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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時間:2012-06-29 14:11   來源:中國臺灣網

  憑什麼遏制腐敗,形成自我糾錯機制?

  新生的美國建立了松散的邦聯式共和政體,面臨混亂和危機以至人民不堪忍受之際,1787年在費城召開制憲會議。在意見分歧激烈爭論中,經過三個月艱難的折衝協調,569次投票表決,最終制定了具有歷史意義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開了成文制憲之先河,奠定了法治體制的基石,其中規定了美國為聯邦制國家。

  法治落實“制衡”

  美國立國以來,經受了許多極其嚴峻的考驗,如內戰、大蕭條、世界大戰、冷戰……不僅安然無恙,而且迅速發展成為超級強國。美國《紐約時報》著名評論家湯麥斯?弗里德曼(Thomas Loren Friedman,1953-)如是說:“美國成功的秘密不在于華爾街和硅谷,不在于空軍和海軍,不在于言論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場——真正的秘密在于長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後的制度體係。有人說,這是一種由天才們設計,並可由蠢才們運作的體係。正是這些讓每一個人可以充分發展而不論是誰在掌權的東西,是美國強大的真正力量。”  

  牛頓的古典物理學發現,整個自然世界事物,包括浩瀚星空的天體運行,都合乎一定的科學規律。哲學家相信:人類社會發展進步,也有應循的“當行之路”。

  法治(Rule of Law)是實現社會性“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的根本方略。“制衡”一詞,可以理解為“通過制約求得平衡”,以利形成和諧共贏的社會整體,導致建立一個實現人類“個性解放”和“全面發展”的大環境。

  人類生而追求自由,但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前提,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自由,便是不自由。因為別人同樣可以侵犯你的自由。所以,“不能制約自己的人,不能稱他為自由人”(畢達哥拉斯語)。

  人類的行為必須受到“制約”,只有建立必要的社會性行為規范,防范超越“不得損害他人自由”這一必要的限度,以保障每個人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自由,方能順暢有序地發揮“萬物之靈”的天賦特秉創造能力,實現其他一切生物望塵莫及的社會性發展進步。

  啟蒙思想家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以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處不在枷鎖之中。原始社會里,弱肉強食,沒有秩序,沒有安全,一片混亂。人類世界並不存在天然的政治權威,社會秩序不應建立在暴力的基礎上。我們需要一個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s)。在這個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人類就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從本能狀態進入道德和公義狀態。只有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人類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

  美國立國之初,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的代表們,利用重重法律制度,防范像英王喬治三世般專制君主的統治卷土重來。他們憂懼權力過強的中央政府,憂懼獨裁統治者的出現,擔心在政府的控制下喪失個人自由,甚至擔心民主制度淪為多數民眾壓迫少數人的暴政。

  《美國憲法》序言這樣寫道:“我們合眾國人民,為了組成一個更完美的聯邦,樹立公義,保障內部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以及保衛我們和子孫後代天賦的自由,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

  為了組成這樣一個“更完美的聯邦”,就要落實上述社會性約法“制衡”要義。基于人人都有“原罪”的不信任感,光靠自覺自律決不足以形成可靠的人際關係調控約束體係,必須建立法律形式的強制性“社會契約”,實行“依法治國”的社會體制,方能切實保障“制衡”功能歷久彌堅、長盛不衰。

  美國憲法的思想基礎,源自英國法學傳統、歐洲啟蒙學說和自身特色的“美國精神”。這部美國的根本大法,規定了法律權威尤其是憲法至上性的原則,從而確立了“依法治國”的根據。美國憲法第六條規定:“本憲法和依本憲法所制定的合眾國法律,以及根據合眾國的權力已締結或將締結的一切條約,都是全國的最高法律”,“參議員和眾議員,各州州議會議員,以及合眾國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員,應宣誓或誓願擁護本憲法”。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建立了形形色色的法律條款,但法律的社會定位往往大相徑庭。美國立國之時,舊大陸的法律多為按照統治者意志制訂的命令,是政府管治社會大眾的強制手段。而美國社會一開始,法律就被理解為“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的公意的行為”,是一種關于人們在共同生活中如何建立秩序、進行合作和排難解紛的社會契約。法律規定公民應該做些什麼和不得做些什麼,同時規定了政府必須做些什麼和不得做些什麼。只有公意即人民自己才是有權設立法律的主權者。政府的角色是主權者委托的執行人,在公意的指示下實施法律,而非主權者本身。主權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限制、改變或收回政府官員的權力。

