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入學
臺灣高中以上學校入學辦理聯合招生由來已久,幾乎成為畢業生入學的唯一管道,公平競爭,普受社會的信賴;對學校而言,更是極為便捷招收學生的制度。但聯合招生也産生許多負面影響,例如學校教育目標受到扭曲、考試領導教學、學生失去創造力、無法適性選才、無專責辦理機構、考務經驗無法傳承等。因此,要突破單一升學方式,又要維持招生的公平及便捷,具包容性的多元入學理念給予了一個新的思考方向。
近年當局“教育部”推動各級多元入學方案,包括高中及高職多元入學方案、技專校院多元入學方案(兩者均自2001學年度起實施)、大學多元入學方案(自2002學年度起實施)。多元入學方案基本理念在於考招分離、考試專業化、招生多元化,一方面讓考試由專責機構辦理,可就命題進行持續研究,使試題不僅具有評量功能,更能兼顧學校的教與學;另一方面讓招生方式多元化,包含考試登記分發、推薦甄選、申請入學等,其原則由各校自主,選擇適當招生管道,使各校(係科)依特色訂定招生條件,招收適才適所的學生。此外,多元入學並非要求每個學生具備多元能力,或是參加每項升學管道以增加入學機率,而是提供學生更多突顯個人特質的機會,可以適性選擇升學管道。
鋻於原先多元入學管道較複雜,因此“教育部”已朝簡單公平方向改進,升高中及高職部分簡化為三途;升大學部分2004學年度簡化為考試分發與甄選入學(含自由申請與學校推薦)兩途。
師資培育
1932年12月,國民政府公佈“師範學校法”確立師範學制地位,規定師範教育由政府辦理、師範學校應脫離中學而單獨設立。師範學校及師範學院採取公費制,不收學費並由政府供給膳宿制服書籍;畢業生由政府派往指定地點服務。
師範校院為師資培育的主流
國民黨當局遷臺以後,為提高小學師資素質,于1960年起陸續將臺灣省各師範學校改制為三年制師範專科學校,招收高中高職畢業生在校修業2年,在校外實習1年。至1963年再陸續改制為五年制師範專科學校,招收初中畢業生修業5年。1987年全部升格為師範學院,招收高中畢業生修業4年,實習1年,於是將小學師資提高至大學水準。在中學師資方面,1938年頒行“師範學院規程”,規定師範學院為中學師資的培養機構。1955年將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改制為臺灣省立師範大學,之後高雄師範學院與彰化教育學院也先後完成改制。1979年臺灣地區領導人公佈“師範教育法”,為師範教育取得“法源”,其間師資培育以計劃式、公費為原則,並以師範校院為師資培育的主要機構。
師資培育多元化
1994年原“師範教育法”修正後改名為“師資培育法”。新法師資培育由計劃式培育改為儲備式培育,由一元化轉為多元化,培育機構由原師範校院擴大為各大學校院經實核準可以開設教育學程及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共同參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的培育。學生由全公費式改為以自費為主,公費及助學為輔的培育方式,自費生不再分發。
師範校院轉型發展
臺當局“教育部”報經“行政院”于2005年4月核定“師範校院定位與轉型發展方案”及臺北師範學院等6校成立改名暨轉型教育大學籌備處,視6校個別狀況審查通過後,同意正式改名教育大學。
教師資格鑒定
當局“教育部”于2002年7月修正公佈“師資培育法”,將教師鑒定制度及方式有所調整,由原形式的鑒定(書面文件檢核)走向實質的資格鑒定,臺灣第1次教師鑒定考試于2005年4月舉行。
教育改革
進行教育改革檢討
80年代後,臺灣教育改革的呼聲風起雲湧。1994年4月“四一0教改行動聯盟”提出制定“教育基本法”、落實小班小校、廣設高中大學、推動教育現代化四大訴求,喚起教改共識。同年,當局“教育部”召開第6次教育會議。之後“行政院”成立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1996年12月完成“教育改革總咨議報告書”,提出教育鬆綁、帶好每個學生、暢通升學管道、提升教育品質、建立終身學習社會作為教育改革的基本方針。
實施12項教改工作
為落實“教育改革總咨議報告書”的建議,“教育部”于1998年擬定“教育改革行動方案”,經“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審議通過,以5年時程,自1998年7月至2003年,編列經費1,570余億元(新台幣),實施12項工作計劃,包含:健全義務教育、普及幼兒教育、健全師資培育與教師進修制度、促進技職教育多元化與精緻化、追求高等教育卓越發展、推動終身教育及資訊網路教育、推展家庭教育、加強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強化原住民學生教育、暢通升學管道、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充實教育經費與加強教育研究。
為檢討教育改革實施及凝聚教改共識,“教育部”于1999年5月、2001年12月召開2次以教育改革為主題的檢討會議,復於2003年9月召開教育發展會議,檢討教育改革,用以凝聚教育政策方向。
規劃教育施政主軸
當局“教育部”依據教育施政方向,整合“挑戰2008:臺灣發展重點計劃”的內涵,含納“五年教育促進方案”及“中程施政計劃(2005-2008年)”,延續“2001年教育改革檢討與改進會議”與2003年教育發展會議的結論,于2004年9月27日提出未來四年教育施政主軸:“創意臺灣、全球佈局——培育各盡其才新人民”,以培養現代“國民”、建立臺灣主體性、拓展全球視野、強化社會關懷作為四大綱領,提出13項策略及34項行動方案。
兩岸文教交流
成立大陸事務工作小組
1988年8月臺灣當局“行政院”成立大陸工作會報,以協調各部會適時處理有關大陸事務。1991年元月“行政院”正式成立大陸委員會,為加強推動大陸工作,“教育部”成立大陸事務工作小組,以任務編組方式完成建制。
成立臺商子弟學校
2000年9月大陸第1所臺商學校東莞臺商子弟學校成立,翌年9月第2所華東臺商子女學校成立。2003年12月公佈“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對於臺商學校的設立、補助,學生平安保險費用,教師公保、健保、退撫費用及師生返臺進修補課等重點,均予以“法令”規範。
教育人事制度
確立教育人事業務分工
早期教育人事制度並無統合的“法律規範”,自1940年起,“中央”“考銓機關”即與“教育部”研議,直到1962年第4次教育會議,決議“建立教育人事制度”,並交由“教育部”辦理。
公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為建立教育人員任用“法制”,1985年5月臺灣地區領導人公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適用對象涵蓋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而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的任用資格及審查程式準用之。
制定“教師法”
對於教師是否屬於公務人員,至1992年“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8號”解釋後,始有較為明確的界定。因此,當局“教育部”本于“公教分途、公私一致”的原則,研擬制定“教師法”。1995年8月臺灣地區領導人公佈施行,適用對象包括公、私立學校教師,以明確教師的權利義務,保障教師的工作與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此後並研訂了以教師為主體的相關“法規”。
建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恤基金
基於私立學校與公立學校同為培育人才的教育機構,為安定私立學校教職員工的生活,1991年12月臺灣地區領導人修正公佈“私立學校法”,明訂建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恤基金,該基金自1992年8月成立管理委員會,負責復核退撫案件及支付退撫給與。“教育部”並針對私立學校教師退休撫恤儲金制度的建立,研擬推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