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在一本書里講授了這種國家宗教,就像我告訴過你們的,這是他在生命的最後歲月寫的名為《春秋》的一本書。在這本書里,孔子首先制定了忠誠契約的新聖禮,稱為名分大義,或者榮譽的法典。因此,這一聖禮經常而普遍地被稱為春秋名分大義,或者簡稱春秋大義,也就是,《春秋》的榮譽和責任的重大原則,或者簡單地稱為《春秋》的重大原則或法典。這本孔子教導忠誠乃神聖責任的著作是中華民族的大憲章“大憲章”,Magna Carter,英國沒有成文憲法,他們的憲法是由一係列的文件和法案組成的,其中具有奠基意義的一份即為《大憲章》。《大憲章》于1215年6月15日由英國國王與貴族簽訂,主要限制英國國王的絕對權力。。它包括了神聖的契約、神聖的社會合約,孔子借此約束整個國家和所有人民要絕對效忠君主,而且在中國,這個契約或聖禮,這個榮譽的法典,不僅是國家和政府的,也是中國文明唯一的真正的章程。孔子說,通過這部著作,後人會了解他——了解他為世界所作的貢獻。
我兜了一個大圈子才回到我想說的重點上,我恐怕已經耗盡了你們的耐心。不過現在我們已經回到我剛才留給你們的問題上了。你們會記得我說過為什麼民眾總是會感到需要有宗教的存在——我指的是歐洲字面意義上的宗教——這是因為宗教提供給他們一種庇護,一個避難所,通過信仰神這一全能的存在,他們能找到他們生存的永恆感。但是,我說過孔子教導的哲學和道德體係,即儒家學說,能夠替代宗教,能夠讓人類眾生不再需要宗教。因此,我認為,在儒家學說中一定有某種東西能像宗教一樣給人類,給眾生以同樣的安全感和永恆感。現在,我認為我們已經找到了這種東西。這種東西就是孔子賦予中華民族的他所倡導的國家宗教里效忠皇帝的神聖責任。
那麼,就像你們能夠理解的那樣,中華帝國的每一個男人、女人和孩子的這種絕對效忠皇帝的神聖責任,在中國老百姓的頭腦里,為皇帝樹立了一個絕對的、至高無上的、卓越的、全能的權力;而對皇帝絕對的、至高無上的、卓越的、全能的權力的信仰,給予中國人民、給予中國的眾生同樣的安全感,就像在其他國家對神、對宗教的信仰能給予眾生的一樣。對皇帝絕對的、至高無上的、卓越的、全能的權力的信仰也保證了在中國老百姓頭腦中國家的絕對穩定性和持久性。這種國家的絕對穩定性和持久性又保證了社會無限的持續和永恆。這種社會的無限持續和永恆最終保證了在中國老百姓的頭腦中種族的不朽。這種對種族不朽的信仰源自對皇帝無所不能的權力的信仰,而忠誠的神聖責任賦予皇帝全能的權力。相信民族不朽帶給了中國人、中國的民眾生存的永恆感,就像在其他國家里,對來生的宗教信仰給予眾生的一樣。
此外,正如孔子教導的絕對忠誠的神聖責任保證了民族的種族不朽,儒家學說里教導的敬奉祖先的祭儀保證了家族的不朽。事實上,在中國,敬奉祖先的祭儀並非建立在對來生的信仰上,而是建立在對種族不朽的信念上。一個中國人,當他死的時候,使他得到慰藉的不是他相信會有來生,而是相信他的孩子、孫子、曾孫,所有這些他最親近的人,都會記住他、想念他、熱愛他,直到永遠,那樣,在他的想象里,死亡,對一個中國人來說,就像一個很長、很長的旅行,如果沒有希望,至少也會有很大的“可能”重逢。這樣,在儒家學說里,這種敬奉祖先的祭儀和忠誠的神聖責任一起,在中國人活著的時候給予了他們同樣的生存的永恆感,在他們死時給予了他們同樣的慰藉,這和其他國家里對來生的宗教信仰給予眾生的一樣。正是這個原因使中國人把敬奉祖先的祭儀放在和忠誠于皇帝的神聖責任的原則同樣重要的位置。孟子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因此,儒家學說教義,即我稱為中國的國家宗教的整個體係,真正包含的只有兩個東西:對皇帝的忠誠和對父母的孝順——用漢語說,就是忠孝。事實上,忠實的三項條款,漢語稱為三綱,即儒家學說或者說中國國家宗教的三個最重要的責任,按照它們的重要程度依次是:第一,忠君的絕對責任;第二,孝順和敬奉祖先;第三,婚姻的神聖和妻子對丈夫的絕對服從。三項條款中的後兩條已經包含在我所謂的家庭宗教,或者說在孔子時代之前的中國的舊體制宗教里;然而第一項條款——忠君的絕對責任——是孔子首先倡導的,並借此為中華民族確立了國家宗教或者說是新體制宗教。在儒家學說里,忠實的第一條款——忠君的絕對責任——取代了並相當于在所有宗教里忠實的第一條款的內容——對神的信仰。正因為儒家學說有可以代替對神的宗教信仰的等價物,儒家學說,就像我已經說明的那樣,能夠替代宗教,于是中國人,就連中國這樣的泱泱大國,都沒有感到需要宗教。
不過現在,你們會問我,正如神的權威是由對神的信仰而來,你能夠借此讓人類理解和遵循宗教給出的道德準則,那麼如果沒有宗教教導人們要對神懷有信仰,如何能讓人類、讓民眾理解和遵守孔子教導的道德準則,這種忠君的絕對責任呢?在我回答你們的問題之前,請允許我首先為你指出一個大錯誤,這就是人們確信神的權威所賦予的合法性使人類得以遵守道德行為的準則。我告訴過你們,在歐洲,婚姻的聖禮和神聖的合法性是教會賦予的,而合法性的權威,教會說,是來自神。不過我說過這只是個表面的、形式上的認可。婚姻的神聖,其真實的、真正的、內在的合法性,就像我們在所有的沒有教會宗教的國家見到的那樣,是榮譽感,是男女之間的君子之法。這樣,使人們遵守道德行為準則的真正權威是人的道德感,是人類的君子之法。因此,對神的信仰,對于讓人類遵守道德行為來說並非必要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