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法令規章
1984年“總統令”公佈“特殊教育法”,1997年修正,宣誓提供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國民”適性教育的立法精神,1999年14個法律授權法規全部完成發佈。
設立專責單位、經費專款專用
在行政體制上,至2003年止,各級政府設置特殊教育專責單位,並依規定,每年編列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經費,以專人及專款,專責推動特殊教育。
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就學
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安置,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最少限制環境為原則。為增加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機會,2000年12月修正發佈“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2001年4月完成“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四年計劃”,自2001學年度起實施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凡未滿18歲“國中”畢業身心障礙學生有意願就讀特教學校或高中職特教班者,皆依小區化原則予以全數安置。
擴增身心障礙學生專科以上就學機會
臺灣“教育部”每年委託大學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擴大學生升學機會。
(來源:臺灣“教育部”全球資訊網)
編輯: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