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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漂民事件與日軍入侵臺灣(1871—1874)

時間:2005-12-15 12:25   來源:


  1871年琉球漂流民被臺灣土著殺害事件,實屬中琉間的刑事案件,原本與日本國無涉。但這一事件卻成為日本政府出兵臺灣、變琉球為日本所屬的藉口。

一、琉球漂民被殺事件與日本的反應

  同治十一年(1872年)二月二十五日,福州將軍兼署閩浙總督文煜等人向北京奏報同治十年(1871年)十一月八日琉球國漂流船民在臺灣被殺一事:“據難夷島袋供:同船上下六十九人,伊是船主,琉球國太平山島人,伊等坐駕小海船一隻,裝載方物,往中山府交納,事竣,于十年十月二十九日由該處開行。是夜陡遇颶風,漂出大洋,船隻傾覆,淹斃同伴三人。伊等六十六人鳧水登山,十一月初七日,誤入牡丹社生番鄉內。初八日,生番將伊等身上衣物剝去,伊等驚避保力莊地方,生番探知,率眾圍住,上下被殺五十四人,只剩伊等十一人,因躲在土民楊友旺家,始得保全。二十一日,將伊等送至鳳山縣衙門,轉送臺灣縣安頓,均蒙給有衣食,由臺護送來省,現在館驛等供,由布政使潘蔚造冊,詳情具奏,聲明:牡丹社生番,圍殺球夷,應由臺灣文武前往查辦等情前來。 ”(注: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代中琉關係檔案選編》第1卷,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1079—1080頁。)京城邸報對此作了轉載。
京城刊載琉球漂民受害事件後,時在北京的日本外務少丞柳原前光(因欲修改始訂不久的中日修好條規而來),立即將之報告本國外務省。稍後,出使琉球的鹿兒島縣吏奈良幸五郎、伊地知貞馨(壯之丞)也把此事報告縣廳。1872年8月31日縣參事大山綱良率先作出反應, 請求“出師問罪”(注:〔日〕下村富士男編《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4 卷外交編,日本風間書房1962年版,第9—10頁。),“但朝議未臻成熟, 議論紛紜,以為確定生番是否屬於清國版圖,實為先決問題,所以沒有允準”(注:東亞同文會編《對華回憶錄》中譯本,胡錫年譯,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38頁。)。但是,1873年3月9日,日本政府派遣外務卿副島種臣,前往中國交換中日修好條規批准書時,天皇則特別授意:“朕聞臺灣島生番,數次屠殺我國人民,若棄之不問,後患何極。今委爾種臣全權,爾種臣當前往伸理,以副朕之保民之意”(注:《對華回憶錄》,第24頁。)。同日日本天皇又下達敕語,宣佈“委任要旨”:

  “清國政府若以臺灣全島為其所屬之地,接受這一談判,並採取處置,則應責其為遭到殘殺者採取充分伸冤處置。但上述處置應給犯人以相當處置,對遭到殘死者的遺族,應付予若干扶助金,且應予以管束,堅決保證爾後不再發生此類暴逆事件。

  清國政府若以政權之不及,不以其為所屬之地,不接受這一談判時,則當任從朕作處置。

  清國政府若以臺灣全島為其屬地,左右推託其事,不接受有關談判時,應辯明清政府失政情況,且論責生番無道暴逆之罪,如其不服,此後處置則當依任朕意。”(注:《對華回憶錄》,第24—25頁。)

  1873年4月20日,副島種臣抵達天津, 隨行人員有美籍顧問李仙得、外務少丞平井希昌、鄭永寧,以及《龍驤》、《築波》艦水兵600 余人。按照鄭永寧的説法是:

  “我國派遣大使,駕本國軍艦出海,以今為始,本國軍艦航行海外,也以今為始。更何況,各國眾人所聞者,大使已奉伐番之旨,將有事于臺灣”(注:《副島大使適清概略》,《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日本評論新社1956年版,第66頁。)。而副島本人則在航海途中作詩:“風聲鼓濤濤聲奔,火輪一幫艦旗翻。聖言切至在臣耳,保護海南新建藩”(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66頁。)。可見,副島種臣率領軍兵來華,名為換約而實為軍事演習,且與大山請兵征伐臺灣以及佔有琉球的企圖同出一轍。

  6月8日,副島在京會見英國駐華公使時言稱:“清國未向生番之地派過官吏,地圖上也未點載生番地名,前年美國人與生番交戰,也未曾告諸清國,清國不知生番與美國人締結條約之事,清國何能謂之為屬地耶?”(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69頁。)公然否定中國對臺灣的領土主權,並極力製造輿論,使正在籌劃的侵臺行徑合法化。6月21日,柳原前光、鄭永寧又前往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會晤總署大臣毛昶熙、董恂等,以貫徹日本政府的既定方針。現以日方記載為主,對比説明如下:

據鄭永寧後來記載,柳原等人言稱:“臺灣之地,昔被我國及荷蘭人佔據,繼而被鄭成功佔據,今歸貴朝版圖,而貴國僅治半邊,其東部土番之地,全未施及政權,番人自張獨立之勢。前年冬,我國人民漂泊彼地,被掠奪殺害。故而,我政府將出使而問其罪,惟是番域與貴國府治,犬牙接壤。我大臣以為,尚未告諸貴國而興此役,萬一稍有波及貴國所轄,無端受到猜疑,將由此而傷兩國之和。是有憂慮,故而預先説明”(注:《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4卷外交編,第40頁。)。 總署大臣言稱:“本大臣等只聞生番掠殺琉球國民,未知與貴國人有何干係。不過,琉球國乃是我之藩屬,琉民從生番逃出者,當時悉由我國官吏救恤,並送還本國”。而柳原等人則稱:“我朝撫慰琉球尤久,中葉以後,附庸薩摩。何況,現今大政日新,一民莫非其臣,是以務當撫恤。見一野番害我王臣,不得不以我君保民之權,專伸其冤。而謂琉人為我國人,又有何妨?且問,貴國既雲官吏救恤琉民,不知將如何處置實行暴殺之生番?”(注:《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4卷外交編,第40頁。)

