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0月12日,臺灣當局以蔡有全、許曹德“涉嫌主張臺獨”、推翻國民黨當局罪收押。12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對蔡、許二人提起公訴。“起訴書”稱,蔡有全係“臺灣政治受難者聯誼會”籌備工作小組召集人,邀集會員140余人,于8月30日在臺北召開大會,成立黨外“臺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蔡被推為主席。在會員許曹德的提議及蔡有全的附和下,將“臺灣應該獨立”列入該會章程,作為“全體會員之行動綱領”。會後,該會即發表“達到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的成立宣言;並在慶祝酒會上,許曹德又當眾鼓吹“臺灣獨立”。同日晚上,還在臺北舉行同歡演講會,蔡有全要求群眾支援“臺灣應該獨立”,並採取步驟,實現“臺灣獨立”。1988年8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宣佈:蔡被判有期徒刑7年4個月,剝奪公權3年4個月;許被判有期徒刑4年8個月,剝奪公權3年4個月。對此,民進黨主席江鵬堅等表示強烈不滿,並多次採取對抗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