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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鄭成功收復臺灣的幾個問題(三)

時間:2001-04-10 11:52   來源:
  三、復臺是否反殖民主義的表現
  可以郭澎氏為代表,他在《反殖民主義鬥爭史方面評論鄭成功》中說:“首先,鄭成功解放的,是荷蘭殖民者已經經營了38年之久的臺灣”,“其次,鄭成功所解放的臺灣,已成為荷蘭的重要殖民地”;“再其次,鄭成功所打擊的荷蘭,正是西方殖民國家中最強大的一個”。“因此,鄭成功解放臺灣,驅逐荷蘭,是反殖民主義鬥爭史上空前的勝利”雲雲。  
  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臺灣究竟是中國的一部分還是一個孤立的殖民地,收復臺灣究竟是中國人民反抗侵略的鬥爭還是殖民地人民反抗宗主國統治的鬥爭,我以為應該是前者而不是後者,理由如次:  
  臺灣是在和平條件下允許荷蘭人暫時借居的。可以扼要回顧一下當時的經過。在荷蘭殖民者于1622年(明天啟二年)六月侵入澎湖紅木埕築城之後,經過數度的拆衝與爭奪,福建巡撫南居益終于1623年二月派戰船200余艘載兵1萬名直入澎湖鎮海港,又分兵佔據風櫃、案山、蒔上澳等要害,“絕其汲道,禦其登陸,擊其銃城夷舟”並揚言準備用船載石沉塞海港。在中國軍隊的壓力下,荷兵總數不及千人,自揣眾寡不敵,被迫于陰歷七月十三日開始拆城,移往臺灣。《兩朝從信錄》就此記載說:“初三日,牛文來律隨豎白旗,差通事同夷臣到娘媽宮哀稟*:牛文來律奉咬?吧王差,攜公文赴投本院,並無作歹,乞緩進師,客運糧米上船,即拆城還城。孫海道恐攻急,彼必死鬥,不如先復信地,後一網盡之為穩,姑許之。”《熹宗天啟實錄》所奏商周祚奏疏,亦有“但不係我汛守之地,聽其擇便拋泊”之語,可見當時福建官吏確曾同意荷方移往臺灣。甘為霖《荷蘭侵佔下的臺灣》(Formosa Under the Dutch)也說:“我們認為,留在澎湖顯然不是明智之舉,寧願攜帶一切貨物離開澎湖前往臺灣。在那邊準備地方收購貨物,和中國人進行貿易。”他們還保留有一封廈門都督(Torok of Amoy)8月 20日的信件說:“現在巡撫大人已獲悉荷蘭人民遠道而來,要求在赤道以南的巴達維亞及我方的福摩薩島之間與我方貿易,因此我們決定前往福州報告巡撫及評議會以便以友好關係與他們相處。”不久,在因徵稅問題與日本人發生糾紛時,他們又說:“臺灣土地不屬于日本人,而是屬于中國皇帝,中國皇帝將土地賜與東印度公司,作為我們從澎湖撤退的條件,……如果說有什麼人有權利徵收稅款的話,那無疑應該是中國人。”盡管所謂“中國皇帝將土地賜予東印度公司”雲雲,中國方面未見記載,但這一切都足以證明當時臺灣是在和平情況下允許荷蘭人暫時使用的,其性質和葡萄牙佔領下的澳門有點相近。
  鄭成功正是按照這種精神來收復臺灣的。他對荷蘭評議會派來的兩名談判代表說:“該島一向是屬于中國的。在中國人不需要它的時候,可以允許荷蘭人暫時借居;現在中國人需要這塊土地,來自遠方的荷蘭客人,自應當把它歸還原主,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接著又說:“為了願意同公司友好,如果公司願意依照上述辦法退出福摩薩(該島實際上是屬于他的,而不是屬于公司的),他將寬恕這些敵對行為。但如果荷蘭人玩忽他的寬大為懷,拒絕交還他的財產,企圖繼續霸佔下去,他只好用自己所擁有的一切力量來求其實現。”  
  他沒有受過荷蘭的殖民壓迫,也沒有痛恨殖民主義的情緒,所以極力表示沒有損害荷蘭人利益的意思。他說:“盡管他的人民屢次受到荷蘭人的虐待,但此來的目的並非同公司作戰,只是為了收回自己的產業。為了證明他無意奪取公司的財產以自肥,他願意允許荷蘭人用他的船只來裝運動產和貨物,就是拆毀城堡,把槍炮及其他物資全部運回巴達維亞去,也無不可。”
  在1662年2月1日簽訂的投降條約中,他也本著寬大的精神,盡量給荷蘭人以良好的待遇,比如荷蘭政府的檔案文件可以運往巴達維亞,荷蘭士兵得以在長官指揮下揚旗、鳴炮、荷槍、擊鼓、列隊上船,國姓將捕獲之四艘小艇及其財物發還公司,國姓負責撥出需要的船只運載公司人員及其財產上船等等,都是這種精神的表現。這些都表明,當時鄭成功確是以中國軍司令的身份,而不是以起義領袖的身份來接收臺灣的,因此,單純從反殖民主義的角度來加以描述是不甚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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