  據中方記載,毛、董等人對稱:二島俱我屬土,屬土之人相殺,裁決之權固在於我。我撫恤琉人,自有措施,事與貴國無關,何需煩為過問(注:王蕓生:《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第1卷,大公報社1932 年版,第59頁。)。但在鄭永寧的記述中,卻只有毛、董曰:“此島之番民,有生熟兩種。從前服我王化者為熟番,設府縣而治之,其不服者為生番,置之化外,未甚治理”(注:《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4 卷外交編,第40—41頁。)。此外,中文記載,當時毛、董二人還曾答以“殺人者皆屬生番,姑且置之化外,未便窮治。日本之蝦夷、美國之紅番,皆不服王化,此亦萬國之所時有”(注:《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第1 卷,第59頁。)。

  據日方記載,柳原等人又稱:“貴朝之初,彼番數次掠殺他國漂流之民,但貴國未曾處置,番人益加橫暴,故而今若被他國征伐,則豈只番地,當是府縣或也不為貴國所有。今後若因殺人之故,而由外國佔據此島,有如安南、廣東及黑龍江和我國之北蝦夷,則將在我國南海之中滋一禍患,以致危及諸島。故而,我政府謀劃前往征討之。然我大臣為保重兩國友誼,姑且壓制眾人諍言,就此奉使之便,明告貴國政府,以避免猜疑。爾後治理化外之地,全與貴國無涉,當無侵越之憂。此事我政府本來不欲相告,唯我大臣肩負外務重任,若因懲辦此一小丑,而失鄰國之和,何以對天下焉。而且,我國膽略勇敢之士,聞琉民遭害之事者,皆為之切齒,憤懣添胸。策動政府問罪,若不消散此氣,勢必激亂而不能防,越境為寇而不待日。是亦兩國無端傷和之源,萬一至斯,則我皇帝今日遣我大臣,前來聘問貴國皇帝,並換約締好,終有何用?是我大臣出以公心,一團好意也。敬乞諒察”(注:《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4卷外交編,第41頁。)。

  後來,總署恭親王在奏折中言稱,副島在京之時,“從未議及有派兵赴臺灣生番地方之舉。究係因何興兵,未據來文知照”。柳原本人後來在對總署的照會中,也僅是言稱曾對總署大臣説過“派差查辦”(見下文)。由此可見,鄭永寧所謂柳原業已告諸中國,日本政府將要出兵臺灣的説法,值得懷疑。因為就當時日本政府的決策而言,儘管柳原前光或鄭永寧等人可以知曉,似也不會(也未授權)事先告之於人。

  從上述記載來看,總署大臣可謂言出語實,承認臺灣土著有所謂生熟之別,且謂如同日本的蝦夷、美國的紅番,並表明瞭琉球、臺灣皆為“屬土”之意。而柳原則稱臺灣生番非為中國所屬,且謂琉民即是日本臣民。此外,柳原還曾談到:“貴大臣雖將琉球稱作屬國,而我只是將之視為我國屬地,現今不是對貴國理論兩屬之歸著也”(注:《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4卷外交編,第28頁。)。顯而易見, 日本政府所採取的外交策略是,否定臺灣番地為中國所屬,回避日軍侵臺問題,而且不顧當時的中琉關係,公然言稱琉球為日本屬地。中國總署大臣雖然提出了琉球乃是屬國問題,但柳原前光拒絕理論,以致後來中日關於日軍入侵臺灣的交涉中,日方仍是只談臺灣生番,避而不談琉球的歸屬問題。

  可見,副島此次來華換約以及參加中國皇帝親政大典,實乃心懷叵測。對此,鄭永寧也完全承認:“副島大使之適清,換約為名,謁帝也為名也。惟因籌劃征伐生番而有此行”(注:《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4卷外交編,第44—45頁。)。
                 
二、日軍入侵臺灣與中日交涉

  副島歸國後因內部矛盾而辭職,但這並沒有影響日本政府推行既定的對外政策。1874年1月,太政大臣三條實美、右大臣岩倉具視, 鋻於國內形勢和所謂要在“海外發揚國威的意義”,都認為“對生番興問罪之師,實為必要”(注:《對華回憶錄》,第38頁。)。於是責成大久保利通(政府參議、內務卿)和大隈重信(政府參議、大藏卿),負責此事的調查研究。同年2月6日,大久保等人提交一份《臺灣番地處分要略》(注:據東亞同文會編《日本外交文書》第7卷第1號文書;《對華回憶錄》,第38—40頁。),其主要內容是:第一,臺灣土番部落,乃是清國政府不逮之地。故將之視為無主之地,道理具備。因此,報復我藩屬琉球人民被殺,乃日本帝國政府之義務,而徵番之公理,亦于茲獲得主要依據。第二,清國官吏若問及琉球之所屬與否,當準照去年出使之辭,言明琉球自古為我帝國所屬,且言明現今累沐皇恩之實。第三,清國官吏若以琉球向本國遣使納貢為由,主張兩屬之説,當不予理睬,以不應其議論為佳。無論如何,由我帝國完全控制琉球之實權,且使之中止遣使納貢之非禮,乃是臺灣處分後之目的,不可與清國政府空為辯論。第四,清國政府若論及臺灣處分,當確守去年之議,收集其政權判然不逮番地之證據,不為所動。

  日本政府認為上述要略“極其得當”,並確定了逐條實施的大體步驟(注:《對華回憶錄》,第40頁。)。4月4日,任命陸軍大輔西鄉從道為陸軍中將、臺灣番地事務都督。翌日,又任命陸軍少將谷干城、海軍少將赤松則良為參軍,且設置臺灣番地事務局,以大隈重信為事務局長官。同日,太政大臣三條實美奉天皇之命,向西鄉從道頒發委任狀。內稱:“就臺灣番地處分之事,命汝從道為事務都督,凡陸海軍務以至賞罰諸事,皆委以全權,當遵奉委任條款,黽勉從事,克奏成功。可問暴殺我國人之罪,行相當之處分;彼若不服其罪,可臨機以兵力討之;應確立爾後我國之人至彼地時,防止不再蒙受土人殘害之方法”(注:岩倉公實跡保存會編《岩倉公實記》下卷,1927年再版,第130頁。 )。

