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上購物人群的增長,網絡支付作為一種為網上購物提供資金劃撥渠道和服務的行業,越來越成為一個擁擠的行業。
第三方支付在中國興起的時間並不是很長。2005年以前是電子支付公司的黃金歲月,公司數量不多,收入來源穩定。成立于1999年的上海環迅和北京首信,是中國最早的第三方支付企業。他們主要為B2C網站服務,功能相當于插線板,把銀行和商家連接起來,從中收取手續費。易寶支付成立于2003年,快錢成立于2004年。2004年底,阿里巴巴推出支付寶,並實行免費政策,對市場的手續費率形成了巨大衝擊。據淘寶網的資料,2006年全年,淘寶網交易總額突破169億元人民幣,與頭年同期80.2億元的交易額相比,增長了110%,超過易初蓮花(100億元)、沃爾瑪(99.3億元)在華的全年營業額。這使從淘寶網衍生出來的支付寶成為中國最引人注目的電子支付工具。
2005年後,市場環境急劇變化。從事第三方支付的企業猛增至四十多家,同質化嚴重,各公司開始不計成本地搶佔市場。據易觀國際咨詢公司的報告顯示,2010年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全年交易額達到11324億元,環比增長95%。第三方支付市場還保持著較高的市場集中率,僅支付寶、財付通兩家企業就佔據了市場的70%。財付通居第二,佔比22.4%。
電子支付行業就這樣以一種“野蠻生長”的狀態快速成長。如同其他任何一種新興行業一樣,電子支付行業在其發展中問題不斷,如影隨形。
2006年12月初,一篇題為“用支付寶,成功套現25000元”的帖子在網上廣為流傳,這給支付寶帶來了極大的麻煩。這位網民詳述自己如何利用支付寶的賬戶,通過虛假的交易,從信用卡套現。事後,支付寶採取了一些措施,包括研發風險監控係統,監控到信用卡的違規操作行為。
2007年1月,網上又有帖子廣為流傳,稱支付寶的一位出納人員卷走巨額資金,旋即引起軒然大波。雖然事後這一事件被認為是“競爭對手造謠”,但從中反映出電子支付工具的資金沉淀問題存在監管空白點。
第三方支付的另一個主要潛在威脅是洗錢。2006年10月,反洗錢國際組織——金融行動工作組的一份報告稱,互聯網支付特別讓FATF擔心,因為用戶可以在網上匿名開立賬戶,所需僅是信用卡和銀行賬號,有時甚至只是一張長途電話卡。信用卡與銀行卡還能追溯到個人,長途電話卡可以匿名購買,根本無從追到個人記錄。
2006年12月14日,就外界對支付寶的三大質疑:信用卡套現、洗錢以及資金沉淀,馬雲做出回應道:“這時候,我的壓力很大,有人說你在做金融行業,金融就是政治。但是我認為,如果我不做,將對國家有害,對行業有害。正是使命感在驅動著我們,讓我們的企業越來越強大,如果有一天國家需要支付寶,我想都不會想,會在1秒鐘內把這個公司(支付寶)全部送給國家”。
支付寶的發展中,總有一個影子監管者——央行。自2005年起,在還沒有相關條例規定的情況下,支付寶就開始了與各級主管部門的主動溝通,支付寶每個月向央行主動交上七八頁紙的工作匯報。這些匯報,細致到財務數據、公司架構、操作流程等等。盡管支付寶的這些“匯報”沒有得到過央行的任何反饋,但是,支付寶從未停止過“匯報”。2006年6月,工商銀行根據支付寶的要求,開始在每個月的抽查之後,出具支付寶《客戶交易保證金托管報告》。支付寶這樣做的目的無非是想借助銀行的權威樹立第三方支付的信心,以確保支付寶經營的合法性。
隨著電子支付企業的日漸增多和這個市場的迅速做大,很快引起了銀行監管者的注意。到了該監管的時候了。
2005年6月,央行支付結算司發布了《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在將包括支付寶在內的所有第三方支付企業納入監管。4個月後,央行推出了《電子支付指引(第1號)》,從銀行角度出發,對銀行與電子支付平臺的交易作出了一些細致規定。第二年3月央行組織了一次座談會,邀請電子支付企業代表一起討論《支付清算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在座談會上,央行又小范圍地提出新的徵求意見稿。在此次討論會上,央行把監管的范圍集中在“準入要求”和“業務監管”兩個方面。
2005年版徵求意見稿,對第三方支付公司影響最直接的,是資本門檻和外資比例限制。資本門檻分成全國、區域和地方三檔,對應的最低限額分別是1億元、5000萬元和1000萬元。外資不得超過50%。而2006版的徵求意見稿,將資本門檻分為全國和省兩檔,全國還是1億元,省一級則是3000萬元;外資比例限制變得嚴格,改為不得超過25%,PayPal等外資企業被排除在門外。
2009年4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7號》宣布對第三方支付企業進行登記備案。
2010年6月,央行以2號令方式公布了《非金融企業支付服務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第三方支付行業定規。
2010年12月1日,央行再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10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網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全文,宣布對第三方支付企業實行牌照制度。《辦法》明確了“網絡支付”的范圍,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直指目前應用廣泛的第三方支付。
《辦法》規定,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另外,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還須滿足服務時間、盈利狀況等方面的條件;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此外,《辦法》明確規定,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出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在支付寶問題上,支付寶公司一直扮演的是央行的“好孩子”,《辦法》出臺後,對于央行的監管條例: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馬雲的選擇是:走央行正常程序拿牌照。因為作為一家私營企業,無法左右央行擬定“規定”的時間,按照馬雲的理解,“另行規定”不知會等到猴年馬月。在支付行業競爭白熱化的當下,不能按規定正常拿下牌照,意味著在競爭中自我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