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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佔臺灣50年-日本強佔臺灣

時間:2005-01-25 10:46   來源:


《馬關條約》簽字地

  日本在取得軍事勝利後,更加囂張,下一步是逼中國出讓領土和賠款。與日本談判開始於甲午戰爭的晚期。1895年1月26日,清廷派出的代表、戶部侍郎張蔭桓和湖南巡撫邵友濂到達日本。10天后,日本全權大臣伊藤博文、陸奧宗光竟然不顧起碼的國際準則,以中國代表所帶國書不是全權委任狀為由,拒絕與中國代表談判,欺人至極。

  決定中國談判代表的是慈禧。2月12日,她在養心殿東暖閣召見重臣,決定委派直隸總督李鴻章為新任全權大臣。李鴻章一方面感謝慈禧的“垂愛”,一方面深感此行無疑是批准賣國,賣國的罪名將會落到他的頭上。

  李鴻章開始了一生中最不光彩的外交行動。1895年3月19日,他帶著兒子李經芳,顧問馬建忠、伍廷芳、徐壽朋、于式枚及美國人科士達等71人,乘坐兩艘德國商船,到達日本馬關。

  談判開始,但日方沒有停止對中國的侵略。在李鴻章受傷的第二天,日軍攻戰澎湖,這是在向已經戰敗的清朝施加軍事壓力,併為順利侵佔臺灣佔據有利的戰略要地。

  日本因為實力有限,當時的目標不是立即發動全面侵華戰爭,而是佔領中國的臺灣和索取鉅額賠款。4月1日,日本提出了媾和條件10款(後為11款),強令4天內必須答覆。李鴻章、李經方盡力辯護,沒有效果。4月15日,舉行第五次談判。日本代表伊藤博文異常瘋狂,不僅不同意對條約進行任何修改,而且聲稱要把臺灣的交割時間由二個月完成縮短為一個月。

  日本不是要李鴻章來談判的,慈禧也不希望談判能爭到什麼利益,李鴻章只是來完成賣國條約的簽字手續。1895年4月17日,光緒21年3月23日,明治28年4月17日,這是中華民族蒙恥的日子。在日本的軍事威脅下,李鴻章、李經芳和伊藤博文、陸宗奧光在《馬關條約》上簽字。《馬關條約》包括11款的條約和《另約》、《議訂專條》《停戰展期專條》等三個附件,其核心內容是肯定了日本在中國獲得西方列強在中國的政治、經濟特權的同時,中國向日本賠款高達清政府年收入三倍之巨的2.3億兩白銀,割讓臺灣。《馬關條約》是繼《南京條約》之後最嚴重的賣國條約,中國再次遭到重創。

  《馬關條約》簽字,日本強佔中國臺灣合法化。5月8日,清政府代表伍廷芳和日本代表伊東美久治在煙臺互換批准書。6月2日,清廷派出李經芳為“割臺專使”,在美國顧問科士達陪同下前往臺灣辦理交割臺灣手續。李經方不敢登岸,在基隆外海的日本輪“西京丸號”上,與日本駐臺灣第一任總督樺山資紀簽署了可恥的《交接臺灣文據》。文件規定:“‘臺灣全島、澎湖列島之各海口及各府縣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屬公物件’,全部交給日本。”並且要在臺灣的朝廷命官、清軍官兵和願意回大陸的民眾,在兩個月內內渡大陸。臺灣各界和民眾面臨空前的災難,他們要麼離開自己的故鄉,要麼接受日本的統治,當然也有立志抗日,抗爭到最後一刻。

                          (責任編輯: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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