  至此,日本政府開始採取軍事行動。4月9日,西鄉從道率領軍艦開赴長崎。大隈重信亦于17日赴長崎就任事務局長。此外,任命柳原前光為駐華公使,福島九成為駐廈門領事。

  英國駐日公使巴庫斯,聞訊日本將要出兵臺灣,于4月9日致函日本新任外務卿寺島宗則,稱“在臺灣之通商港口,我國人民持有不少貨物利益,貴國政府將軍隊開赴臺灣島,擬作何事?又,運送軍隊軍糧之外國船隻,將開赴何港或開赴何地?擬向閣下探詢,請予急切注意”(注:《日本外交文書》第7卷第16號文書。)。美國、義大利、 俄國和西班牙等國公使或代理公使,也先後質問日本外務省。英、美等國公使的態度,使日本“朝野為之動搖,決定暫且停止出師臺灣,先與中國政府交涉”。4月19日,三條實美派出權少內史金井之恭趕赴長崎, 命令大隈重信回京,並令西鄉延緩出兵,以待後命。但是,業已率兵集結在長崎的西鄉堅持強硬態度,聲稱“從道拜受大命,不辱節鉞之任。出師在途,未及數日,則擱置大命乎?且延留本港……恐士氣沮喪,何以等待後命焉?從道既奉鈴璽敕書,已非前日之從道,今日縱使太政大臣自來傳諭,也不敢奉之”(注:《岩倉公實記》下卷,第145—146頁。)。26日,西鄉傳令各艦積儲煤炭用水,翌日,又命270 名軍兵搭乘“有功丸”先行,福島九成也一併隨船前往廈門。

      是時,三條實美又加派大久保利通前往長崎。而西鄉得悉消息後,卻于5月2日命令“日進”、“孟春”、“明光”和“三邦”4艦, 在谷干城等人的指揮下,開往臺灣社寮港。5月3日,大久保抵達長崎,經與西鄉、大隈商議後,反而贊同西鄉的意見,也即:督促柳原前光急速赴任;西鄉雇傭或購買船隻向臺灣進發;“如釀出難題,則由大久保首任其責”(注:《岩倉公實記》下卷,第150—151頁。)

  5月17日,西鄉以“高砂丸”(原英國商船DELTA號)為旗艦,率兵開往臺灣。日軍最先抵達臺灣社寮的,是福島九成搭乘的“有功丸”,5月6日,該艦從廈門轉道臺灣。此前的5月3日,福島在廈門會見知府李鐘霖,遞交了西鄉致閩浙總督李鶴年的照會,內稱“本中將謹遵欽旨,即率親兵,將由水路直進番地,至若船通貴境,固無他意,應毋阻拒。恐閭巷之説或有觸動貴國詫異,特茲備文報明。為此照會貴大臣,希即察照,轉飭各地方官,鹹使知之可也”(注:《岩倉公實記》下卷,第148頁。)。與此同時,福島還遞交了一份附件, 言稱“茲我政府獨怪土番幸人之災,肆行劫殺,若置之不問,安所底止。是以遣使往攻其心,庶使感發天良,知有人道而已……但所慮者,有各國及外國商民在臺灣所開口岸運貨出入者,或見我國此間行事,伊等便思從中竊與土番互通交易,資助敵人軍需,則我國不得不備兵捕之。務望貴大臣遍行曉諭臺灣府縣、沿道口岸各地所在中外商民,勿得毫犯。又所懇者,倘有生番偶被我兵追趕,逃入臺灣府縣境內潛匿者,煩該地方隨即捕交我兵屯營是望。”(注:《岩倉公實記》下卷,第149頁。)

  西鄉的照會與福島的附件,可謂首開近代中日關係史的惡例。明是非法侵入中國領土,卻稱“固無他意”;明是企圖報復,卻稱“使有人道”。尤為甚者,竟傳諭中國地方官員,有被迫逃難者,也要“捕交”日本兵營等等,目中全無中國主權。

  5月22日,西鄉率艦抵達社寮港,隨即開始進攻牡丹社人, 包括牡丹社頭人父子在內的20余人被殺死,但番人仍不屈從。6月1日,谷干城率日軍5個小隊,從風港進攻;2日,日軍又兵分三路,攻擊牡丹社,以致“生番皆棄家逃奔山谷”(注:《岩倉公實記》下卷,第154頁。 )。西鄉遂遣谷干城、樺山資紀回東京報告,又派將赤松則良、福島九成前往北京,輔佐公使柳原前光對華交涉,而其本人則率部進行所謂“拓殖事業”(注:《岩倉公實記》下卷,第154頁。),以期久留。

  清政府從英國駐華公使的信函中獲悉日本將要出兵臺灣。同年5 月14日(舊曆三月二十九日),總署恭親王等在奏折中言稱:“竊查本年三月初五日,臣衙門接據英國使臣威妥瑪函稱,現準駐日本國之英國使臣電報,知日本運兵赴臺灣沿海迤東地方,有事生番,並詢及生番居住之地,是否隸入中國版圖,東洋興師,曾向中國商議準行與否,宜如何斟酌之處,迅為見復,以便用電線移復等語。當經臣衙門函覆該使,答以上年日本使臣住京時,從未議及有派兵赴臺灣生番地方之舉。究係因何興師,未據來文知照”。進而又稱:“此時,該國動兵與否,尚未明言,固未便操之過急,而事必期于有備,患當杜于方萌。應如何按約據理相機辯阻,及如何先事籌備……擬請欽派聞望素著、熟悉洋情之大員,帶領輪船,前往臺灣生番一帶,察看情況,妥籌辦理”(注:《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九三,第26—28頁。)。

  這一奏折説明清政府對日軍入侵臺灣所知甚少、甚遲,而且並無奮起對抗之意。爾後的事實進一步證明,中日之間有關日軍入侵臺灣問題的交涉,正是在日軍依恃武力,而清政府卻想“按約據理”的情況下進行的。

