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大陸居民赴臺灣個人旅遊即將于6月28日開放試點,國家旅遊局網站21日公布修訂後的《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修訂後的《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共18條,其中包括大陸居民赴臺旅遊可採取團隊旅遊或個人旅遊兩種形式;組團社由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定,由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公布;除被指定的組團社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業務;大陸居民赴臺團隊旅遊實行配額管理;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期間,不得從事或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及有損兩岸關係的活動;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應持有效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並根據其採取的旅遊形式,辦理團隊旅遊簽注或個人旅遊簽注;對在臺灣地區非法滯留情節嚴重者,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自其被遣返回大陸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批準其再次出境等。
此辦法係根據2011年6月20日《國家旅遊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修改<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