  契約是兩人以上相互間具有約束力的協議。作為社會契約,任何公民和任何政府機構都要一體遵行,即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社會契約將在不斷的鬥爭和妥協中融合演進,也就是說,法律需要不斷修正完善。然而,即便某些法律已經不盡合理,在修改之前仍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任何個人、機構、團體和政府,無論出于多麼正確和善良的動機,也不容挑戰法律的最高權威性。

  法律的權威性,令腐化犯罪者付出高昂的代價。

  憲法的法治價值還體現于“法律正當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這一極為重要的原則。這個原則要求法律程序中立、理性、自治、排他、可操作、平等參與、及時終結和公開化;藉以遏制腐敗,保障人權,防范公權力濫用;維護憲法的至信、至尊、至上的權威地位。

  “正當程序”原則可以上溯到英國的《自由大憲章》,但首先在美國成文憲法中得到肯定。美國憲法第五、十四條修正案所包含的“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內容被稱為“正當程序條款”。

  “正當程序”在法治價值上被高度肯定,並日益成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的價值取向,以至有人稱“法治”就是“正當程序的統治”。它要求一切法律活動都必須按照合于公平正義價值標準的“正當程序”辦事,否則便無“法治”可言。不符合“正當程序”的法律是無效的法律,而違背“正當程序”的行為是無效的行為。

  例如,為了不使定罪量刑成為國家對個人的鎮壓,須對政府的司法行為進行嚴格限制。因此,“在作出有罪判決以前,任何人不能被視為罪犯,在沒有確定被告違反了他應遵守的條件之前,社會不能不對他進行保護。”這就是著名的“無罪推定”原則。它的具體內容主要有三:“疑罪從無”“控方舉證”和“沉默權”規則。

  據此,警察每次在抓獲犯罪嫌疑人後都要宣讀注明的“米蘭達規則”:“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可能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你有權請律師在你受審判時到場。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法庭將為你指派一位。”如果警察忘記了這個程序,沒有預先告知嫌犯上述應享憲法權利,嫌犯的供詞可視為“非自願供詞”,在法院審判時被宣布無效。

  又如:警察處理某家庭暴力案時,在居民家中順便發現了毒品,雖然可證有罪,但因沒有搜查令,法庭會按“非法證據,不予採信”的規則作出無罪判決,而且上訴法院也會維持這個判決。再如,某企業違章經營,政府主管機關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但在執行前未按程序法舉辦必要的聽證,則該吊銷令就會被撤銷。

  美國法律體係中,獨樹一幟的陪審團制度(世界上還有英國和中國香港等極少數地區實行陪審團制度,但與美國的不盡相同)是訴訟、審判程序的重要組織基礎。

  為了讓人民分享司法審判權,防止政府濫用權力,維護公民自由權利,保證被告人受公正審判的權利,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確立了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的陪審團制度,美國的刑事案件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侵權案件)的審理都有可能使用陪審團,具體規定各州不一。一般說來,刑事案件被控刑期6個月以上,被告有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沒有要求陪審團審判的當然權利,但可以提出申請,經法官批準後設立。

  陪審團分為大陪審團(Grand Jury)和小陪審團(Trial Jury)兩類。大陪審團僅對刑事案件作出罪與非罪的裁決,負責決定提起公訴還是不予起訴,對犯罪者具體的懲罰則由法官決定。小陪審團適用于輕型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主要任務是審判案件。

  陪審團成員候選人是從有選舉權的公民中隨機抽出的普通男女,對案情不應有傾向性,與有關人員不能有特殊關係;其遴選過程是公開的,由法官和雙方的律師共同在場選定。

  陪審團成員多是司法界的外行,文化水平也可能很低。這一制度設計立論認為,如果辦案中一切都清楚透明、一目了然的話,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斷。美國人所以堅持陪審團制度,就是因為陪審團最不受任何人、任何勢力操縱控制,可以說相當于“一個從人民當中推舉出來的法官團體”,它並非司法專業性的象徵,而是體現法治民主化的象徵。

