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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重大教育政策簡介一

時間:2008-04-18 15:55   來源:SRC-423


  義務教育

  九年義務教育

  自1968年起,臺灣當局推動九年義務教育。推動之初,以增班設校、師資訓練,以及提高學童就學率為發展重點。1982年臺灣地區領導人修正公佈“強迫入學條例”,臺灣正式進入九年義務教育。

  現狀

  臺灣自1968年起實施九年義務教育以來,當局“教育部”連續執行多項發展計劃,首先是“九年義務教育第一期三年計劃”(1969~1971年度),之後相繼實施“九年義務教育第二期三年計劃”(1972~1974年度)、“發展與改進義務教育五年計劃”(1977~1981年度)、“發展與改進義務教育六年計劃”(1983~1988年度)、“發展與改進義務教育第二期計劃”(1989~1992年度)、“校務發展計劃”(1993~1994年度)、“整建初中與小學教育設施計劃”(1995~2000年度)。並自1996年度起推動“教育優先區計劃”,對相對弱勢地區學校給予積極性差別待遇的資源輔助,逐步落實教育機會均等。

  另為發揮小班教學多元化、個別化及適性化的精神及功能,自1998年度起開始執行“降低中小學班級學生人數計劃”,小學自1998學年度起至2003學年度止,逐年降至每班35人,初中自2002學年度起至2004學年度逐年降至每班38人。

  進行課程改革

  2000年以前,臺灣義務教育階段的課程是依“課程標準”規定實施,並數度修訂。1996年12月,當局“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公佈“教育改革總咨議報告書”,依據該報告書的建議,“教育部”首先完成“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確立七大學習領域名稱及課程架構,並決定以4年為期,自2001學年度起,逐步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後公佈“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至2003年11月止,公佈各學習領域課程綱要。至此,課程綱要已取代課程標準,課程的形式與實質産生了巨大變革。


  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至中小學任教

  為加強偏遠地區學校英語師資、提供學生更自然豐富的英語學習環境,以及協助自2005學年度起,英語教育向下延伸至小學三年級的政策,2004年10月由當局“教育部”協助引進第1批外籍英語教師至中小學任教,未來並將持續于每年2月及8月引進外師,使新學期有穩定的教學與師資。

  技職教育

  成立業務主管司

  臺灣1968年5月成立“專科職業教育司”,始有專司掌理專科教育、職業教育、職業訓練及建教合作等事項。1973年7月改稱“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現狀

  在學制方面,1967年配合九年義務教育的實施,停辦初級職校與五年制高職,改設高職,招收初中畢業生,修業3年。90年代逐步廢除三年制專科,輔導改制學院或技術學院;1996學年度起輔導績優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並附設專科部、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等。

  在招生方面,推動技(藝)能優良學生保送甄試大專校院、在職班考試加計工作年資及證照加分、2000學年度起取消高職聯招考試入學、2001學年度起配合教改考招分離政策,實施高職及五專多元入學方案、技專校院多元入學方案等。

  在課程方面,技職學校類科眾多,專業科目也很龐雜,隨著社會變遷與經濟增長,課程由早期單位行業、群集課程、到近期學校本位課程發展理念的推動,2005年2月公佈職校新課程暫行綱要,以職群概念整合學科,強調學校本位課程發展及適應産業變遷需求。專科以上學校則依“專科學校法”及“大學法”精神,授權學校自訂。

  綜合高中及高中職小區化

  後期中等教育的變革則隨著適性學習、自主選擇、資源整合等教育改革的訴求,自1996學年度起試辦綜合高中課程實驗,1999年納入正式學制;2001學年度起推動高中職小區化,至2004學年度止,共計488所高中職參與,在45個適性學習小區內,包括普通、技職、資優、身心障礙等4個學習系統,分別進行資源整合、課程改進、適性輔導、定期研習、小區交流等機制,以期建構令小區居民滿意的學習環境。

  高等教育

  現狀

  臺灣高等教育機構的發展,由1949年的1所臺灣大學和臺南工學院、臺中農學院及省立師範學院等3所學院,學生總數五千余人,發展迄今則增至大學校院154所(含軍警校院及空中大學),學生總數逾98萬。

  數量增加的原因,除了增設公立大學外,其一是鼓勵私人興辦大學,1974年臺灣地區領導人公佈“私立學校法”取代原有的“私立學校規程”,賦予私校設立的“法源”依據。從1953年首創私立學院起,目前在全部高等學府中,私人設立的學校已超過六成。其二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于1974年設立第1所技職體系的大學校院,確立了一般大學和技職教育雙軌發展的政策。

  經營模式

  大學經營的理念,過去是以管制為主,1994年修訂“大學法”,確定大學自治和學術自主的原則,授權大學招生和課程自主,大學各級學術主管及校長由學校遴選,以校務會議為最高決策會議等。1996年“公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完成“立法”,並自1999年度起全面實施,為公立大學提供了較大的經費自主運用空間;同年,大學學費彈性方案開始實施,打破長期以來齊頭的學費規範。2004年配合“公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訂相關配套措施,落實公教分離,賦予公立大學更大的經營自主空間,且藉由部分收支彈性放寬,期各校能加強開源節流,並提升校務基金運作效能及大學經營效率。

  自1977年起,臺灣當局“教育部”逐年推展大學綜合校務評鑒及學門評鑒,以建立大學品質的管控機制。2000年推動“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劃”,2001年新增“提升大學基礎教育計劃”,2002年起陸續推動“提升大學國際競爭力計劃”、“大學整並及跨校性大學研究中心計劃”、“大學科技係所人才培育計劃”、“提升推動研究型大學基礎設施計劃”等,以促進高等教育的發展。另于2005年度推動“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劃”,鼓勵大學提升教師的教學專業水準及學生學習成效、建立教學評鑒及完善的課程規劃制度、落實教學及學生教輔等措施,經由學校整體制度面的改革及建制,提升各係、學科領域教學成效並進而提升大學整體教學品質。

編輯:賀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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