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5月3日,一架臺灣“中華航空公司”(以下簡稱“華航”)的波音747F(編號B—198號)貨機,從曼谷返臺途經香港時,由機長王錫爵駕駛,轉航大陸降落廣州白雲機場。機上還有副駕駛董光興、機械師邱明志2人及貨物22萬磅。機長王錫爵要求同其親人團聚,定居大陸;董、邱表示願回臺灣。當日,中國民航局(以下簡稱“中航”)致電臺灣“華航”,請其儘快派人來北京,同“中航”商談“華航貨機事件”處理問題。當夜即作出決定:不與我“正面直接接觸”,“委託香港國泰航空公司全權處理”,“委請英國再保險公司(按:“華航”此一貨機曾再保于英國勞依茲保險公司)索機,透過國際紅十字會索人”。對此,中航明確表示,“華航貨機事件”純為中國內政問題,國際航空條例不適用這次事件;“華航”應儘快派人來北京直接商談,不必經過第三者。5月11日,“中航”再次致電“華航”,重申此乃純屬兩個民航公司之間的業務性商談,並不涉及政治問題,不必經由第三者;“華航”如覺來北京不便,認為何地合適,也可提出來商量;如“華航”仍不願來辦理有關接收事宜,則貨機等之所以不能迅速返臺,責不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