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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少數民族稱謂的變化

時間:2006-10-08 13:50   來源:中國民族報


  臺灣少數民族是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民族識別政策確定的第一批38個少數民族之一,統稱高山族。
  
  臺灣少數民族稱謂的變化反映了歷史上少數民族的社會地位和臺灣社會的歷史變遷。臺灣少數民族在歷史上沒有一個整體上統一的自我稱謂,在中國古代歷史文獻中出現的稱謂,與中原王朝對邊疆少數民族的指稱相同,即“夷”、“番”等。
  
  從歷史經歷看,臺灣少數民族與大陸少數民族最大的不同在於先後兩次遭受帝國主義的殖民奴役。1624年,荷蘭殖民勢力在臺灣南部安平建立據點(史稱“大員”),開啟了侵佔、殖民臺灣的歷史。荷蘭殖民勢力在臺灣的統治,除了掠奪資源外,還對少數民族實施了武力征服、村社集會、人口統計、輸餉納貢、徵調力役等殖民統治政策,而其設立的教會學校,則是為實現這些目的建立的強制性社會教化措施,促使少數民族在宗教皈依的基礎上歸附於殖民統治。1895年日本帝國主義侵佔臺灣後,將臺灣少數民族稱為“蕃族”,實行“蕃政”。1923年日本裕仁親王(後來的昭和天皇)抵臺巡視,將“蕃人”之稱改為“高砂族”。日本帝國主義殖民勢力的“蕃政”是典型的民族壓迫政策,如圍困殺戮、迫使歸順、鎮壓反抗、部落逼遷、集中管治、強制推行“皇民化”教育,更改姓名為日本名,甚至在太平洋戰爭中組建“高砂義勇軍”開赴菲律賓充當“炮灰”,等等。這些遭受帝國主義殖民統治的經歷,為臺灣少數民族群體留下了刻骨銘心的傷痛。
 
  在日本帝國主義佔領臺灣期間,日本的考古學、民族學、人類學、語言學等學科對臺灣少數民族的研究也隨著1903年“蕃地事務調查委員會”的成立而全面展開,這種主要服務於殖民統治的調查研究也從學術意義上對臺灣少數民族進行了分類。日本學者的這些分類,在1970年以後經臺灣學者通過人類學、民族學、語言學、考古學、宗教學等多學科研究和識別(包括各族的自我稱謂),基本上確定為“高山九族”和“平埔十族”的通行分類,包括“高山九族”中的泰雅、布農、曹、排灣、卑南、阿美、雅美、魯凱、賽夏等族稱,“平埔十族”中的西拉雅、馬卡道、巴布拉、巴則海、道卡斯、凱達格蘭、噶瑪蘭、洪雅、邵、貓霧栜等族稱。
 
  1945年國民黨政府接管臺灣後,一度稱臺灣少數民族為“高山族”,1947年通令改稱為“山地同胞”,簡稱“山胞”。次年,重申嚴禁使用“蕃族”,以消除日本殖民時期的觀念。但是,對“平埔族”則未予承認,視其為漢族。雖然“山胞”被視為少數民族,但國民黨政府對“山胞”的主導政策仍是推動漢化。1945年國民黨政府發佈《臺灣省人民恢復原有姓名辦法》,次年對這一“辦法”進行修正,“山胞”也全面恢復或更改為漢族姓名。1952年,臺灣當局發佈《臺灣省各縣山地推行國語辦法》的目的也是為了推動漢化。1954年,臺灣當局確認“山胞”各族的漢字名稱為泰雅、賽夏、布農、曹(後改鄒)、魯凱、排灣、卑南、阿美、雅美(現自改達悟),也就是通常所説的“高山九族”。此後,有關臺灣少數民族的研究除了具體到某一族外,“山胞”、“高山族”、“山地民”、“土著族”和“少數民族”等統稱在學界和媒體中長期並存使用。 
 
  臺灣的“原住民”或“原住民族”稱謂,是上世紀80年代初期取代“高山族”、“山地民族”和“山胞”等臺灣少數民族統稱而出現的詞語。1983年臺灣“黨外運動”激進勢力在其政綱中提出的“住民自決”口號,使正在興起的少數民族運動受到了啟發。誰是臺灣的“住民”?對於一直處於被擠壓、被壓迫、被奴役、被同化狀態的少數民族來説,他們認為自己是臺灣最早的“住民”,相對於那些以“本省人”自居的“住民”而言,他們是“原住民”。在上述兩種因素的作用下,臺灣的少數民族在國際社會有關土著人權利保障的機制中找到了“歸宿”。1984年底,臺灣成立了由少數民族人士組成的政治社團“臺灣原住民權利促進會”(簡稱“原權會”),掀起了“正名”運動,即將“山胞”改為“原住民”。他們認為:“山胞”之稱承襲了日本殖民統治模式,根本否定了他們的“族群象徵符號”和“民族地位”,體現了大漢族沙文主義的同化政策,漠視“平埔族”的存在以達到分化少數民族的目的,總之是一個歧視性的落伍稱呼。
 
  臺灣少數民族的“正名”運動,同世界範圍的“土著人運動”高漲是直接相關的。從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西方國家的地理學刊物就開始出版有關“土著人問題”的專刊。1982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通過決議,授權防止歧視和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建立土著人工作組,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全球範圍內的土著人問題及其權益。國際社會對土著人問題的關注,尤其是有關土著人自決權、發展權、土地使用權和文化遺産保護等議題的國際性傳播,對臺灣的少數民族也産生了影響。1984年,觀點激進的地理學刊ANTIPODE發行了“第四世界”專號,將世界範圍的“土著民族”稱為“第四世界”。所謂“第四世界”概念是1974年加拿大“土著人運動”領袖George Manuel提出的,意在表示“土著人”處於“三個世界”劃分之外的境遇。同時,美國、加拿大等國土著人自稱的First Nations/Peoples(“第一民族/人民”)一詞也開始流行。通常First Nations/Peoples這種複數形式,是表示這些“土著”包含著諸多可分辨的氏族或部落群體。這裡所説的“第一”(First)並非社會分層意義上的優越地位,而是指在歷史上或現實中與其所居土地相關的“最初”、“首先”之意。臺灣少數民族選擇“原住民”統稱,主要也是為了表達他們是臺灣島的“初民”這種意思。在“正名”運動的基礎上,臺灣少數民族依據國際社會土著人運動的訴求,提出了以“歸還土地”、“實行自治”、“恢復語言和文化”等一系列關係“原住民族”權利與地位的政治訴求,構成了臺灣當代“族群政治”中最具民族性的“泛族群運動”或“泛原住民族主義”運動。 
 
  1994年臺灣當局在所謂“修憲”時寫入“原住民”一詞,到1997年又明確為“原住民族”,出現了諸如“積極維護髮展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與政治參與”等表述,“原住民”一詞在臺灣已正式成為臺灣少數民族的統一稱謂。(作者:郝時遠)

(編者按  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臺灣島內的民族問題是中國民族問題的組成部分。由於兩岸存在著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的差異以及臺灣島內“臺獨”勢力分裂中國和中華民族的活動,臺灣的民族問題除了漢族與少數民族的互動關係外,還包括少數民族的發展問題、臺灣當局利用西方“族群”概念劃分“族群”、撕裂民眾所引起的“國家認同”和“中華民族認同”等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學與人類學研究所所長郝時遠就上述問題進行了剖析。)

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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