  憲法賦予陪審團極大權力。陪審團的基本作用是認定案件事實。在有陪審團的訴訟中,法官不認定事實,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訴訟程序,根據陪審團認定的事實動用適當的法律。如果陪審團認為證據不足,不能立案,法官必須宣布撤案;或者陪審團認定無罪,被告嫌犯可獲當庭釋放。有時陪審員會出于感情,種族等多方面原因,罔顧事實證據,做出許多令人咋舌的的審批。因此,美國人對陪審團制度褒貶不一,一直有存廢爭議。

  1994年,被稱為“世紀審判”的美國辛普森謀殺案(O. J. Simpson Murder Case)中,公眾輿論認定黑人著名球星辛普森殺害白人前妻,鐵證如山。但辯方認為,警察發現謀殺事件後,並未按規定辦理搜查證就徑直前往辛普森家中搜查,取證方式嚴重違法,並且在證據合法性認定過程中,產生了“合理的懷疑”。因而陪審團如同拋棄一盤有蟲子的面條一樣否定了檢方提起的公訴。一些陪審員表示,自己覺得辛普森或許真的犯下謀殺罪,但是檢方把案子搞砸了,使他們做出無罪裁決。由于陪審團全為黑人,輿論頗有質疑;但80%的受訪民眾認同法庭審判的正義性。

  美國大約是全球法治國家中實施法律正當程序、無罪推定原則和陪審團制度最為徹底的國家,為此而不得不犧牲實質上道德上合理性的案例層出不窮,難免使一些人逃脫了法網。

  能否嚴格依照合法程序和保障人權的制度去追求合法的結果,正是根本區別“法治”與“人治”的關鍵所在。這就是說,寧可放掉一個罪犯,也不冒冤枉好人的風險,更不能樹立壞榜樣,讓國家司法機器恣意濫權。犧牲部分實體公正是法治不可避免的代價。

  面對不合理的法律,除了按部就班通過立法機關爭取修訂,還有什麼好辦法?美國著名法學家羅納德?德沃金(Ronald.Myles.Dworkin , 1931-)提出的“善良違法”理論,已為公眾廣泛接受。當時美國正陷于越南戰爭,民怨沸騰,《徵兵法》頻遭違反。對此,德沃金認為“善良違法”是保障民眾自由的重要措施,也是改進、發展法律的重要渠道。這種理論主張,正直誠實的公民在道德上有義務抵制不合理的法律,促其盡快改正;但這種抵制必須以和平的方式進行,同時也有義務主動接受而不是逃避法律的制裁。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美國,這種“善良違法、主動受罰”的行為曾大量發生,許多美國公民用這種方式推動了取消種族歧視,催生《民權法案》的歷史性進程。

  美國的法律並非嚴格得僵化。美國法院擁有司法解釋的權力,往往賦予法律條文含義的很大伸縮性。除卻明確的“合法”和“非法”之外,凡是處于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灰色邊緣地帶,沒有講明不可以幹,就留下了可行的餘地。

  例如,美國聯邦法律規定,以賭博促經濟的做法只在內華達和特拉華兩州合法。其他各州的法律禁止賭博(除了印第安保留地),立法原文是禁止在Land(土地、領土)上賭博。後來認為絕對禁賭不利于經濟發展,法院就按文義解釋Land為陸地,故可離岸開賭,即在船上開賭場。以後又容許靠岸開賭、在湖上蓋房子開賭,甚至在房子下放水,建一個大水池就可開賭場。于是許多地區在靠近河、湖岸邊的水上造一個船形建築,賭場就建在汪汪的河水之上。這種“鑽空子”的做法看來很不嚴肅,但體現了在某項法律未得修正時,謀求適應社會需要(如經濟發展的需要)的靈活性。

  美國法律體係的完善化過程,除了修訂立法,還常常經由一個個的判例構築健全。美國判例的訴訟過程同時也相當于一個立法的過程,判例的結果一旦確認,也會產生法律效力而得到遵守。

  新生的美國,作為一個異端清教徒、流氓無產者以及世界各地絡繹而來的冒險家們的聚居地,如果沒有完備的法律制度,人們會用“自然正義”的方式為自己找回公正,只能導致血腥和更不公正,無法想像構成一個長期穩定、快速發展進步的社會。

  美國成功地建立了“依法治國”體制,人民公意委托“第三者”來主持權利與權利之間衝突的公正裁決。這個第三者被賦予了龐大的權力,它的名字叫政府。然而,開國元勳們從第一天起就憂心忡忡,擔心握有龐大權力的政府,憑什麼就不會就像有史以來無數政權那樣,為了掌權者自己的特權,有朝一日反過來騎在人民頭上,剝奪人民大眾來之不易的自由權利呢?