  5月8日,李鶴年收到福島轉遞的西鄉照會,11日致函西鄉,內稱“本部堂查臺灣全地久隸我國版圖,雖其土著有生熟番之別,然同為食毛踐土,已二百餘年,猶之粵楚雲貴邊界瑤、僮、苗、黎之屬,皆古所謂我中國荒服羈靡之地也。查萬國公法雲,凡疆內植物動物居民,無論生斯土者,自外來者,按理皆當歸地方律法管轄。又載發得耳雲……各國自主其事,自任其責。據此各條,則臺灣為中國疆土,生番定歸中國隸屬,當以中國律法管轄,不得任聽別國越俎代謀……貴國政府並未與總理衙門商允作何辦理,徑行命將統兵前往,既與萬國公法違背,亦與同治十年所換和約內第一第三兩條不和”。李鶴年明確指出:“琉球島,即我屬國中山國疆土,該國世守外藩,甚為恭順,本部堂一視同仁,已嚴檄該地方官,責成生番頭人,趕緊勒限交出首兇議抵。總之,臺灣在中國,應由中國自辦,毋庸貴國代謀……應請貴中將撤兵回國,以符條約而固邦交可也”(注:《日本外交文書》第7卷,第56號文書。)。

  李鶴年的上述復函,充分體現了清政府“按約據理”的方針,同時也表明瞭清政府對於琉球漂民被害事件,並非不作處理。但是,西鄉接到這一復函(5月23日)之後,不僅沒有撤兵之意, 反而加緊了剿殺臺灣土著的行徑。5月28日,日本公使柳原前光到達上海。 江蘇布政司應寶時和上海道臺沈秉成,于31日會見柳原時,也一併指出“客年在北京雖就臺灣之事略開論緒,但未明言舉兵之事。今者,不發照會而入臺灣,乃是違背萬國公法,侵犯他國主權,非締約國之所為也”。柳原卻稱:“客年既已告諸總理衙門,今年又照會福建總督,如此慎重,何背好誼。今也,貴國迫我退兵,是欲妨礙義舉也”(注:《岩倉公實記》下卷,第175—176頁。)。

  是時,清政府任命福州船政大臣沈葆楨為欽差全權臺灣事務辦理大臣,福建布政使潘蔚為幫辦,並知照日本外務省。6月6日,潘蔚專程抵達上海會晤柳原前光。柳原言稱:西鄉只管軍事,沒有交涉之權。解決西鄉所奉敕諭中的三項任務及其善後措施的一切交涉完全由他負責(注:《對華回憶錄》,第53頁。)。翌日,柳原在給潘蔚的信中又稱:“方今東西海舶傍舞,該地蓄此蠻種……若不即事下手懲辦,後患何極。此我朝之所以斷然實施也。從前英美兩國亦有此舉,非創見也”。繼而又稱:“茲聞5月18日,即貴國四月三日, 我兵已與生番交戰……本大臣以為,我國士兵既已到達番地開始戰爭,且因西鄉接受君命,縱有如何事情,也不能退卻一步。”柳原還具體談了所謂西鄉要辦的三項任務,即:“逮捕前年殺害我民者,誅之”;“以對抗我軍者為敵,殺之”;“番俗反覆難制,必須嚴設取締之道,確定使之永誓不再劫殺難民之策”(注:《日本外交文書》第7卷,第70號文書。)。

  在這種情況下,潘蔚轉回福州與沈葆楨商議後前往臺灣。7月1日(五月十八日)致函柳原,稱“本幫辦以為,此次貴國用兵前來,既是專為牡丹社生番,殺害琉球國難民一事,現在該社已經痛辦,似可泄忿。若窮兵不已,無論牡丹余番畏兵潛匿,不能剿盡,亦萬無此種辦法。前經貴大臣所訂第三條,立保護、不準再有剿殺等事……當經本幫辦派員,將各番社頭人帶到……本幫辦諭以利害……各番社頭目,真心向化,均各出具切結,共有十五社。惟牡丹、中社、裏乃三社,因貴國用兵,不敢出來。”(注:《日本外交文書》第7卷,第87號文書。為便於閱讀,對其所載文字略有調整。)

  從潘蔚的上述信件照會可知,清政府任命的辦理大臣,在日方用兵剿殺臺灣土著的情況下,根據日本公使提出的三項事宜,業已作了相應處理。按照國際慣例、公法,日方當就此了結,罷兵歸國。然而,當時率兵侵臺的西鄉,在潘蔚的詰問之下,不僅拿不出“番社並非中國版圖”的證據,反而勒索“貼補”,拒不撤兵(注:《日本外交文書》第7卷,第87號文書。)。而7月10日柳原在答覆潘蔚的信中, 則認為潘蔚的上述處理不合程式,言稱“交涉兩國和好事宜”,當由本大臣從善處理。潘蔚應該“會同沈大臣將該三件事宜,商定應作如何辦理爾後,與沈聯名照會交付本大臣,以便轉請本朝”,“今送此種書翰,完全與前言相反,故而本大臣遽難準信”(注:《日本外交文書》第7卷,第93號文書。),並且節外生枝,聲稱潘蔚“不足為信”、“不足與談”(注:《對華回憶錄》,第53頁。),執意進京交涉。

  三、日本政府的戰爭準備與蓄謀

  7月9日,日本政府討論“善後策”。此時,日本政府業已知悉前述閩浙總督(日方記稱福建總督)李鶴年5月11日對西鄉的復照, 以及潘蔚7月1日致柳原的信件內容,但是,不僅沒有就此罷兵的意圖,反而決定了《出師之議》。其中,除了重復所謂侵臺“原由”外,還認為潘蔚“胸中含蓄戰心,斗膽包藏驕氣,故而顯形于外”。並由此推測,“現今柳原公使僅以舌戰筆鬥,將是極為困難,或者彼我議論果真分歧之時,則和交將隨之破裂,而一旦破裂,則有不測之禍,實難預料,不可不為深慮也”。進而認定:“事理形勢迫至於斯,不以兵權壅制于彼,何以破彼之驕氣,又焉能確立帝國所以為帝國之體耶”。這就是説,此時的日本政府業已準備對中國進行一場戰爭(注:全文見《大久保利通文書》6,日本史籍協會1928年版,第30—35。)。

