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退居臺灣之後所進行的“土地改革”,使臺灣農村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第一,“土地改革”瓦解了臺灣農村落後的封建土地制度,有效地緩和了農村社會矛盾,加速了全省城鄉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臺灣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地主階級在“土地改革”中基本解體,許多地主將鉅額的土地補償金投入工商業,增加了資本積累,促進了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
第二,經過“土地改革”,使自耕農在臺灣農村中佔據優勢地位。據臺灣當局的統計,1948年自耕農有18.14萬戶,只佔農戶總數的26.24%;1953年上升為38.5萬戶,佔51.8%;1963年上升為54.2萬戶,佔65.7%;1973年又上升至68.7萬戶,佔78.3%。自耕農成為臺灣農村中的主體。
第三,“土地改革”使得臺灣農村勞動生産力擺脫了舊有的生産關係的束縛,極大地提高了農民的生産積極性。據統計,臺灣1952年中等水田一甲産量5530公斤,1959年增至7258公斤,從1953-1968年,出現了歷史上少見的長達16年之久的持續增長,每年平均增長率為5.2%。農業的發展不僅保障了臺灣的糧食供應,而且通過出口,為臺灣的工業化提供了最初的資本積累。
按照蔣介石、陳誠的説法,“土地改革”是在貫徹孫中山先生的遺願。但是,臺灣當局標榜的“耕者有其田”政策與當年孫中山先生倡導的耕者有其田有明顯的差異,僅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地權,遠沒有做到平均地權。農民平均每戶經營的土地只有1.18公頃,承領公地的農戶平均每戶只有0.6公頃。而地主有徵收土地的補償金,並保留了水田三甲或旱地六甲。“土地改革”實際上照顧了很多地主的利益。(何海兵《臺灣六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