  法律的運用,可以區別為“法治”與“人治”。

  “人治”實質上是叢林法則的延續形式。掌握權力的政府可以憑借擁有的暴力制勝強勢,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統治,按照自己的意志制訂法律“治人”;自身則超越法律之上,根本上不受法律約束。

  “法治”是進步人類尋求“為人之道”規律性的靈性智慧升華結晶。“法治”指的是這樣一種國家政治框架:立法的目的不是為了便于“治人”,而是保障社會成員公平的自由權利。政府必須依照法律進行治理而不得任意妄為。所以,對公權力的限制構成了法治的基本內容。如果問“法治治誰?”不言而喻,“法治”必須把權力作為管制的對象。

  美國移民局的移民入籍考試一百道試題中,在“美國政府——美國民主原則”欄內,第十二題為:

  “法治”是什麼?

  答案有四個選擇:1.人人都應遵守法律;2.領導人必須遵守法律;3.政府必須遵守法律;4.沒有任何人在法律之上。

  表面上這四個答案都是對的,但移民局的標準答案是第三項:“政府必須遵守法律(Government must obey the law)”。

  評估之下,第三選項不但可以涵蓋其他各項,而且最精確地道出了“依法治國”的要義。離開了這一條,掌握龐大權力的政府可以輕而易舉地把好端端的法治國家翻手變為不足稱道的人治天下。

  “法制國家政府必須守法”,不只是一個口號或概念,而是一個可操作的必要條件。這不僅是政府成員的自覺善願,而且一定要強制它“不得不守法”。

  美國第43任總統喬治?布什做了許多錯事,但有句話說得很好,他在一次演講中說:“人類千萬年的歷史,最為珍貴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大師們浩瀚的經典著作,不是政客們天花亂墜的演講,而是實現了對統治者的馴服,實現了用民主的方式把他們關在籠子里的夢想。因為只有馴服了他們,把他們關起來,才不會害人。我現在就是站在籠子里向你們講話。” 

  按照國際反腐組織“透明國際”(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排序,從整體看美國屬于腐敗程度較輕的國家。對于一個擁有3億多人口和2000多萬政府雇員的國家而言,美國公職人員的年腐敗發案率不算高。但“道魔之爭”從未休止,任何契約均會因為觀念、立場、背景、信息、語言、時間、不確定性、簽約動機差、司法裁決與執行等問題而存在欠缺,為那些即便不違法但是不道德的罪惡行為提供了彈性空間;特別是利益集團操控下權錢導向的所謂“合法化腐敗”或“隱性腐敗”,一直在拷問著美國法制體係的有效性。

  反腐倡廉的“傑克遜時代”

  美國立國之初建立了當時世界上最為進步的共和政治體制,但歷史條件決定了這種體制的局限性。主導美國政治的開國元勳、實力人物,包括華盛頓在內,畢竟是有財有勢的有產階級代表,他們向英皇力爭的民主,首重的當然是自己階級的民主。因為存在階級矛盾,當政者要警惕人民起來反抗鬥爭,引起“無政府狀態和混亂局面”,所以憲法只給予人們有限的權利。一切民主權利當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是自由選舉的權利,那時只限于具備相當財產條件和教育程度的白人男子才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例如在新澤西和馬里蘭,州參議員候選人必須擁有1000英鎊的財產,而南卡羅來納則為2000英鎊。對于無權的廣大民眾,包括以勞動者為主的窮人、佔人口半數的婦女、土著印第安人、有色人種移民以及處于非人悲慘境地的黑奴,“有產階級民主”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豈不相當于“有產階級專政”?這就是說,以趨向“兩心調諧”為基本特徵的先進性背後,存在著專制政治特有的兩心失衡的逆向暗流,在新政權蜜月期過後,總要頑強地突顯出來,考驗這個先進政體的生命力。

