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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父親輕生之謎

時間:2013-04-02 10:05   來源:中國臺灣網

  對于先父王國維之死,已斷斷續續地議論了半個多世紀,究竟孰是孰非,一時尚難下斷語。最近因羅振玉先生的長孫羅繼祖所編《永豐鄉人行年錄》(即羅振玉年譜)問世,以及先父在大哥逝世後為大哥海關恤金事給羅的三封信,由羅繼祖發表,流傳海外,學者又開始留意對王、羅失歡原因的追究。

  看了1984年9月30日臺灣《中國時報》副刊上楊君實先生的《王國維自沉之謎後記》後,覺得他的觀點與論點,值得商榷。

  所謂“百思不解”的謎底,楊氏摘錄的《永豐鄉人行年錄》中的一段,說是已原原本本地道出來了。其要點為:潛明、高明、貞明為靜安元配莫出,潘為繼母。長媳與繼姑不睦。家政皆潘主之。潘處善後或有失當。孝純訴之于父,父遷怒靜安聽信婦言,而靜安又隱忍不自剖白,遽攜女大歸。羅令女拒收海關恤金。以上各點,隱示王、羅的失歡皆歸咎于繼姑潘氏。楊文末所引先父與羅氏的信,乃民國六年(1917年)張勳復辟失敗後所寫,未加指明,頗覺突如其來。

  楊先生認為羅繼祖原原本本說出來的為長媳與繼姑不睦為主因,治喪或失當為導火線。而事實上是否如此呢?在此必須一辨。

  大嫂在民國七年(1918年)十七歲時,就嫁過來了(楊文誤作辛亥東渡時)。至十五年(1926年)大哥病故,僅有七年多,小部分時間與翁姑同住,其他時間,有住在天津娘家的(當時大哥調職天津海關),亦有小家庭獨住的(大哥調回上海海關以後)。姑媳相聚之時確是不長。

  在大家庭中,姑媳意見偶有相左,亦是常事,何致像火藥庫一般,一引導火線即爆發呢?在羅舉家徙居東北以前,婆媳之間時有書信往返。猶記民國十八、十九年(1929、1930年)間,大嫂曾由津赴滬,並返回海寧探視先母。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冬,托人帶信給母親,欲隨母親同住。

  如果與繼姑心存芥蒂,平日又何必書信存問,又何必繞道省視?母親為人繼姑者,並非長媳一人,對二三兩媳亦屬繼姑身份。可是她們相聚很久,婆媳之間都很融洽,情如母女。

  說到治喪事件,當初共同辦理喪事的,尚有二哥高明,時年二十五,三哥貞明,時年二十二,及老用人馮友。早已成年的二哥、三哥都是大哥的同母弟,當無偏頗情事。先父平日除研究學問外,很少管日常事務,現遭喪子之痛,心情惡劣是可想而知的。枝節小事,家人不敢再去煩他神,治喪事宜由母親代勞是可信的。

  至于羅繼祖文中說“潘處善後或有失當”,乃屬臆測之詞,究竟什麼地方什麼事失當?未能指明,而用“或”字約言之。我無意說他而為乃姑及乃祖辯護,但臆測之詞,是不足證明過去事實真相的,而徒使無辜者遭受不白之冤。

  我在《先父王公國維自沉前後》一文中,盡可能避免用類似口吻,來假定大嫂方面的因素。一則不願有損大嫂清譽,她曾是大哥的愛侶,大哥早死,連子女都沒有留下,命運的坎坷,已經夠可憐了,何忍再加以議論!再則恐有為先母辯白之嫌,不知者或譏為“女為母隱”。因此用百思不解一詞,一筆帶過。

  這次事件的發生,毋寧說是偶發事件較為合理,因事先並無失和跡象。其時父親喪子,大嫂喪夫,都是在哀痛過度的時候,而羅氏為愛女遭遇不幸,舐犢情深,心中自亦不好受。

  當此情景,每人情緒都很激動,任何小問題,若稍有歧見,大家都無好言語,小誤會成了大爭執,以致不可收拾,羅氏一怒攜女大歸。其實以我們現在的眼光來看,大哥過世時,大嫂才二十四歲,可以說心智尚未十分成熟,在頓失依靠的時候,既無兒女可守,那麼最可信賴的,當然是父母。像大嫂這樣遭逢不幸者,多數人都會選擇返回父母跟前之一途。至于大嫂當初是否本有歸寧之意,或因誤會而臨時動意隨父而去,則不敢妄下斷語。

  東明當時年幼,不敢過問大人們的事,其間隱情,實難了解。不過就常理言,大哥亦由先母帶大,大嫂又是羅氏的掌上明珠,以兩家關係之深,情誼之厚,先父母絕對不會不尊重大嫂的意見。只是個人的感受不同,新寡的大嫂,心理上總是飽受委屈的,乃向她父親訴起苦來,羅氏聽後便心中不平了。所謂大歸,只是羅家的說法,我們王家並無此說,兄弟姊妹仍視孝純為我們的大嫂,是家中的一員。 

編輯:楊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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