  同日,日本政府向陸海軍兩省下達備戰訓令,並於16日派遣外務省四等出仕田邊太一來華,向柳原傳達政府的上述決議,以及對華談判要領、須知。其談判要領如下:“臺番兇暴殘虐,絕無人理,不獨我民罹致其毒,萬國同為所見,天人俱怒也。清國既已共接其壤,何以久而傍觀不問耶?豈非恐其強悍,而肆其恣乎?尤有甚者,竟至托言不易俗之古語。是乃我皇帝陛下遂派都督親臨其地,而問其罪之所以也。也即,以保我民為義務,為匹夫匹婦而報其仇,進而為東洋航海者,長遠除去此害,以惠萬國人民。故而不厭費財,競從其事。今已剿撫得所,全番悉向我化。該地清國既視之化外而不理,則不得言其所屬無疑。而今佔領此地,教化此人之權,果當屬誰耶?我日本政府不得不任之也。也即,建官、置兵、布政、設刑,皆乃不得已之義務。是決乃利其地而非貪其人也。再者,立使番民不再恣其倡狂之法,乃日本政府之志。故而,清國政府為固其疆場,因我在此地而有危懼不安之情。若舉其地而予之,固不足惜,但唯是爾後如何處置?即如潘蔚照會中所雲,設營、派遣兵船,以望樓燈塔等戒備不虞,充實便利通航之備,乃是以期代我日本政府之義務。又,時至今日,清國政府在其接壤之地,依然怠于教化其人,因而我日本政府不得不行剿撫懷柔。我日本政府所糜資材,所耗人命,也當由清國政府支付相當補償”(注:《岩倉公實記》下卷,第179—180頁。)。

  此外,日本政府在給柳原的談判須知中,對一些具體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其主要內容有:第一,與清國委員談判番地處分,概當準照別紙要領(即如前述),不得絲毫屈撓,且應致力議決,無故不得拖延立約蓋章。第二,談判之要領,在於獲得償金及讓與攻取之地,但不可始有欲求償金之色,是欲無取議論把柄于我。第三,談判逐漸涉及償金數額時,雖在要求所費之外,但不能由我提出,宜將彼之所雲報告政府,以伺機決定若干。第四,談判若達到要領之所欲,當從速立約。第五,前文條約成立,當公然通知政府,政府乃命都督撤退臺地之兵……但不可預定兵員退了期限,當伺政府旨意。第六,當以此次機會,斷絕琉球兩屬之淵源,開啟朝鮮自新之門戶。此乃朝廷之微衷,當職者之秘計。第七,據命達意,雖因談判而失兩國和好,除盡力注意外,責任不歸公使,政府自當其責,可相機處理,無需顧慮(注:《岩倉公實記》下卷,第180—182頁。)。

  這一須知進一步證實了日本藉故侵臺的種種蓄謀,不僅企圖借機切斷中琉關係,以達到佔有琉球的目的,而且還要打開朝鮮門戶,向大陸擴張,並對中國索取償金乃至佔有臺灣之地。

  1874年7月30日,柳原進京,並開設日本駐華公使館, 爾後始與總署交涉。8月7日,柳原照會總署恭親王,稱:“上年我副島大臣在京議論覲見事宜,初因禮節不合通例,克欲束裝謝辭回國,特派本大臣至貴衙門,代陳臺灣生番之事,是與副島大臣親口相告原無差別。是時,本大臣雲:我國屬民既受生番枉害,必須派差查辦,以盡政府義務。此舉意在除兇安良。唯是番地不奉貴國政教,劃地自居。鋻於我國此行恐觸貴國嫌疑,故特相告而去”。“我國以為,伐一野番,本不欲告諸他人之國,然我副島大臣篤念兩國和誼,乃爾相告。至帶兵與不帶,唯我所欲,且貴王大臣當時並無細論,又無異議,于我何所再言?況且特為防範嫌疑而相告,本無請允查辦之意,又何煩文書往來?……有如來文所稱:貴大臣此次來華,如謂修好,則現在用兵焚掠中國土地,又將何説等。本大臣查,貴國從前棄番地于化外,是屬無主野番,故而戕害我琉球民五十余名,強奪備中難民衣物,憫〔冥〕不知罪。為一國者,殺人償命,捉賊見贓……何乃置之度外,從未懲治,是無政紀又無法典焉……故而,我國視為野番,振旅而伐之也”(注:《日本外交文書》第7卷第109號文書。)。

  柳原的上述照會,可謂振振有詞。一曰“我國屬民既受生番枉害,必須派差查辦”;二曰“番地不奉貴國政教,劃地自居……是屬無主野蠻”;三曰中國王大臣“並無細論,又無異議”。如是説來,日本也就可以“振旅而伐”了。然而,重新核對日方有關柳原與總署大臣的談話記錄,便可以發現:柳原的上述説法,實屬自欺欺人。其一,中國總署大臣當時曾明確表示:“本大臣等只聞生番掠殺琉球國民,不知與貴國人有何干係。琉球國乃我國藩屬”,顯然,這是對日本所謂“我國屬民”的否定。其二,中國總署大臣明確言稱:臺灣“番民有生熟兩種,從前服我王化者謂為熟番,置府縣而治之,其未服者為生番,置之化外,未甚治理”。此種回答,雖被日方作為把柄、口實,但也不能説明是為“無主野蠻”。其三,據日方記錄,柳原也曾明確言稱:“貴大臣以琉球為屬國……而今非與貴國議論(琉球)兩屬之歸著也”。這説明中國總署大臣與柳原前光曾有爭論,何謂中國大臣並無異議?再者,中國總署大臣本欲他日再作答覆,而柳原等人卻“語畢乃別”(注:關於柳原前光與總署大臣的談話記錄,日方現有兩種:一是《柳原前光鄭永寧等在總理衙門問答顛末》;一是《副島大使適清概略》,分別收入《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4卷外交編,第27—28、33—45頁。本文皆有參準。),又何從談起中國王大臣“並無細論”?