  一切用心良苦的體制設計,須由具體的執行者貫徹落實。如果大權都落到了特權階層的少數腐敗政客手中,那麼“三權分立”的“權力制衡”體制就沒有意義可言了。

  19世紀20年代後期,時值美國開國40多年後,即第7任總統安德魯?傑克遜(Andrew Jackson,1767-1845;1829-1837年任美國總統)就職時刻,是美國政治史上的一個相當黑暗的時代。有產階級民主,是隱含專制惡質的不健全的民主;由于選舉權向少數有財有勢的人群傾斜,制衡手段有章難循,統治階層還是逃不脫以權謀利、追求特權的必然趨勢。

  其時官場寡廉鮮恥、營私舞弊、賄賂公行,許多國會議員以手中的神聖立法權力作交易,制定偏袒性的法律或其他方式換取受益的私人公司的金錢報酬。此時政府官員多出自“名門貴胄”,由于沒有任期規定,形成了變相終身制,建國至此,已漸老化,許多人或腐化墮落,或昏聵庸碌,當官做老爺,不復為人民服務。而黨派政治的畸形發展,個別大黨形同黨閥,頤指氣使,壟斷議員提名,是對美國人民本來就有限的選舉權明目張膽的篡奪,國家政治漸為一小撮反民主傾向的政客所把持。政治倒退和腐敗的結果,正如約翰?昆西?亞當斯所說:“這些年來,聯邦每一部分的狀況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很多人完全破產了,群眾遭受極度貧困,對政府普遍不滿,這種不滿還沒有集中到某一確定的方向,而正準備抓住任何事件作機會在到處尋找領導人……”

  新生的美國,正處于積蓄力量迎接工業革命和資產階級民主化高潮到來作艱苦鬥爭的時代。美國人民知道運用選舉權利來選擇領導人,亦即行使最後和最高的制衡權。農民、工人、社會底層貧苦百姓以及中小業主們紛紛行動,爭選舉權,要民主、要自由、要求改變社會現狀,形成了強大的社會浪潮,迫使許多州降低了選民財產條件等限制,更多白人男子獲得了投票參政機會,乃使1824-1828年間美國選民人數增加了兩倍。貴族政客們吃驚了,紐約州的法學家肯特就在制憲代表大會上叫喊:“普遍的選舉權正在危害著財產權,並且成為窮鬼和浪子們左右富戶豪門的法寶。政府各部門應由那些對自己所行使的權力的性質和重要性分毫不知的人來主宰嗎?”顯然正如學者施萊辛格指出:“一旦阻礙選舉權的堤壩為平等的潮流所衝垮,那麼,聯邦政府控制權的牛耳,也就不可能長期由舊時人物來執掌了。”

  1828年,美國選民以空前的政治熱情,推舉了代表正在興起的中小資產階級的傑出民主主義者,民主黨的創建者安德魯?傑克遜為第7任總統。

  傑克遜執政兩屆共八年,堅定地貫徹了一係列決壅除弊、勵精圖治的改革計劃。

  首先是對政府官員的整頓以清算官僚主義,把一切從事非法勾當的人,以及那些出于政治考慮或違背人民意願而任命的人和所有無能之輩加以撤除。其間清出了一大批貪官污吏。傑克遜稱那些盜竊國家資財的壞官為“老鼠”“碩鼠”,同時堅持留用賢官,並不拘一格地起用新人。據統計全部官員中被撤換了約15%。

  傑克遜知道,一場改革光靠撤換是不夠的,必須從原則性出發建立一種經常性的制度,實行官位輪換,才能使民主自由永存。

  總統在1829年12月致國會的年度咨文中有力地表達了他的改革思想,發出了改革動員令。咨文分析了舊習鐵飯碗式官僚體制的流弊,批駁了所謂普通人沒有執政能力的陳腐謬說,闡述了官職的本質及其與人民的關係,論證了改革的可能性和正義性。他指出:“國家官職的設立,只是為了有益于人民,任何人沒有比其他人擁有更多的做官的天生權利。官職不是為了支持特權人物,犧牲大眾利益而創立的。所以官位私相授受或連續無限期任職都是錯誤的……人民認為貪官取代了清官,應有訴說不公之權。被撤下來的人須和千百萬從未握過權柄的人們一樣尋求謀生之道。有目的的制衡,會摧毀現在十分普遍的當官發財思想。盡管可能產生個人的苦惱,但是通過基于共和國原則信條的輪換制度,將使我們的體制煥發出新的生機。”

