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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與最高法院相比,誰的權力更大

時間:2013-01-16 08:41   來源:中國臺灣網

  總統與最高法院相比,誰的權力更大

  總統與最高法院的關係要比與國會的關係“單純”得多,主要原因是最高法院的權力比較單一,那就是美國憲法的闡釋者,美國憲政的守護者。

  在三權分立的設置中,司法權是最弱小的一項,就像漢密爾頓所說的那樣:“行政部門不僅具有榮譽、地位的分配權,而且執掌社會的武力。立法機關不僅掌握財權,且制定公民權利義務的準則。與此相反,司法部門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支配社會的力量和財富,不能採取任何主動的行動。故可正確斷言:司法部門既無強制、又無意志,而只有判斷;而且為實施其判斷需借助行政部門的力量。”

  正因為如此,最高法院設立之後,居然找不到大法官,華盛頓任命了6名大法官,但是第一次開庭只有4位大法官,羅伯特哈里遜拒絕了大法官的任命,他認為自己在馬里蘭州擔任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要比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更有權力。1795年,首席大法官約翰傑伊辭職,當了紐約州州長。

  最高法院在一開始的窘境也反映了在一個國家推行司法獨立是多麼難,除非要賦予法官更多的權力或者保障。美國憲法規定中,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終身制,而且任內薪水不能降低。這是推行司法獨立的前提,只要行為正當,法官可以一直當下去,當然,法官不能像議員那樣四處活動,他們就像教父一樣,守護著司法的獨立與公正。

  1801年,約翰馬歇爾被總統約翰亞當斯任命為首席大法官,當時的任命非常倉促,亞當斯連任競選剛剛敗給了民主共和黨的托馬斯傑斐遜,亞當斯害怕傑斐遜上臺之後影響聯邦的穩定,于是任命同為聯邦黨的約翰馬歇爾為首席大法官。畢竟大法官是終身制,可以長期影響政治的發展。也就是從那個時候開始,大法官的任命成為政黨政治的重要一環,每位總統都想在任期內多任命法官,因為總統是有任期的,要想保持自己的政治影響,最便捷的途徑就是任命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憲法規定,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過參議院批準之後便可上任。當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席位出現空缺時,總統的助手們就開始在全國搜羅合適的人選,除了專業要求之外,更重要的是候選人的政治傾向。司法部擬定人選之後交給總統,由總統定奪。總統再將人選提交到參議院,參議院的司法委員會進行審定,在此期間,還可能召開聽證會,最終參議院投票表決,簡單多數通過即可。

  任命大法官使總統得以調動手中的資源,也是總統改變國內政治風向,推行改革的跳板,因為最高法院有司法審查權,如首席大法官休斯所說:“我們生活在憲法下,但是憲法是什麼意思,卻是由法官說了算。”最高法院不能直接介入國內的政治生活,但是它可以通過判案來重新解釋憲法,而每個判例都會成為以後解決此類問題的依照。如果總統的法令老是被判違憲,那總統就是瞎忙活了。

  羅斯福實施新政的時候,最高法院的9個大法官中有4位明確反對新政,還有兩位是騎牆派。所以最高法院審理了10個同新政有關的案子,宣布8個新政立法違憲。1936年羅斯福連任之後,向國會提出了改組最高法院的計劃,將最高法院的成員增加到15人,如此一來,羅斯福可以提名支持新政的法官進入最高法院,從而打破最高法院對白宮的牽制。這一計劃引發了爭議,在國會表決這一議案之前,歐文羅伯茨大法官突然轉向,開始支持新政。後來這個議案就不了了之,此後幾位大法官退休,羅斯福有了任命大法官的機會。在其總統任期內,任命了9位大法官,支持新政的自由派佔據了上風。

  每位總統在任期內都是千方百計地尋找機會任命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奧巴馬比較幸運的是,上任不久就獲得了任命大法官的機會。2009年5月26日,奧巴馬正式提名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索尼婭索托馬約爾擔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索托馬約爾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西班牙裔女大法官。這一提名也比較符合民主黨的慣例:女性、西班牙裔、黑人,這與民主黨的民意基礎比較契合。

  索托馬約爾是耶魯大學法學院畢業生,而且有比較多的司法經驗,更重要的是她是拉美裔,在美國的拉美裔已經成為非常重要的族群,奧巴馬在任命大法官的時候需要迎合手握選票的他們。

  好事並沒有結束,2010年5月,奧巴馬又提名了另外一位女性大法官埃琳娜卡根,最終在參議院獲得通過。只是卡根接替的是另外一位自由派法官,並沒有改變最高法院偏于保守的格局。值得重視的是,目前美國最高法院的性別比例在奧巴馬任內發生了改變,原先只有一位女性大法官,現在變成了三位。

  如果奧巴馬能夠有機會再次獲得任命大法官的機會,從而改變目前最高法院中5:4的態勢,那麼他推行的變革方案就可能免于違憲的命運。當然,這並不是說,大法官會成為總統的傳聲筒。比較保守的艾森豪威爾當總統時任命了厄爾沃倫為首席大法官,但是後來沃倫卻將司法能動主義發揮到了極致,對艾森豪威爾政府處處掣肘,後來艾森豪威爾悔恨地說,任命沃倫為大法官是我犯的最大的錯誤。

  司法獨立不僅需要制度上給予保障,如果法官的任命以及薪酬都受制于總統或者國會,那麼法官的獨立精神就受到侵蝕。美國憲法的制訂者們充分地考慮到了這一點。當然,大法官們的整體素質也是非常不錯的,沒有一個人因為行為不正當而被判刑。

  最高法院在200多年的歷史中,逐漸確立了其在三權分立中的位置。憲法解釋權是最高法院制衡總統和國會的利器,因此最高法院中大法官的政治觀點本身就是美國政治生活中的一道風景線。

編輯: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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