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消防員賴文莉執勤時,被酒醉駕駛開車撞到,導致截肢,“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賴文莉條款”,加重酒駕者刑責。
據臺灣媒體報道,“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刑法”一八五之三條修正案,被稱為女消防員“賴文莉條款”,未來酒醉駕車者,最高可處2年徒刑,酒駕撞成重傷最高可處5年徒刑,酒駕撞死人最高可處7年徒刑。
日前新北市女消防員賴文莉執勤時,遭酒駕者撞成重傷,被迫截肢,但肇事者卻獲交保,引發各界關切酒駕刑責是否太輕質疑;隨後“立委”謝國梁等提案“修法”,提高酒駕刑責。
現行“刑法”規定,因喝酒、服用毒品或麻醉藥品等情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並科15萬元(新台幣,下同)罰金。
新法則規定,未來若因飲酒等因素而不能安全駕駛、依舊駕駛者,刑責從原先的1年以下,提高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則提高為20萬元;若因而撞死人,可處1至7年有期徒刑;至於像是將消防員撞殘的酒駕肇事者,未來則可處6月至5年有期徒刑。
本案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時,謝國梁曾提醒“法務部”及司“法院酒”駕肇事者造成許多家庭破滅,在“修法”調高刑度之餘,檢、院也要注意,不要輕率輕判或緩起訴。
“法務部長”曾勇夫回應,未來檢察官將對酒駕肇事者從嚴查辦,以嚇阻酒駕犯罪;“檢察司長”宋國業則表示,初犯可能會給予緩起訴處分,再犯者檢察官將起訴,三犯以上會求處較高刑度;若法官對酒駕肇事判得太輕,檢方也將依職權上訴。
國民黨“立委”趙麗雲在修正條文三讀通過後表示,國際有關酒駕的刑責,都比臺灣重,這次“修法”大幅提高酒駕罰責,希望能遏阻民眾酒駕行為。
酒駕一律隨案移送
“立法院”三讀通過提高酒駕刑責為2年以下徒刑,“警政署”表示,新法實施後酒駕者觸犯公共危險罪就不再適用刑事訴訟法“不予解送”規定,衝擊現行作法,將儘速研議規定讓全臺警察依循。
酒駕公共危險罪的刑度原本是一年以下,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實務上,部分檢警單位處理酒測濃度超過0.55毫克、酒駕肇事未致人受傷的單純案件時,都採取不解送的作法。
“警政署”説,“修法”後酒駕公共危險罪的刑度提高,不再適用“不予解送”的規定;只要酒駕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都要隨案解送地檢署。“警政署”交通組和刑事局已研議相關作為,近期會通報各警察機關,讓員警依循新規定執法。
今年1到9月,全臺警察機關取締酒駕公共危險罪移送案件近40000件,2007年到今年9月,酒駕造成的車禍死亡人數更達2210人。“警政署”強調,會持續嚴格執法,希望新法實施後能杜絕酒駕歪風,減少悲劇發生。
“立法院”通過加重酒駕刑責,新北市女消防隊員賴文莉昨晚受訪表示,她樂見法案通過,但這是攸關所有人的事,並不希望外界將此稱為“賴文莉條款”,只希望從此減少因為酒駕造成的人命傷亡。
賴文莉在電話中幾度欲言又止,心情顯得很複雜,她説,在她的事故引起全臺輿論關注之後,其實還是看得到又有酒後駕車造成傷亡的新聞報道。
新北市消防局第三救災救難大隊長程昌興説,賴文莉上個月14日出院後,自二重消防分隊轉調回大隊部擔任內勤秘書業務,雖然情緒已漸漸平靜,但是重大創傷之後的身心復健之路漫長,必須面對很多疼痛和訓練。
因此她再請了半年的公傷假,目前住在臺北市某復健中心療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