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當局相關部門昨日表示,根據已修訂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即日起將大陸人士旅外或在港澳居住滿4年以上可來臺,降為只需滿1年即可申請來臺觀光。
據指出,這項修正是配合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法規松綁的政策,將旅居國外或港澳地區4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的旅居國外配偶或直係血親,得申請來臺觀光的規定,放寬為僅需1年以上。
符合條件的大陸旅外人士即可憑工作在職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及身份證明文件、申請書、旅遊計劃或行程表等文件,向“移民署”提出申請來臺觀光。據指出,來臺觀光的申請除原有旅行業代辦之外,也可直接向“移民署”申請。
相關部門表示,大陸旅外人士來臺觀光,從開放來臺觀光以來,尚未發生逾期停留或失蹤的情形,來臺較無違法違規的顧慮,所以若其發生逾期停留且失蹤者,無須扣繳旅行社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但大陸地區和港澳地區來臺觀光者,則維持原制,也就是違規者,將扣旅行社所繳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