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跌幅度係每日申報買賣有價證券價格之升降限制范圍。現行臺灣市場升降單位制度主要可依證券種類不同區分:
股票、受益憑證、股票指數型基金ETF、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存托憑證、外國股票、 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及附認股權特別股證、轉換公司債等: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以漲至或跌至前一日收盤價格7%為限;
債券及公司債:以漲至或跌至前一日收盤價格5%為限。
認購(售)權證:以原股票漲跌價格為計算
中央登錄公債:市場創造者申報買賣價格及數量;
外國債券及外國股票:無漲跌幅限制;
但升降幅度經換算後,股票及受益憑證未滿1分者,以1分計,且價格以跌至1分為限;債券未滿5分者,以5分計,且價格以跌至5分為限。
初次上市普通股除上櫃轉上市者外,自上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如前一日無收盤價格,但有連續二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或最低賣出申報價格達漲跌停時,得以之作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基準。
(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編輯: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