與會人士中有7人主張“公民直選”, 他們中有國民黨中央秘書長宋楚瑜、“總統府秘書長”蔣彥士、“監察院長”黃尊秋和“司法院長”林洋港等人。李煥、邱創煥、沈昌煥、謝東閔、李國鼎和蔣緯國等人則堅持“委任直選”,郝柏村持保留態度。3月9日,國民黨召開臨時中常會,針對“總統”選舉方式議題, 又經過長達7小時半的激烈爭論,結果是14人主張“公民直選”,10人主張“委任直選”。因兩種意見僵持不下,由李登輝裁示將兩案並列提報國民黨 “三中全會”討論。 3月14日至16日, 國民黨舉行“十三屆三中會全”,中心議題是“憲政改革”。會上出現了“國民黨遷臺以來最激烈的鬥爭”,當由李元簇為召集人的“憲改策劃小組”即將就“總統”選舉方式定為“委任直選”之際,一直保持“超然”的李登輝,忽然根據他對“民意”的“體認”,透露出支援“公民直選”的訊息,但因不便直接介入,而轉採迂迴由週邊進入黨的核心的做法,不料此招引起軒然大波,反彈與質疑聲浪的強烈是李登輝所始終未及的。 在必須作出“二者擇其一”時, 李登輝只好一再“指示”尋求新的折衷方案,最後以“總統選舉應以民意趨向審慎研究”避免了“國民黨遷臺40多年來最嚴重的一次分裂危機”。 3月18日, 國民黨籍支援 “總統直選”的“國代” 與民進黨、無黨籍 “國代” 共組 “全民總統直選聯盟”,以期在“國大”臨時會上推動“公民直選案”。 3月20日,二屆“國大”第一次臨時會召開,進行第二階段“實質修憲”。會上“總統”選舉方式和“國大”定位是爭論最多、最激烈的問題。由於國民黨內兩派對立,互不相讓,最後大會通過“總統”不再由“國代”選舉,改由“臺灣全體人民選舉”産生的妥協原則,究竟採取“公民直選”,還是“委任直選”待本屆“總統”任期滿前,再召開“國大”臨時會決定。

    
  但是,形勢發展到1992年底起了很大的變化。李登輝為了鞏固自己的權力,利用第二屆“立法院”開議前,從黨內外打擊“行政院長”郝柏村, 迫使他于1993年2月辭去“行政院長”職務。同年8月“十四全”, 李登輝採取各級黨籍“民意代表”為當然“黨代表”; 420名中央委員選舉有一半由主席提名候選人,31名中常委選舉時,有15名由主席以職務功能硬性指派決定等措施, 李在黨代表中已掌握了2/3 以上的多數,在黨籍“民意代表”中也壟斷了近三分之二的票源; 而“非主流派”則處於絕對的少數地位。 這樣,在1994年5月至8月召開的二屆“國大”第四次臨時會上,進行了第三階段的“修憲”,“總統”的地位和職權發生如下的變動;一是確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的“總統直選”的原則,自1996 年起實行;其次是“總統發佈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剝奪了“行政院長”的副署權。 根據“國大”二屆三次會議于1997年7 月18日通過的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 有權解散“立法院”。自此,李登輝通過“憲政改革”,在“總統選舉方式”和“總統許可權”等方面對原“憲法”作了較大的調整, 建立起以“總統”為軸心的政治體制, 使其由“內閣制”實質上向“總統制”轉變。

編輯: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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