   由此可見,柳原直接與總署交涉,實無自省之心,反有強人之意。8月15日,柳原與中國大臣會晤後,再次向總署遞交照會, 稱“本大臣前次所稱既無政教,又無法典一語,正指生番而言。總之,以我堂堂獨立之國,伐一無主野蠻,何用鄰國允許?唯以其地連結,恐生嫌疑,故特相告而已。其地果真屬於貴國,何不當時聞告、立即堅行辭卻?迨我國命將懲辦,將次懾服,紛紛異議、言其不可,抑已無及”。“本國政府既視臺灣生番為野蠻無主之地,現已奉詔懲辦,今日貴國雖引經據典加以拒絕,我軍也決不廢止此事。俯冀貴國政府因此定欲如何,即為裁示”(注:《日本外交文書》第7卷第119號文書。)。

  8月20日,柳原又照會恭親王等, 督促清政府儘快作出“定欲如何”的答覆,並限定3日“即給明確決定之回文,如過三日不見裁復”, 則“斷為貴國朝廷並無異議”(注:《日本外交文書》第7卷第123號文書。)。8月22日,恭親王等答覆:“現在下場辦法,自應還問貴國, 緣兵事之端,非中國發之,而由貴國發之也。若欲中國決定裁復,則曰臺灣生番確為中國地方,若問後局方法,則曰唯有貴國退兵後,由中國妥為查辦,查辦既妥,各國皆有利益。況中國既不深求,而貴國所雲恤民之心已白,並不徒勞,足可下場。至來函……期以三日即給明確決定之回文,如過三日不見裁復,即斷為貴國朝廷並無異議等語……揆之情理,豈可謂平乎?仍請貴大臣酌之”(注:《日本外交文書》第7卷第125號文書。)。恭親王等人的上述答覆,可謂據理力爭。惟是在爾後的中日交涉中,未能堅持。

  8月24日,柳原在復文中依然言稱, “茲特所以明告者:我國既已依仗自主之權,伐一無主野蠻,奚容他國物議?”(注:《日本外交文書》第7卷第127號文書。)可見,在中日有關日軍侵臺事件的交涉中,日本政府自始便是恣意詭辯,旨在壓迫。

 四、中日議立臺事條約

  1874年8月1日,日本政府任命要員大久保利通為全權辦理大臣。 8月5日,向其發佈任命敕語、委任狀及委任許可權。 其中明確規定:(一)對全權公使柳原前光之密敕及田邊太一所傳遞之件,乃是綱領不動之要旨,但據實際不得已之情況,有相機取捨談判之權(另件記載為議決之權——本文注)。(二)談判雖以保全兩國親近為主,但不得已時,有決定和戰之權。(三)根據時機事宜,有指揮在華官員人等進退之權。(四)事實不得已時,雖是武官也有指揮其進退之權。(五)李仙得雖有委任,但相機也有使之進退之權(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82頁。)。這説明,日本政府派遣實力人物大久保來華,實際是賦之以更大的許可權來推行既定的對華政策。

  9月10日大久保抵達北京。9月14日至10月23日,中日雙方一共舉行7次交涉。歷時1個月之久。大久保一開始便採取先發制人、反客為主的策略,不再妄談日本出兵侵臺的“理由”,而是率先提問:“貴國政府實地于生番有幾許處分”,從而把談判的話題完全轉向中國內政;而總署大臣文祥答稱“若問實地處分,一時難以俱悉”(注:〔日〕金井之恭:《使清辦理始末》,《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85頁。),又恰好被大久保的談判策略所左右。因此,中日關於臺事條約的交涉,自始便是在日本居於主動,清政府處於被動的情況下進行的。

  大久保在首次交涉中便提出如下問題:(一)“貴國既以生番之地謂為版圖之內,何以迄今未曾開化番民?(夫謂一國版圖之地,不得不由其主設官化導,不識貴國于生番果真實施幾許政教乎?”)(二)“萬國已開交友,人人互相往來,即于各國,無不保護航海者安寧。何況貴國素以仁義道德聞于全球,憐憫援救外國漂民,固所深求,而見生番屢害漂民,置之度外,不曾懲辦,乃是不憫他國之民,唯養生番殘暴之心,有是理乎?”(注:《使清辦理始末》,《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87頁。)

  然而,在大久保有備而來的情況下,總署未能探尋日本政府的動機和目的,以致陷於被動。當總署就上述説法表明“臺灣生番地方,中國宜其風俗,聽其生聚。其力能輸餉者,則歲納社餉,其質佼佼秀良者,即遴入社學,是為寬大之政,以寓教養之意。各歸就近廳州縣分轄,並非不設官也”,並説明“中國與各國通商交好,遇有各國官商民人船隻,意外遭風及交涉案件,各國商民受到虧損等事,一經各國大臣將詳細事由照會本衙門,必為立即行文查明,妥善辦理,辦理雖有難易遲速不同,卻從無擱置不辦。如生番此案,貴國如有詳晰照會前來,本衙門無不查辦。而且,本衙門甚為不願發生此等事情,此後尚需設法妥善籌措保護,以善將來”(注:《使清辦理始末》,《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91頁。)。之後,大久保在第三次會晤(9月19日)時,反而得寸進尺,復又提出:“因對過日貴方之答覆不滿之處很多,猶有咨問”(旋即有長篇質疑),而且言稱:“就臺灣番地確為貴國版圖而言,前日之答覆,終究難以冰解……公法雲,政權不及之地,不能認作版圖。我堅信非為貴國版圖”(注:《使清辦理始末》,《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93頁。)。
  此外,據日方記載,中日雙方進行第三次會晤交涉時,總署還曾專門出示多達數十卷的戶部文書,也即臺灣收稅簿記,以證實臺灣番地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然而,在場的日方翻譯官鄭永寧,竟然(應是秉承大久保之意)“斥之無暇觀看”(注:《使清辦理始末》,《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96頁。)。進而,則針對總署的答覆,日方再次提出種種詰問。諸如:

  總署答覆“宜其風俗,聽其生聚”。而大久保則稱:“此二語奚足以為屬土之徵”;
  總署答覆“力能輸餉者,歲納社餉”。而大久保認為:“所稱社餉者……如弱者而饋獻于強者,不得稱為稅也。其或不出於民,獨出於酋首,或有往來兩間貿易……獻其所獲,藉名社餉,以圖混冒,願聞其詳”;

