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口通商後,因經濟上的實際損失,向來中外雙方相處比較融洽的廣東出現極端嚴重的排外情緒和大規模自發排外運動。他們不僅利用一切機會衝擊在廣東的外國人,殺害外國人,而且極為堅定地拒絕外國人入城。
根據《南京條約》第二款規定,五口通商後,中國政府準許英國人連同他們的家眷,寄居在廣州、福州、廈門、寧波和上海這五個通商口岸。這是一個純粹的商業決定,因為中國已經允許五口通商了,允許外國商人常住在這幾個口岸照顧常年生意,不再像過去那樣每年兩次“廣交會”了,外國人也就無需去澳門過冬,或動輒回國休假。生意畢竟就是生意。
條約還規定,英國政府可以在這五個通商口岸派駐領事、管事等官員。他們的職責,主要是照料自己的臣民,遇到什麼事情,代表英國政府與中國方面進行交涉。
這些規定放在今天,根本不值得一提。中國現在與任何國家建交,首先必須解決這些問題,而且是雙邊互惠,沒有人會對這樣的互惠提出任何異議,然而在那個時代則不然。清政府在條約簽訂之後又有一些反悔。
清政府一些官員認為,根據條約,外國人入住通商口岸是指可以住在“城邑”,並不是指必須或應該住在城里。城邑並不是城里。條約沒有給外國人入住城里的權力。
中方官員盯住的這一點也不能說沒有一點道理。因為《南京條約》的英譯本把中文本中的“港口”、“城邑”,一律翻譯成了CitiesandTowns。這顯然有點小問題。
按照英國人的理解,CitiesandTowns就是指城里,因此英國人按照條約當然有權入住城里,甚至有權在廣州任何一個地方居住。換言之,中英兩國對條約的這一條規定有理解上的分歧。
其實,《南京條約》的中英文文本都是英國人提供的。英國人在中文本中將城邑與港口做了區分,港口並不意味著是城邑,城邑並不必然是港口。這也是中國人的通常理解,沒有問題。問題在于,英國人在英文本中似乎並不認為這個區別有多大,這或許是英國人的島國意識決定的。在英國,很重要的港口都是城邑,稍微重要的城邑一定是港口。城邑與港口在英國人的概念中區別不大,因而英國人就沒有在中文中作更細致地區分。
面對這樣的差異,中英之間的矛盾是否無法化解,是否必然要重借武力用軍事衝突去解決呢?顯然不應這樣想。道理很簡單,如果英國人刻意在文字上耍花樣,憑借英國人的實力,他們完全可以在《南京條約》簽訂時就用一種表達方式,不用“城邑”或“港口”,那麼中國在那個時候也必然接受。此一時彼一時,中國一些官員之所以到了這個時候,到木已成舟、米已成飯的時候,還來爭這樣的細節,主要還是內心深處的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