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選票重要還是選民選票重要
選舉人票,還是選民票更能決定美國總統的產生呢?當然是選舉人票,因為選舉人票的多少直接決定誰獲勝。就選舉結果而言,選舉人票要比選民票重要得多,全國只有538張選舉人票,而選民票則可以達到上億。孰輕孰重,似乎一目了然。事實又是如何呢?
就像一家股份公司一樣,到底是股東重要,還是董事會成員重要呢?在公司重大決策方面,當然是董事們重要了,他們擁有最終的表決權和決策權,而廣大的股東,擁有選舉董事的權利。由于股東已經高度分化,即便大股東也不能左右公司的發展的時候,中小股東的重要性就凸顯出來了,美國的選舉也是如此。
選舉人票與選民票,其實是兩套不同的選舉體係,他們之間又緊密聯係在一起,很難用一句話兩句話把他們之間的關係說清楚。而讓選民票和選舉人票重要性發生逆轉的關鍵點在于:贏家通吃的原則。從理論上講,一張選民票在關鍵時刻可能決定幾十張選舉人票的去向,比如說,在加州、德州、佛州這樣的人口大州,選民票的統計是以州為單位的,一方比另一方多一張,就可以拿走該州所有的選舉人票。贏家通吃的原則造成了四兩撥千斤的局面。
從理論上講,一張選民票有時候可以決定總統的人選,所以說,無法斷言,選舉人票重要還是選民票重要。2000年的美國總統大選上演了一場“步步驚心”的大戲。共和黨候選人小布什和民主黨候選人戈爾之間的競爭難解難分,到最後,佛羅里達州成為決定兩個人獲勝與否的關鍵,戈爾手中拿到了255張無爭議的選舉人票,而小布什則有246張選舉人票。此時還有37張選舉人票,其中俄勒岡州有7張,新墨西哥州擁有5張,而佛羅里達州則持有25張選舉人票。
無論戈爾還小布什,只要拿下佛羅里達州就可以贏得大選,而新墨西哥州和俄勒岡州的選舉人票對選舉結果沒什麼影響了。換句話說,佛羅里達州的選民票不僅比另外兩州的選民票重要,也比兩州的選舉人票重要。
2000年的總統大選就聚焦在佛羅里達州,只要獲得相對多數就可以拿走25張選舉人票,入主白宮。隨著計票工作的開展,戈爾與小布什的心里真是七上八下,計票當晚顯示小布什比戈爾多1700票,兩者差距小于萬分之五,需要重新點票,第二輪點票的結果是小布什比戈爾多900張選民票。900張選票相對于佛羅里達州596萬張而言,真是滄海一粟,但是,戈爾就真的要栽在這一粟上了。
佛羅里達州的選票是用機器來點驗的,在選票上有候選人的名字,在旁邊有個四邊形的小框,選民需要把中意的候選者的小框給摳掉,機器才能識別。機器點票有效率,但是也會造成很大的偏差,因為有些選民沒有把小框摳掉,機器無法識別,從而造成了大量的廢票。在佛羅里達州的四個民主黨人的票倉,由于選民操作不當造成了上萬張選票廢棄了,只要有1000張支持戈爾的選票有效,戈爾就贏了。
除此之外,民主黨人還指責共和黨在選舉過程中對選民橫加幹涉,要知道,佛羅里達州的州長是小布什的弟弟,在黑人聚居區,警察在投票日設置障礙,許多黑人選民無功而返。兩個候選人旗鼓相當,所以細節決定成敗,而細節有時候是制度無法框定的,受到人的主觀意願的左右,佛州州長當然希望自己的哥哥入主白宮了,做點兒小動作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戈爾敗訴。人們以為這場選舉爭執會引起一場憲政危機,但是危機並沒有發生,反而讓全世界更加了解美國的民主制度了,也讓諸多學者有了發表論文的機會。其實類似戈爾與小布什之爭並不是第一次,1876年的總統選舉也出現過類似的事情。當時民主黨人提爾登獲得184張選舉人票,而共和黨人海斯獲得了165張選舉人票,還有19張選票是有爭議的,民主黨人聲稱,共和黨在選舉過程中有舞弊行為,而共和黨人則指責民主黨人恐嚇共和黨人的選民,1870年憲法賦予黑人以選舉權,而共和黨人是內戰的勝利者,所以說,賦予黑人選舉權本身就讓共和黨人獲益,當然南部諸州還是民主黨人的天下,民主黨人雇用打手監督黑人投票,也不算意外。
提爾登和海斯的爭論由一個委員會來裁定,其中7名民主黨人,7名共和黨人,還有1位無黨派的法官士,戲劇性的是,那位法官臨陣退縮,由1位共和黨人頂上,結果是8比7,共和黨的海斯獲勝當選。
選舉人票和選民票的重要性在不同的情況下各有不同,贏家通吃的原則還會造成一些選民票毫無價值。比如說第三黨候選人或者獨立候選人,無論一個獨立候選人有多大能量,他都幾乎無法在任何一個州獲得相對多數的選民票,最終的結果是一張選舉人票都拿不到,所以說投給第三黨或者獨立候選人的選民票幾乎沒有任何選舉價值,只是選民發泄對兩黨不滿的窗口而已。
選舉人票與選民票的相對分離還會造成一種結果就是,贏了選民票,輸了選舉人票,結果是丟掉總統的寶座。在歷史上,先後發生過四次這樣的事情,不是最受全國選民歡迎的人卻當了總統,這是選舉人制度的漏洞。但是,其余的四十多次選舉則是贏了選民票,也贏了選舉人票,能夠比較準確地反映全國的民意基礎。
假如小布什和戈爾的故事頻頻重演的話,那就說明這種制度已經不合時宜了,無法想象一個得不到大多數股東支持的公司,或者不為股東價值負責的公司會有更好的發展。選舉也是如此,只有選舉人能夠代表美國的民意,選擇出眾望所歸的總統,這種制度才是有效的,也才是合法的,否則,就要被改掉,即便修改憲法,也必將是困難重重。