  總署答覆“質佼佼秀良者,遴入社學”。而大久保則謂:“如取二三番兒入學,不足以為教養之徵”;

  總署答覆“中國與各國通商,遇有各國商民受到虧損,一經照會,必為立即查明,妥善辦理”。而大久保則稱:“犯而後罪,不如先事教化之便,告而後辦,不如未告先究之捷,既不教化于未然,又不查究于已發,反責他人不詳晰照會,此非擱置不辦而何?雖雲設法妥善籌措,以善將來,本大臣未便據信”等等(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96—97頁。)。

  由此可見,日方完全是強詞奪理,以掩飾其出兵入侵臺灣之本意。

  9月22日,總署根據大久保的詰問再次作出答覆:“夫臺灣之事, 貴國之兵,涉我土地,中國並未一矢加遣,且生番地方本屬中國,無論事前事後,不待本衙門論及,久為中外所共知。貴大臣開列條款,逐層詰問,本衙門僅止逐條答覆,並未別條轉詰,原望妥恰辦事,曲全和好。若如此詰責,幾等問官訊供矣,政事應聽其國自主之謂何?……倘再如此,則本衙門不敢領教,以免徒滋辯論,致傷和睦”(注:《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九七,第39—48頁;《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97—100頁。)。

  然而,大久保在接到復照後,不僅沒有就此了結,又于9月27 日及10月4日兩次向總署提出照會,並在10月5日的第四次交涉中揚言:“與貴大臣等幾經議論,仍不能決,因而將於近期歸國”(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10頁。)。 但當總署大臣文祥表示“我等並無不應貴問之事。至於歸國,非所強駐”(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10頁。)時,大久保于10月10日提出了“第三次照會”。再次重復“版圖之義,果確無疑耶?”“番土非貴國所轄治也”,並在文末言稱:“本大臣輸誠致款,不為不竭,啟釁滋端,其咎孰任?”“今期五日,欲知貴王大臣果欲保全好誼,必翻然改圖,別有兩便辦法”(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10—112頁。)。一面把交涉難以進展的責任推卸給中國,一面又想達到本國的目的。

  為此,大久保在總署作出“稍遲數日”答覆後,則利用時機于10月14日分別拜訪英、法駐華公使,並向兩國公使言稱:此次日本出兵,“化費莫大經費,非有可使我國政府滿足之處,非有對人民可以辯解之理,尚難退兵”,以及所謂“此舉原為我國之義舉……若能保全我國此種名譽,則可退兵”(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16頁。 ),以期英、法公使出面,迫使中國總署就範。而英國公使威妥瑪也正是在這種情況下,開始介入中日臺事交涉的。

      10月16日總署答覆大久保的“第三次照會”,並由文祥致書大久保:“貴大臣果真欲求兩便辦法,彼此自可詳細熟商,或由貴大臣函定一日,本衙門大臣等,尚可赴貴館面談,如果定議,則從前往返辯論之詞,彼此摯回,免存痕跡,亦無不可。不然,亦望即行告知,並不勉強”。當日,大久保復函:“貴衙門如果另有兩便辦法,本大臣豈不樂聞?即擇17、18兩日內,于一點鐘祗候惠臨聆教”(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17頁。)。於是,雙方于18日又進行第五次交涉。 據載,當時雙方都想首先聽取對方的“兩便辦法”,臨近會晤結束時,大久保提出賠償問題,而總署大臣認為不經查辦,難以詳答可否。

  10月20日,雙方在總理衙門舉行第六次交涉。據日方記載,席間,總署大臣出示4條方案:(一)貴國從前兵到臺灣番境, 既係認為臺番為無主野蠻,並非明知是中國地方而加兵。不知是中國地方而加兵,與明知是中國地方而加兵不同。此一節可不算日本之不是。(二)今既説明地屬中國,將來貴國退兵之後,中國斷然不再提起從前加兵之事。貴國亦不可謂此係情讓中國之事。(三)此事由臺番傷害漂民而起,貴國退兵之後,中國仍為查辦。(四)貴國從前被害之人,將來查明,中國大皇帝恩典酌量撫恤(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29頁。)。這固然是為了解決臺事糾紛,但對日態度過分遷就,以致次日大久保派遣鄭永寧到總理衙門,開口便索要300 萬洋元(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29—130頁。中文資料記載200萬。)。

   23日,雙方舉行第七次交涉。總署大臣答應設法“撫恤”,但不同意支付兵費賠償。大久保言稱,“如此實出意外”,並稱有關“辦法之議,當只限於今日。我為番地處分貫徹始終,將益加擴充當初之目的,特此預先稟告”(注:《使清辦理始末》,《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3頁。)。至此,雙方交涉幾近決裂,而大久保的態度,反而愈加強硬。究其原因,顯與英國威妥瑪公使有關。

  10月24日,大久保前往英國公使館,名為告別實為向威妥瑪講述對華交涉情況。大久保對威妥瑪稱:日本對華“請求”(即要求賠償)之宗旨,“在於此舉我國也耗費莫大費用,而且懲戒番人、修建道路、構築營地等事頗多,中國領有,即皆為彼之利益……彼等在18日會晤時,雖不説此種請求為不是,但雲非經查辦,不能應之。而隨後之交涉,則首先希望撤兵,又以關係中國臉面為由,可稱皇帝恩典,實出本大臣意外,且關係我國內人心,故而(本大臣)雲:專重和好,敝人以一已之獨斷而任其責,若能給予可資證明彼等所望之書面文字,並非不予撤兵,但終究未能結局,終使昨日之商議,成為以前對話之結束。拒絕贈給作為證明將來之緊要文字,則敝人復命無道……”(注:《使清辦理始末》,《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35頁。)顯然, 這是暗示英國公使給予幫助,以求轉圜交涉僵局。