  傑克遜的主張,不啻對特權政治宣戰,表達了爭民主、爭自由的廣大民眾的心聲。這是一份“為官權利面前人人平等”的宣言,由此推動的一場聯邦政治改革,打破了國家機制中貴族政客壟斷官位的狹隘關門主義,從此政府“選賢舉能”的大門向普通人民敞開了,使國家政治出現了一種前所未有的民主新氣象。

  一位法國觀察家曾就此讚道:“遍及全美的那種政治活力,必須親眼得見才能了解。一踏上美國土地,你就立即被一種喧囂弄得目瞪口呆。……美國人所懂得的幾乎唯一的快樂,就是參與政治,討論政府的各種措施。”

  “傑克遜時代”是一個大變革的時代,標志著“權貴”時代的結束,而普通人將在美國政治、社會和經濟生活中佔有一席之地,大多數州都實行了白人成年男子普選權,總統候選人提名大會開始成為慣例,真正意義上的兩黨制度日臻完善。時值美國由農業國向工業國轉型、加快發展資本主義的關鍵時刻,這場改革體現了人民擁有的最大和最後的制衡權的勝利,“權力制衡”機制因此名至實歸大顯神威。這個嶄新的國家得以重振“美國精神”活力,恢復了民主政治的強勁前進勢頭。許多人道主義運動,如廢奴運動、女權運動、教育及監獄和醫院等改革蓬勃興起,交通革命推動了市場經濟的全面發展,工業化和城市化開始衝擊和改變傳統生活方式。但傑克遜任內有關印第安人的一係列決策導致日後的非人道迫遷事件,極受史學家非議。

  “傑克遜時代”成為美國歷史上一個重要的轉折點。在美國歷史上,傑克遜的主要政績可與湯瑪斯?傑弗遜比美,事實上他也是個傑弗遜主義者。

  現行20美元紙幣上,可見這位眼神銳利、濃發蓬松的總統頭像。

  美國設計精妙、程序嚴密、富于實踐性的分權制衡機制,與民主制度、法制模式和人權保障相輔相成,得到了相當成功和徹底的運用,形成了自我糾治錯失的強大能力,建立了循中庸之道優化決策的傳統,是美國社會能夠長期維持穩定、不斷發展進步的決定性因素。

  但是,這種基于前工業化時代設計的傳統體制,決策效率是不高的。往往權力分立有余而協調不足,低效、扯皮和責任推諉現象層出不窮,對于處理特別棘手的前瞻性重大戰略方針大計,尤其難之又難。例如20世紀30年代羅斯福“新政”和60年代肯尼迪《民權法案》的推出,都要歷盡山窮水盡、柳暗花明的艱難曲折過程。時至21世紀後工業化信息時代,傳統代議制以及與之相聯係的分權制衡功能有時竟變成了曠日持久、反復無常、決策難產以至決策錯失的同義詞,其負面影響日益引起人們的批評與關注。

  而且,“三權分立”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資本主義國家金錢權力淩駕于社會大眾之上的基本矛盾。金錢力量不僅可以“購買”對政府的決策影響力,還可能麻痹和扭曲社會思潮,造成決策天秤長期傾斜。

  近30年來,美國金融資本勢力正是獲得了這種能力。一方面,在全球化、信息化、金融化的推動下,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高速發展,創造了大量社會財富,形成了一幅全民奔向富裕的美妙圖景;另一方面,過度金融化導致虛擬經濟泡沫化和實體經濟空洞化,1%的人掌握了40%的財富,廣大中產階級的收入實際上在下降。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導致金融泡沫大規模爆破,引發全球金融海嘯,美國政府錯誤經濟決策的不可持續性全面暴露。

  這是一種遠較安德魯?傑克遜時代錯綜復雜的現代型超級“合法化腐敗”現象,美式“三權分立”的“權力制衡”體制至今應對乏力,歷來飽受讚美的自我糾錯能力莫非陷于失靈危機?

編輯: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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