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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夜店之罪欲惑痛:本是歌舞場 展眼魔窟人皆謗

時間:2012-09-03 10:19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夜店有我難忘的生命記憶:慶祝聯考(高考)結束,第一次當眾唱歌,向老婆求婚……”

  ——一位記者

  “明知道夜店就是男人把妹(追逐女性)的地方還去,不就是想結交闊少嗎?結果被闊少迷姦拍照,活該!”

  ——網路留言

  “夜店?會去啊,收工後進去喝一杯,和人聊聊天,然後回家睡覺。”

  ——一位計程車司機

  夜店本是歌舞場,展眼魔窟人皆謗。

  曾經是臺灣金光閃閃、星光熠熠之地,但8月1日臺警方發出通緝令追拿涉嫌迷姦、拍照的夜店公子李宗瑞,自此夜店捲進迷姦、黑道、醉生夢死的劇情,明星躲之不及,媒體連篇累牘,全民上陣偵察……夜店攤在陽光之下。

  李宗瑞逃亡20多天后投案,但此刻人們已經懶得理會這個闊少的一筐爛事,倒是更有興趣探究夜店的“罪”與“惑”。

  罪

  在臺灣,夜店是營業到淩晨的娛樂場所的總稱。包括有大舞池的舞廳、裝潢講究的Lounge Bar(酒廊)、各種主題的酒吧、有現場表演的夜總會、小菜伴酒的日式居酒屋等。

  夜店已經成為臺灣都市生活的一部分,電視裏談論著夜店的趣聞,報紙雜誌刊載著明星在夜店的俏影,境外名人到訪台灣也到夜店一遊。夜幕之下,夜店扎堆的街區是時尚之地,穿梭著跑車、美女、明星、三五成群羨慕“上流”生活的年輕姑娘。

  但當車馬聲悄、夜色深沉,“屍體”、“撿屍大隊”、“驗屍者”這些恐怖的字眼便浮上燈紅酒綠,這些都是夜店用語,“屍體”指酒醉倒臥在夜店和附近街邊的女性,“撿屍大隊”指把他們帶走的人,而“驗屍者”便是性侵或拍不雅照的惡棍。

  沒有哪位走進夜店的女性想成為“屍體”,但如果心有煩悶,再加上酒精和夜店特有氣氛的催發,失控醉倒也會發生。更可怕的是,如果不幸成為目標,有人會在飲品裏下藥製造“屍體”,這不只發生在少不更事的小姑娘身上,一位大陸觀眾熟知的資深女明星,和朋友一起給一位新開張的夜店捧場,同去的朋友幫著她點了一杯雞尾酒,她喝了兩口便覺手腳無力,久走江湖的她知道中招,馬上起身打車回家,至今不知道這杯酒在哪個環節被做了手腳。

  如果中了“迷姦水”的招,醒來會失去一段記憶,想控告都無從告起。 

編輯:郭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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