   後來,東亞同文會在《對華回憶錄》中記稱:“中國方面狼狽萬分,向英國公使威妥瑪哭訴,請求仲裁,並授予解決方案,要其與日本進行幕後交涉”(注:《對華回憶錄》,第63頁。)。此種説法並無根據。因為日方資料並未留下威妥瑪言及總署大臣“哭訴”的記載,而中文資料則是“英國使臣威妥瑪,尤於此事始終關説,意欲居間。臣等亦曾將與日本往來文信通行抄錄,照會各國使臣,與之委迤虛與,在若即若離之間。既使各使臣欲為調停,亦係彼國所求,而非出自中國之意。十六、十七等日(即10月25、26日),日本兩使臣已悻悻然作登車之計。威妥瑪來衙門,初示關切,續為恫喝之詞,並謂日本所欲二百萬兩,數並不多,非此不能了局。臣等一以鎮靜處之,直至威妥瑪辭去時,堅欲問中國允給之數,臣等權衡利害輕重,揣其情勢迫切,若不稍予轉機,不獨日本挺而走險,事在意中,在我武備未有把握,隨在堪虞,且令威妥瑪無顏而去,轉足堅彼之援,益我之敵。遂告以中國既允撫恤,只能實辦撫恤,即使加優,數不能逾十萬兩。該國於此事輕舉妄動,現時無以回國,自亦實在苦情。中國不乘人之急,再允將該國在番社所有修道建房等件,留為中國之用,給銀四十萬兩,總共不得逾五十萬兩之數,願否聽之。威妥瑪旋至該使臣寓所,議論許久,復稱撫恤等費數目,日本使臣業經應允。嗣經議立結案辦法三條。另立付銀憑單一紙。該使臣欲付銀後退兵,臣等則謂必須退兵後付銀。往返相持,又經威妥瑪居間,始得議就憑單,言明先付撫恤銀十萬兩,其餘修道建房等件四十萬兩,定於十一月十二日,即日本國12月20日,日本兵全數退回,中國銀兩全數付給,並聲明該國之兵如不全退,中國銀兩亦不全給,奏明後彼此劃押,各執一紙,于本月二十一日(10月30日)定議”(注:《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九八,第11—16頁。)。

  上述恭親王等人10月31日的奏折所述,與日方保存的10月25日威妥瑪與大久保的談話記錄完全吻合。據載,威妥瑪言稱:“本日前往總理衙門,長談之後,衙門諸大臣囑我一事可向閣下陳述,但並非衙門大臣來我處托請。根據昨日閣下所説,向中國政府要求數額為300萬元, 其名義可據中國之要求,答應讓諸彼意,且不妨稍許減少數額,但希望(中國)于證書之上記載一定銀額。而中國政府予以拒絕。故而,逼問何故不出答應日本政府希望之證書?衙門大臣答曰:貴公使何以只助日本之論,而不助我?……漸經熟談之後,中國政府允給難民10萬兩,此外40萬兩,作為日本諸項雜費,證書亦允給予,但10萬兩立即償與,40萬兩退兵後償與。囑我將此事向閣下陳述,如此這般,尊意如何?”(注:《使清辦理始末》,《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39頁。)

  由此可見,威妥瑪對這場中日交涉的結果,的確起了重要作用。但從上述記載可知,威妥瑪的居間調停並非總署所請,而是大久保借助威妥瑪的勢力壓迫中國(注:大久保在日記中寫道:“此次奉命,實為不易之重大事件,談判不能終結而至斯歸朝,則使命未了自不待論,而最為可憂者,是為國內人心……如收束無術,終將立至不得不開啟戰端之期。勝敗之上,固然無所畏懼。但是在名義上,由我宣戰之名義,並不充分……且終將蒙受外國誹謗,受到意外妨害,以至不免最終招致損我獨立權之禍”(見《大久保利通文書》6,第146—147頁)。這説明此時大久保利通的內心也十分複雜,惟是總署大臣未能查覺,也未加認真分析而已。)。然而,恭親王等卻只知威妥瑪“從中説合”,而不知其幕後與大久保相互串通。

  10月26日,大久保通過威妥瑪轉給總署的議決方案,便是10月25日晚8時,再次前往英國使館,與威妥瑪共同議定的。其中, 含有所謂“日本國此次所辦義舉,中國不指以為不是”。據日方記載,這句話首先是由威妥瑪擬定的。當時,威妥瑪將之寫成英文,經過日方太田資政的譯讀,大久保表示認可。隨後,雙方又共同確定了議決方案的大略,並將之譯成中文(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40—141頁。關於大久保與威妥瑪的相互串通,《對華回憶錄》第64—65頁也有記述。)。

  10月27日,總署致書大久保,內稱“臺灣一節,係本月十六、十七、十八等日,英國威大臣與貴大臣先後商議,各層代為述明,本王大臣等自無不能辦理之處。為此,今將三面議明各條底稿照錄,函送備查,並希貴大臣示復……”,所謂“三面議明”(即總署、日本全權代表和英國公使)的各條內容是:(一)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二)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中國定給撫恤銀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先行議定籌補銀兩,別有議辦之據。(三)所有此事兩國一切往來公文,彼此撤回登出,永為罷論。至於該處生番,中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兇害。

這三條底稿,也即1874年10月31日,經由總署大臣與大久保、柳原前光簽字畫押的臺事專條的原始文本。而所謂的“保民義舉”和“中國不指以為不是”的始作俑者,則是英國公使威妥瑪。

  除了上述三條專約之外,中日雙方還簽字畫押了“會議憑證”。其內容是:“臺番一事,現在業經英國威大臣同兩國議明,並本日互立辦法文據。日本國從前被害難民之家,中國先準給撫恤銀十萬兩。又日本退兵,在臺灣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準給費銀四十萬兩,亦經議定,準于日本國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國全行退兵;中國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國全數付給,不得愆期。日本國兵未經全數退盡之時,中國銀兩亦不全數付給。立此為據,彼此各執一紙存照”(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146頁。)。

  1874年11月7日,大久保抵達上海,從上海稅關先行攫取10 萬銀兩。爾後,前往臺灣瑯嶠港,向西鄉通報交涉結果。11月27日,大久保回到東京,受到日本政府的隆重迎接。天皇敕語稱:“其功可謂大矣”(注:《岩倉公實記》下卷,第210頁。)。

  日本政府從藉故出兵入侵臺灣,至大久保來華交涉,借助強援壓迫清政府立約,説到底,乃是強權與軍事並用,效尤西方列強,為爾後佔有琉球製造藉口,並強行蹂躪中國主權。

(來源:中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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